中国残联办公厅、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评选2007-2010年度全国残疾人体育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残联厅【2011】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体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体育局:
2007-2010年期间,我国成功举办了2007年上海世界夏季特奥运动会、2008年北京残奥会、2010年广州亚残运会等重大国际残疾人体育赛事,赢得了广泛赞誉。我国残疾人运动员在国际赛事中取得了精神文明和参赛成绩双丰收,为国家赢得了荣誉。同时,还举办了第七届全国残运会、第五届全国特奥运动会等综合性残疾人体育赛事活动,推进了残疾人体育健身活动普及活跃,涌现出一批在残疾人体育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为表彰先进,鼓舞更多的单位和个人、支持残疾人体育工作,决定在全国范围开展2007-2010年度残疾人体育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残疾人体育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选时限
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在开展残疾人体育工作方面取得优异成绩、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二、残疾人体育先进单位评选范围及条件
(一)评选范围。
残疾人组织、残疾人体育组织、体育系统单位、教育系统单位以及热心支持残疾人体育工作的有关单位。
(二)评选条件。
1、认真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残疾人体育的方针、政策,重视并积极开展残疾人体育工作。
2、重视残疾人群众体育健身工作,群体工作基础扎实,活动开展活跃,残疾人参加体育健身条件有效改善,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残疾人数不断增多。
3、残疾人竞技体育水平较高。
4、残疾人体育科研、教学等方面成绩显著。
5、残疾人体育组织机构健全,管理水平较高,重视残疾人体育设施建设,残疾人体育保障条件较为完善,残疾人体育宣传动员工作成效明显。
6、热心支持残疾人体育工作,为残疾人体育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三、残疾人体育先进个人评选范围及条件
(一)评选范围。
1、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专、兼职残疾人体育工作者,热心支持残疾人体育工作的领导和行政管理人员。
2、地方各级各类特教单位的教师、行政管理人员。
3、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干部。
4、在国内、国外体育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残疾人运动员及作出突出贡献的教练员、分级员、裁判员、工作人员等。
(二)评选条件。
1、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思想作风正派,乐于奉献。
2、爱岗敬业,具有高度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能力较强,业务素质较高,工作积极努力,开拓进取,成绩显著。
3、重视、支持残疾人体育工作,为推动和普及残疾人体育工作作出了积极贡献。
四、名额分配
(一)名额分配原则。根据各省市残疾人群众体育发展状况和活动开展情况,承办全国残疾人体育健身活动情况,承办和参加上海世界夏季特奥运动会、北京残奥会、广州亚残运会情况,承接全国综合性残疾人体育赛事和训练情况,确定各地推荐名额。
(二)推荐评选名额见“2007-2010年度全国残疾人体育先进单位、先进个人推荐名额分配表”(附件1)。
(三)在推荐先进单位、先进个人时,应注意要有一定数量的民族地区和个人以及妇女代表。
五、评选办法
2007-2010年度全国残疾人体育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选工作以省(区、市)为单位,由基层自下而上进行推荐,评选推荐单位负责填写“2007-2010年度全国残疾人体育先进单位推荐汇总表”(附件2)、“2007-2010年度全国残疾人体育先进个人推荐汇总表”(附件3)、“2007-2010年度全国残疾人体育先进单位申报审批表”(附件4)和“2007-2010年度全国残疾人体育先进个人申报审批表”(附件5)。由各省(区、市)残联报送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家体育总局审批,并于第八届全国残疾人运动会期间公布评选结果。
六、评选工作要求
(一)各地残联、体育局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二)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进行推荐。
(三)各地要严格按照统一分配名额上报推荐材料,不得超额上报,应重点推荐基层单位,原则上各省(区、市)处级以上单位不超过一个。
(四)各地残联、体育局需按照要求组织好评选材料的填写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汇总表外各一式三份加盖公章,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申报审批表各一式三份,并附15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及加盖公章,于2011年9月26日前寄送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体育部。逾期不报视为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