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确保在核定的施工专用水域内施工作业或者活动,并按事先制定的限定施工船舶或设施作业的气象、水文条件进行作业,设立专职联络员与安全员,及时通报施工进度及计划,并保持工程水域良好的通航环境。夜间施工时应采取妥善措施遮蔽照明灯光,不得影响航标显示性能和船舶航行安全。
(六)设置、迁移施工辅助码头和其他水上设施以及进行其他相关的水域工程施工作业,应事先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并要保证有关设施保持适于从事有关活动的状态。
(七)按规范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或警戒船舶,制定相关的应急预案,对施工水域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抢险救助。
(八)禁止随意倾倒废弃物,禁止违章向水体投弃施工建筑垃圾、船舶垃圾,禁止违章排放船舶污染物、生活污水和其他有害物质;施工完成后,负责清除其遗留在施工作业水域的碍航物体,并对工程水域进行水深扫测。
(九)施工及辅助船舶或水上设施应保持处于良好的适航状态,满足施工作业安全要求,按规定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按规定显示号灯号型,配备有效的通信设备,明确专人在指定的频道上守听。施工船严禁超载,施工淤泥必须到指定地点抛卸。
(十)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施工作业安全作业区的范围;需要改变的,应当报经海事管理机构重新核准公告。未经批准,与施工作业无关的船舶、设施不得进入施工安全作业区。
(十一)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通报施工进度及计划。
四、关于业主单位或经营管理单位主体责任
(一)负责工程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的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维护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通航安全责任制,制定有关通航安全规章制度(例如通航安全投入及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水上交通安全设施、设备的管理、检修和维护制度),确保本单位通航安全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将该投入纳入本单位全年经费预算。
(二)配齐通航安全管理人员。指定专人负责与海事管理机构保持联系。联系人应熟悉工程涉及水域及附近通航环境,具备一定的航海、设计、管理类资历,并经过海事管理机构的专业培训。
(三)督促、检查本单位水上水下活动的通航安全工作,认真监控、及时消除水上交通安全事故隐患。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对检查出的问题应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和整改计划,限期整改。
(四)定期维护工程水域助航专用标志和水域水深,保证专用标志功能的正常发挥和水域的正常水深。无维护能力的,可签订委托维护协议,委托有资质、有能力的专业单位进行维护,有关费用由业主单位或经营管理单位承担。
(五)建立各类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时,及时、准确、完整报告事故,有效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配合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制定水上交通事故预防措施并有效执行。
(六)业主单位和经营管理单位不一致的,业主单位应及时将经营管理单位的有关信息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五、关于海事监管责任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辖区涉水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业主单位和经营管理单位落实通航安全责任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实施海事行政许可事项。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予以许可。发现未依法取得许可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对已经依法取得许可的单位,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许可。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实施严格监管和有效指导,推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要督促和指导涉水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业主单位和经营管理单位制定和落实通航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建立涉水工程施工单位、施工船舶安全诚信制度和奖惩机制。对遵守安全规章制度、积极完善安全管理措施、安全记录良好的施工单位,要予以表扬和支持;对不服从管理以及发生安全事故的施工单位,要严肃处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施工项目要吊销施工单位“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并予以公示。对自觉接受海事监管、安全记录良好的施工船舶,在网上建立“白名单”,可适当延长安全检查周期,实行定期签证;对逃避海事监管、屡教不改、多次违法施工发生水上交通险情的施工船舶,在网上建立“黑名单”并通报有关单位,缩短安全检查周期,实行航次签证,严重的不允许参与施工。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专项监督检查、综合监督检查、联合执法检查以及举报案件查处等监督检查制度,及时督促企业排查事故隐患及做好整改,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予以通告并跟踪整改:
(一)施工过程中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污染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水域污染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并违法施工的;
(三)不服从管理,未按规定落实水上交通安全保障措施,存在重大通航安全隐患,拒不整改而强行施工的;
(四)不具备正常通航条件,拒不整改而强行运营的。
六、其它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责任
(一)安全管理责任
要根据涉水工程对水上通航安全的影响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规定,加强水上交通秩序管理,并落实建设单位、业主单位、水运经营企业以及航行船舶的责任和义务。
(二)监督检查责任
加强各类涉水工程建设期和建成后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维护水上交通秩序;加强安全检查和日常巡查,注重过程监管,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要求涉水工程建设单位、业主单位督促施工单位和经营管理单位进行整改,对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建设项目,要责令停工;严把涉水工程建设市场准入关,严肃查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违规使用、雇佣不符合安全作业条件船舶参与水上施工作业。
(三)事故隐患排查责任
加强隐患排查的督查工作,从源头上控制事故隐患。健全重大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制度,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从业人员参与隐患排查治理,推进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落实;对排查治理隐患不认真、走过场的单位予以公开曝光,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不得继续施工;鼓励广大职工群众举报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行为,形成全社会重视、支持和参与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四)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严格执行各类涉水工程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每一起事故,都要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严格事故查处,并及时公布处理结果;对严重违反规定的,即使没有发生事故,也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做到严格执法、廉洁执法、公正执法,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对执法人员在涉水工程监管过程中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评估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使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及通航安全评估(简称“论证与评估”)工作科学、合理和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及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加论证与评估工作的人员,必须依照本办法向相应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颁发的通航安全技术专家证书。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建立和管理全国通航安全影响评估专家库。
第四条 通航安全技术专家入选条件具有航海技术、海事管理、港口与航道工程、海岸工程专业(以下简称“本行业”)背景,在航运企事业单位、航海院校、科研院所、航海学会和海事管理机构、引航机构工作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下列条件者,也可申请入选通航安全技术专家:
(一)熟悉本行业国内外发展动态,本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及规范标准,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
(二)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和职业道德,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三)年龄原则在65周岁以下(个别著名专家可放宽至70周岁),健康状况良好。
(四)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三年以上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甲类船长资格证书,或具有高级引航员证书,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