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附录一、《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
附录二、《通航安全评估报告》
关于落实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
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
为加强我国沿海、内河各类水上水下活动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健全、完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业主单位和经营管理单位等有关通航安全责任主体的管理制度,保障工程建设不同阶段各级通航安全主体的责任落实到位,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护水域环境和通航资源,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关于落实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责任的指导意见》。
一、关于通航安全主体责任沿海、内河各类水上水下活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业主单位、经营管理单位和组织单位是工程通航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对本单位水上水下活动的通航安全承担责任,并对由于未履行通航安全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
沿海、内河各类水上水下活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业主单位、经营管理单位和组织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通航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等事项,把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岗位和每一名员工,形成完整的制度和责任体系,并严格实施。
沿海、内河各类水上水下活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业主单位、经营管理单位和组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责任全面负责。
沿海、内河各类水上水下活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业主单位、经营管理单位和组织单位的通航安全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质保障责任:
1.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2.保证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
3.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监督其正确使用。
(二)资金投入责任:
1.按规定提取和使用水上水下活动不同阶段通航安全维护费用,确保资金投入满足通航安全需要;
2.保证通航安全方面的教育培训资金投入。
(三)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责任:设置通航安全管理机构,配齐通航安全管理人员。
(四)规章制度建设责任:建立健全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将其一并纳入安全管理体系。
(五)教育培训责任: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取得相关上岗资格证书;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六)安全管理责任:
1.加强通航安全管理;
2.定期开展安全检查;
3.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七)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
1.按规定报告水上交通安全事故;
2.及时开展事故应急演练和救援;
3.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通航安全责任。
二、关于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全面负责工程的建设安全,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证工程的建设安全。
(一)在进行工程建设不同阶段的研究时,应充分听取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和建议。
对通航安全有影响的水上水下活动,在工程立项前应开展通航安全影响论证;认真分析工程建设对水域通航环境及船舶通航安全的永久性影响。经审查,严重影响水域通航环境及船舶通航安全的,应另行选址或重新设计;通过优化设计能够减轻或消除工程建设对水域通航环境及船舶通航安全影响的,应认真落实论证过程中提出的有关意见、建议以及各项安全和防污染保障措施。
(二)确保水上交通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三同时”)。涉水工程建设项目水上交通安全设施“三同时”应达到以下要求:
1.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设计文件时,应同时编制水上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文件;
2.在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和财务计划时,应将水上交通安全设施所需投资一并纳入概算,同时编报;
3.需要报经海事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在报批时,应当同时报送水上交通安全设施设计文件;
4.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同时对水上交通安全设施进行调试和检测,对其效果作出评价;
5.建设项目预验收时,应同时邀请海事管理机构对水上交通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建设项目竣工前应组织编写《通航安全报告》,并申请海事管理机构对《通航安全报告》进行核查;
6.涉水工程项目的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的设计负责。
(三)建立并不断完善工程项目安全管理体系,安全管理体系应涵盖工程建设不同阶段涉及的通航安全问题,明确建设、施工、经营管理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
指定专人负责与海事管理机构保持联系。联系人应熟悉工程涉及水域及附近的通航环境,具备一定的航海、设计、管理类资历并经过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通航安全管理方面的专门培训。
(四)负责保持工程水域良好的通航环境,做好施工期与营运期通航安全维护工作。有关费用一并纳入工程概算和年度预算。
(五)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体系,积极落实施工单位安全管理责任。
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参与施工作业的船舶、浮动设施应具备的安全标准和条件,在工程招投标后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过程中各项安全保障措施,将施工作业船舶、浮动设施及人员和为施工作业或活动服务的所有船舶纳入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体系,并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通航安全保障措施和防污染措施。未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或者未约定安全管理事项,发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单位的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后果。
(六)涉水工程在建设期间对通航安全、防治船舶污染可能构成重大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开展施工期通航安全评估,认真分析工程施工对水域通航环境及船舶通航安全的临时性影响。经评估,严重影响水域通航环境及船舶通航安全的,应重新制定施工方案;通过优化方案能够减轻或消除工程施工对水域通航环境及船舶通航安全影响的,应认真落实评估过程中提出的有关意见、建议以及各项安全和防污染保障措施,并落实施工期通航安全维护费用。
涉水工程项目立项期应充分考虑该项目对水上交通和通航环境造成的影响;建设期水上交通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措施不到位的,不能获取“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
(七)工程施工作业结束后运营前,应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涉及通航安全的通航安全报告,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项目通航安全核查。核查中发现存在有碍航行和作业的安全隐患的,海事管理机构将予以暂停或限制其投入使用。
三、关于施工单位主体责任
(一)负责工程项目施工期的水上水下活动施工安全维护,对施工水域通航安全和施工安全负责。施工单位应制订施工安全保障方案,遵守国家安全作业和防火、防爆、防污染等有关法律法规,落实通航安全评估中提出的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和对策,并做好施工与通航及其他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协调和现场安全维护工作。
(二)健全施工船舶安全管理体系。
1.施工单位不得雇用在海事管理机构发出的有效“黑名单”内的船舶参与施工。
2.施工单位要与为其服务的船舶签订安全责任书,将施工作业船舶和为施工作业服务的所有船舶纳入安全管理体系内进行管理。
(三)施工单位应当引导从业人员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拒绝违章作业;组织、鼓励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建议。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积极弘扬企业安全文化,坚持以人为本,把安全生产放在第一位。
施工单位应制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施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经费依据有关规定列支。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内容和考核结果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档案,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参加施工作业。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参与施工、作业或活动的船舶、浮动设施及人员进行安全管理,不得指使、强令船舶、浮动设施和人员违章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