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对论证与评估单位实行备案、年审管理制度。
备案期有效期限为2年。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对申请单位进行初步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上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每年年底集中对申请的单位进行审查确认,将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上网公示,并根据公示情况备案公布。具备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项目的论证与评估单位为甲级,具备承担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的论证与评估单位为乙级,甲级单位可承担所有水上水下活动的论证与评估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根据承担论证与评估单位的情况颁发相应的备案文书。
论证与评估单位在备案期限届满前2个月,将开展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及通航安全评估工作情况书面上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并提出继续备案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对申请的单位进行审查确认,将符合条件的单位延续备案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对论证与评估单位实行年审管理。论证与评估单位在每年底前将申请年审的材料,上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审查发现论证与评估单位编制的《论证报告》或《评估报告》,在一年内通过率未到90%的,下年度取消其备案资格。
第十二条 拟从事论证与评估工作的单位,应于每年11月底前向当地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单位法人证书;
(二)水上水下活动咨询评估等相关资格证书或申请备案材料;
(三)论证与评估单位从业技术人员情况(航海技术、海事管理及港口、航道工程专业人员不少于80%);
(四)论证与评估实验设施设备情况(大型船舶操纵模拟器、水域环境模拟平台、电子海图开发系统、VTS实验室、航海图书资料室及电子图书库等);
(五)《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或评估单位备案申请表》;
(六)从事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和(或)通航安全评估或其它项目设计、咨询的证明材料;
(七)拟开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和(或)通航安全评估活动的单位,应提交河海工程专业、航海技术专业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的相关资格证明材料;
(八)其它相关资料。
第三章 论证与评估
第十三条 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应于涉水工程立项阶段开展,在工程立项前申请海事管理机构组织审查。通航安全评估一般应在涉水工程工可阶段或初步设计阶段、举办水上大型体育赛事等活动组织单位应在活动筹划前,对通航安全影响重大的水上水下活动且前期已开展通航安全影响论证的应于涉水工程初步设计批复后、申请海事管理机构水上水下活动许可之前开展并申请审查。
第十四条 业主、建设(施工)单位或活动主办单位应委托经海事管理机构备案且具备相应级别资质的论证与评估单位开展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或通航安全评估工作。
论证与评估单位应在接受委托后7个工作日内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备。
第十五条 论证与评估单位开展论证与评估工作时,应成立项目小组,项目小组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项目小组成员至少由3人以上组成,其中本单位人员不少于80%;
(二)航海类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60%,其他人员应具备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5年以上航海技术、海事管理专业的工作经历;
(三)项目负责人应具有10年及以上航海技术、海事管理专业工作经历和高级职称;
(四)项目组成员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第十六条 论证与评估应采取科学方法和技术手段,全面系统分析水上水下活动对通航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影响、存在的安全隐患和潜在风险,提出减少或降低风险的安全保障措施和建议。
第十七条 论证与评估依据主要包括:
(一)设计规范与通航标准;
(二)船舶控制理论与技术和航海习惯做法(经验);
(三)水上交通管理理论与技术;
(四)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五)有关部门的批复性文件、相关专题论证与评估结论或意见等;
(六)设计方案、活动(施工)方案及有关技术图纸、资料。
第十八条 论证与评估单位应在论证与评估前进行现场踏勘、资料收集,并到项目所在水域附近的水上水下设施单位、相关航运企业以及海洋、海事、航道、引航、渔业等部门开展公众调查和征求意见,在报告审查中应当予以说明。论证与评估单位应采用以下方法和手段开展论证与评估:
(一)数据、资料综合研究分析等规范性论证;
(二)数学模型、航海习惯及经验计算;
(三)数值模拟、船舶操纵模拟试验;
(四)船模试验或实船试验;
(五)专家咨询;
(六)案例分析;
(七)其它有效的方法、手段。
第十九条 论证与评估水上水下活动对通航安全的影响、安全隐患和潜在风险时应:
(一)综合考虑水上水下活动所在水域及附近水域通航基础设施(包括港口、锚地、航道等)、航运现状及发展规划;
(二)收集和分析水上水下活动所在水域及附近水域近三年以上的事故情况、船舶交通流情况;
(三)分析在不同气象、水文、水道条件下与通航的相互影响,并充分考虑其最不利情况;
(四)综合考虑通航尺度、船舶操纵等船舶通航动态、静态要素及技术要求;
(五)对影响因素、风险程度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对重大影响应进行定量风险预测和计算;
(六)及时更新论证与评估过程中涉及涉水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组织方案的调整和变更。
第二十条 通航安全影响论证要素主要包括:
(一)有关通航设计参数选取的规范性;
(二)有关通航设计参数与港口、航道、航运、船型发展以及总体规划、岸线使用、功能区划的符合性和适应性;
(三)工程选址、平面布局的合理性;
(四)工程建成后对通航资源、通航秩序的影响分析,包括永久性构(建)筑物对航道资源的影响及占用可航水域尺度分析、工程运行对船舶航行与作业安全、相关水域航运生产、防治船舶污染的影响、隐患和潜在风险分析等;
(五)系统保障措施分析(对策和建议),包括工程建设方案的调整优化建议、安全设施和应急保障设施的建设性建议、工程运行限制性条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相关措施、通航标准及法律法规约束等。
第二十一条 通航安全评估要素主要包括:
(一)活动组织方案及其占用水域的符合性和适应性;
(二)活动所需船舶和设施的航行、停泊、作业安全性分析;
(三)活动或建设期间通航安全影响分析,包括占用水域及船舶、设施活动或临时性构筑物对船舶航行与作业安全、施工作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的影响,隐患和潜在风险分析等;
(四)系统保障性分析(对策和建议),包括活动(建设)方案的调整优化建议、安全设施和应急保障设施配置建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相关措施、活动(建设)限制性条件和措施、活动(建设)单位安全保障措施建议、活动(建设)期间现场维护和交通组织建议、操作警示及法律法规约束等。
第二十二条 论证与评估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认真开展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或通航安全评估,采集的数据资料应真实有效,研究结论可信,具有可追溯性。在完成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或通航安全评估后,应按本办法附录一、附录二的格式和内容要求分别编制《论证报告》或《评估报告》。
第二十三条 《论证报告》或《评估报告》的扉页应列明全部编写人员的姓名、所在单位、职称、专业背景、工作年限和编制分工等资料,由编写人员签字认可, 同时附论证与评估单位论证与评估备案资质复印件等证明文件,并将下列有关文件和研究成果作为附件:
(一)数学模型计算、分析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