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办公厅关于举办第十六届全国音乐作品(交响乐)评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解放军总政宣传部艺术局:
为推动我国交响乐作品创作,繁荣艺术事业,由文化部主办的“第十六届全国音乐作品(交响乐)评奖”将于2011年11月在北京举行。现将《第十六届全国音乐作品(交响乐)评奖章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章程认真做好组织、选拔、推荐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1.第十六届全国音乐作品(交响乐)评奖章程
2.第十六届全国音乐作品(交响乐)评奖报名表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件1:
第十六届全国音乐作品(交响乐)评奖章程
一、总则
(一)全国音乐作品评奖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主办。将于2011年11月在北京举行。
(二)组委会主持评奖工作。
(三)文化部聘请国内音乐界专家组成评委会。
(四)评奖工作分初评、复评、终评三个步骤,采取审听录音及看总谱的方式进行。
二、作品要求
(一)作品题材、体裁、风格不限,大中小型作品均可参评。凡2001年1月1日后创作的,未曾在全国性音乐作品评奖中获奖的作品均可参赛。
(二)作品时间长度:大型作品40分钟左右;中型作品20分钟左右;小型作品10分钟左右。
(三)采用其他作品音乐片段等素材改编的作品不得违反
著作权法有关规定。
(四)鼓励作品体现中国民族风格,在展现作曲技术的同时,具有艺术感染力和较强的可听性。
三、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完整的作品总谱(五线谱)一式12份,作品文字介绍1份,CD光盘1张。
(二)评奖报名表一式2份(见附件2)。
(三)作者近期二寸彩色免冠照片1张。
(四)作者身份证、军官证或学生证复印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