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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办公厅关于举办第十六届全国音乐作品(交响乐)评奖的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举办第十六届全国音乐作品(交响乐)评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解放军总政宣传部艺术局:

  为推动我国交响乐作品创作,繁荣艺术事业,由文化部主办的“第十六届全国音乐作品(交响乐)评奖”将于2011年11月在北京举行。现将《第十六届全国音乐作品(交响乐)评奖章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章程认真做好组织、选拔、推荐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1.第十六届全国音乐作品(交响乐)评奖章程

  2.第十六届全国音乐作品(交响乐)评奖报名表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件1:
第十六届全国音乐作品(交响乐)评奖章程

  一、总则

  (一)全国音乐作品评奖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主办。将于2011年11月在北京举行。

  (二)组委会主持评奖工作。

  (三)文化部聘请国内音乐界专家组成评委会。

  (四)评奖工作分初评、复评、终评三个步骤,采取审听录音及看总谱的方式进行。

  二、作品要求

  (一)作品题材、体裁、风格不限,大中小型作品均可参评。凡2001年1月1日后创作的,未曾在全国性音乐作品评奖中获奖的作品均可参赛。

  (二)作品时间长度:大型作品40分钟左右;中型作品20分钟左右;小型作品10分钟左右。

  (三)采用其他作品音乐片段等素材改编的作品不得违反著作权法有关规定。

  (四)鼓励作品体现中国民族风格,在展现作曲技术的同时,具有艺术感染力和较强的可听性。

  三、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完整的作品总谱(五线谱)一式12份,作品文字介绍1份,CD光盘1张。

  (二)评奖报名表一式2份(见附件2)。

  (三)作者近期二寸彩色免冠照片1张。

  (四)作者身份证、军官证或学生证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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