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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财政项目指南的通知


  附件28:
  优势农产品加工重大技术推广项目指南

  一、项目目标
  以省或地级市为单位组织开展农产品加工技术科企对接活动,解决中小型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技术需求问题;通过建设示范点、组织技术培训、现场观摩等形式,示范推广粮食产后干燥技术、果蔬脱水技术、热带水果采后商品化处理技术以及畜产品加工综合利用技术,改变传统生产方式,降低加工能耗,提高农产品品质和综合利用水平,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二、项目内容与实施区域
  (一)农产品加工技术对接活动
  广泛收集中小型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技术需求;组织相关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的专家,针对企业的技术需求研究提出解决方案;以省为单位开展技术对接活动,通过专家与企业面对面的交流,现场解决技术难题,或组织专家咨询服务团,深入企业进行技术指导。
  实施区域:全国优势农产品重点产区和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聚集区。
  (二)水稻产地烘干技术示范推广
  针对水稻主产区产后干燥现状,筛选出适宜不同地区使用的水稻干燥技术与装备;通过建设示范点、举办培训班等形式,向农户、专业合作组织及相关企业进行示范推广。
  实施区域: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福建、江西、湖北、湖南。
  (三)果蔬脱水技术示范推广
  针对不同地区、不同果蔬品种脱水制干的需要,筛选适宜的技术和设施设备,通过建设示范点、举办培训班等形式,向农户、专业合作组织及相关企业进行示范推广。
  实施区域:在陕西、宁夏、新疆示范推广高糖水果干制技术;在河北、江苏、福建、河南示范推广食用菌脱水加工技术;在广东、广西、海南、云南示范推广热带水果采后商品化处理技术;在北京、上海、湖南、新疆开展蔬菜产地加工技术培训。
  (四)畜产品加工综合利用技术推广
  在肉类优势产区内蒙古、山东、河南、湖南、四川、云南等地区,以肉制品加工中小企业为对象,开展肉制品加工技术、全程质量控制技术培训,编写实用操作手册、挂图等培训教材,针对肉制品加工过程中加工副产物综合利用、产品质量控制、添加剂使用方法等内容进行培训。
  三、资金使用方向
  项目资金主要用于示范点关键设备补贴、技术推广培训、技术筛选与论证、相关数据库维护、编写培训教材、举办技术对接活动等。其中,技术推广项目每个实施地区15-20万元,主要用于组织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组织技术培训、跟踪实施项目等;技术对接活动每个实施地区15-20万元,用于征集技术需求、组织技术对接活动等。
  四、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
  农产品加工技术对接活动、水稻产地烘干贮藏技术示范推广以及果蔬产地加工技术示范推广项目申报单位为省级或地市级农产品加工行政主管部门,农产品加工相关科研院所。
  畜产品加工综合利用技术推广项目申报单位为具备培训资质,能承担培训任务的相关科研单位。
  (二)申报要求
  1.省级或地市级农产品加工行政主管部门,应具有较好工作基础;能够完成相关组织工作,保证项目实施后具有较好的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
  2.科研院所应具备与项目相关的专业背景和科研基础,技术力量雄厚,项目组织管理经验丰富,能完成技术推广、培训等项目任务。
  3.申报单位所在地区对推广的技术需求迫切,推广后能有效地提高当地农产品加工技术水平,降低生产成本,减少污染,节能降耗,带动农民增收。
  五、申报程序及有关要求
  (一)省级农产品加工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指南,统一组织项目申报(申报格式见附件)。
  (二)省级农产品加工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盖章汇总后,以正式文件形式将申报材料寄送至农业部农产品加工局农产品加工处(一式2份),同时发送电子邮件至:nybncpjg@163.com。
  联 系 人:农业部农产品加工局农产品加工处 梁 漪
  联系电话:010-59192713
  传  真:010-59192036
  地  址:北京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100125)

  附件28-1:
2012年优势农产品加工重大技术
推广项目实施方案

  项目任务:
  项目单位: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主管部门(单位):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填制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制



  一、2011年项目执行进展及下一步进度安排
  (2011年未安排执行本项目的,不填写此栏目)
  二、2012年项目任务计划
  (一)项目任务背景
  (二)年度目标与预期效益
  (三)项目内容及金额
  (四)分阶段实施计划(范围为2012年1月-12月)
  (五)涉及的相关单位及事项(包括与实施项目有关的基层单位、科研院校、农资生产经营企业以及项目单位所属独立法人等)
  三、项目单位情况
  (一)单位类型、隶属关系、职能业务范围
  (二)技术设备条件、财务收支资产状况、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三)有无不良记录(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处理处罚决定、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

  四、人员分工

姓 名

性别

工作单位

职务/职称

项目分工

联系电话

 

 

 

 

 

 

 

 

 

 

 

 

 

 

 

 

 

 

 

 

 

 

 

 

 

 

 

 

 

 

 

 

 

 

 

 

 

 

 

 

 

 

 

 

 

 

 

 



  五、申请资金经济分类明细表
  项目单位财务专用章:                                         单位:万元

项目内容

合计

商品和服务支出有关科目

其他资本性支出

小计

印刷费

咨询费

邮电费

公务用车运行及维护费

其他交通费用

差旅费

租赁费

维修(护)费

会议费

专用材料费

委托业务费

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小计

专用设备购置费

(项目内容1)

                  

(项目内容2)

                  

(项目内容3)

                  
 

合 计

                  

  注:请严格按照项目资金额度填写此表

  六、申报意见表

 

项目单位意  见

本单位对以上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特申请立项。

 

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省 级 主

管部门(单 位)意  见

 

经审核,同意报送。

 

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项目单位

账户(财务专用章)

收款单位:(本单位在银行类金融机构所开户头的全称)

开户银行:××银行××省××市××县(区)分行(支行)××营业部(分理处)或××省××市××县(区)××乡(镇)农村信用社

账  号:

备 注

 

  注:申报单位为科研院所时,无需省级主管部门盖章;项目单位账户信息务必填写准确

  附件29:
  农产品促销项目指南

  一、项目目标
  农产品促销项目,旨在帮助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搞好产销衔接,强化营销宣传推介,促进区域性、结构性、季节性农产品滞销问题的解决,促进优势农产品扩大出口,促进大宗农产品和特色农产品拓宽市场销路,培育农业品牌,更有效地占领国内外市场。
  二、项目内容
  (一)展览促销。支持在国内举办一些具有全国性或区域性影响的农业综合展会或专业展会、农产品大型展示促销活动,为相关行业生产、流通、加工、贸易企业提供促销服务平台;支持国内农产品生产、加工、贸易企业统一组团参加国外大型农业展会,扩大宣传推介,开拓国际市场。
  (二)网络促销。维护完善全国农产品促销网络公共服务平台,组织收集、整理、分析、发布各地农产品预供求与价格等信息,开展网上对接产销服务,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
  (三)应急促销。加强市场监测分析与预测预警,分析国内外农产品市场需求变化和运行走势,针对市场突发波动造成较大范围、较强程度的农产品滞销问题,支持开展应急促销活动,动员组织主销区采购商前往事发地区与当地专业合作社、经纪人、专业大户等进行产销对接,落实购销订单,建立稳定销售渠道和长期协作关系。培育农产品经销商,有效应对卖难问题。
  三、实施区域和资金使用方向
  项目覆盖区域为全国。展览促销项目资助范围可包括展会宣传、资料印刷、展商邀请、展位费补贴、公共布展、产品推介、筹备会议及展会公务活动等项开支。网络促销项目资助范围可包括信息采集、数据整理、分析预测、对外发布及促销网络平台建设、运行维护等项开支。应急促销项目资助范围可包括产销对接会客商邀请与接待、对接会组织、产地对接及实地考察差旅费等项开支。
  四、申报条件及要求
  申请农产品促销资助项目的单位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部直属事业单位、国家级农业协会(组织)等。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二)本单位具有农产品市场流通相关职能且有开展农产品促销活动的条件;
  (三)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管理记录;
  (四)对将要承担的促销项目有明确的实施计划和工作安排;
  (五)国际市场促销项目要求组织单位在行业中要有影响力,有组织出国参展的经验,熟悉中国农产品在展会举办国的消费等情况。
  各有关单位2012年“三公经费”不得超过2011年度预算规模。公务接待费(含外事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以及二、三类会议费原则上应通过基本支出公用经费解决。
  五、申报程序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部属事业单位与行业协会统一组织申报(项目申报材料格式见附件),请将申报文件、项目实施方案及相关材料寄送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邮编:100125)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市场流通处(2份)。
  联系人: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市场流通处 马帅
  电 话:010-59191378,010-59193147(传真)
  E-mail:nybscc@126.com

  附件29-1:
  2012年农产品促销项目实施方案

  项目任务:
  项目单位: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主管部门(单位):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填制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制



  一、2011年项目执行进展及下一步进度安排
  (2011年未安排执行本项目的,不填写此栏目)
  二、2012年项目任务计划
  (一)项目任务来由(背景)
  (二)年度目标与预期效益
  (三)项目内容及金额
  (四)时间进度(范围为2012年1月-12月)
  (五)涉及的相关单位(包括与实施项目有关的基层单位、科研院校、农资生产经营企业以及项目单位所属独立法人等)及事项
  三、项目单位情况
  (一)单位类型、隶属关系、职能业务范围
  (二)技术设备条件、财务收支资产状况、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三)有无不良记录(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处理处罚决定、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

  四、人员分工

姓 名

性别

工作单位

职务/职称

项目分工

联系电话

 

 

 

 

 

 

 

 

 

 

 

 

 

 

 

 

 

 

 

 

 

 

 

 

 

 

 

 

 

 

 

 

 

 

 

 

 

 

 

 

 

 

 

 

 

 

 

 



  五、申请资金经济分类明细表
  项目单位财务专用章:                                           单位:万元

项目内容

合计

商品和服务支出有关科目

其他资本性支出有关科目

其他支出

小计

印刷费

咨询费

水费

电费

邮电费

公务用车运行及维护费

其他交通费用

差旅费

出国费

维修(护)费

租赁费

会议费

培训费

专用材料费

劳务费

委托业务费

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小计

专用设备购置

信息网络购建

其他资本性支出

 

(项目内容1)

                        

(项目内容2)

                        

(项目内容3)

                        
                         
                         
                         

合计

                        


  六、申报意见表

 

项目单位意  见

本单位对以上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特申请立项。

 

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单 位)

意  见

     

经审核,同意报送。

 

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项目单位

账户(财务专用章)

收款单位:(本单位在银行类金融机构所开户头的全称)

开户银行:××银行××省××市××县(区)分行(支行)××营业部(分理处)或××省××市××县(区)××乡(镇)农村信用社

账  号:

备注

 


  附件30:
  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项目指南

  一、项目目标
  通过重点扶持一批农业标准化整体推进带动效果优异的县(市、区、农场),总结放大园艺作物(蔬菜、水果、茶叶)标准园、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的标准化生产技术模式,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探索建立以县域农业标准、检测、认证为一体,生产规模化、管理标准化、经营产业化、销售品牌化联动,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相衔接,优质与高效统一,政府统一规划、农业部门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协作配合的农业标准化与产地准出整体推进的新格局。
  2012年计划新创建全国农业标准化整体推进示范县(市、区、农场,下同,简称“示范县”)45个左右。以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为重点,突出强化示范产品标准体系建设、标准化技术培训、农业投入品执法监管、农产品包装与标识、农产品产地准出与质量追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督导巡查。切实提高农业标准化生产水平、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农产品品牌影响力。通过项目实施,使示范县核心示范乡镇达到以下目标:
  (一)质量安全水平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农药、兽药统一管理、统一配送率100%,药物使用率降低30%以上,不使用禁用农兽药。基本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抽验合格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2个百分点。
  (二)农业技术标准推广应用面大幅提高。将农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转化为因地制宜的农业生产操作手册,主导产品形成全套生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标准转化率达到100%,农业生产技术标准入户率达到100%。规模化生产主体的生产档案创建率达100%。
  (三)基本实现全程质量控制和品牌化销售。示范产品通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农产品)产地认定或产品认证的比例达到70%。认证产品的包装标识率提高到95%以上,基本实现订单生产和品牌销售。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健全完善。核心示范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所)有明确的职责任务,有必备的工作条件和专业技术人员,有稳定充足的工作经费和规范的工作制度,能够有效承担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任务。
  二、项目内容
  (一)申报条件
  1.示范产品。蔬菜、水果、茶叶、奶牛、肉牛、蛋鸡、生猪、水产品等主要“菜篮子”产品。申报示范产品应为当地主导产品。
  2.示范规模。所在行政区域范围内,现有产品按照园艺作物(蔬菜、水果、茶叶)标准园、畜禽规模化标准养殖场、水产健康养殖场生产技术模式全程质量管理的规模化基地和养殖场比例占到30%。通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农产品)产地认定或产品认证的比例占到50%。名特优农产品、国有农场、山区县的示范规模可适当放宽。
  3.示范组织体系。示范县人民政府对农业标准化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高度重视,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已设立农业标准化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机构,有专门的工作人员,有农业综合执法、质量检测、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等公共服务机构,县级人民政府所属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好,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所)基本建立。
  4.示范依托载体。示范县有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或者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原料基地)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面积(规模)已超过示范产品总面积(规模)10%,能够对示范产品产业和周边农户起到强有力的辐射带动作用。
  5.示范附加说明。申报县有较好的农田水利、种植养殖等基础设施,正在实施或实施过园艺作物(蔬菜、水果、茶叶)标准园、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建设项目,以及无公害农产品整体推进项目、已纳入绿色食品原料基地县(农场)建设计划的,优先考虑。示范县创建期限一年。示范建设期满,农业部组织各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对示范项目进行考核验收。
  (二)建设内容
  以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为重点,全面开展农业技术标准的集成转化、培训推广、农业投入品规范使用、农产品生产全程质量控制、产地准出、包装标识、质量追溯、产品检测和督导检查等实施工作。
  1.标准体系完善。示范县围绕示范产品,依托农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完善示范产品标准体系,建立贯通产前、产中、产后生产全过程的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2.示范乡镇建设。示范县要组织创建2-3个核心示范乡镇。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教育和培训。对种养殖过程标准化管理和落实法规要求的情况进行督导巡查,突出对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督导检查,严防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流入生产环节。
  3.标准化技术培训。示范县应当对示范产品生产、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农业标准化知识培训,广泛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和标准化知识宣传。每年至少对全县乡镇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和标准化技术推广人员进行1次农业标准化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对核心示范乡镇种养大户标准化技术培训2次,对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技术负责人及相关生产骨干进行1次全员标准化技术培训。项目完成时,核心示范乡镇直接从事示范产品生产经营的种养户能够持续按照标准依法进行规范管理。
  4.质量安全监测和产地准出制度建设。示范县对示范产品实行定点产地环境和产品质量安全动态监测,建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处置机制。以生产档案记录、用药休药期(间隔期)、包装标识、质量追溯和产品准出检测为主要内容,制定切实可行的产地准出制度。产地准出中,对“三品一标”产品,实行查标验证快速入市;未获得认证的农产品,有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产品检测报告和产地证明。
  5.品牌培育。坚持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为基础,大力培育产地品牌,提升示范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知名度。
  (三)申报数量
  各省(区、市)农业、畜牧、渔业、农垦厅(局、委、办)为一级厅局的,每个独立厅局推荐1个示范县;一级厅局为综合厅局(含两个以上行业)的,可择优推荐2个示范县。个别产业集中度高、产地品牌响、跨县(市、区)的优势农产品,可作为特例以地市级作为实施地域或示范创建主体。
  (四)资金额度及使用方向
  2012年每个示范县中央财政一次性补助资金50万元。资金使用按照《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农财发[2006]2号)要求执行,主要用于:
  1.标准化技术服务补助。主要用于县级农业部门编制技术实施方案和生产操作规程(手册),编印技术培训及宣传资料,举办技术培训班,开展技术指导和巡查。
  2.核心示范乡镇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补助。主要用于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的日常巡查,指导规范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督促指导生产企业和农业专业合作社建立生产经营档案记录,及时处置违法使用禁用药和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
  3.农产品品牌培育补助。主要用于扶持示范产品“三品一标”认证、建立包装标识制度、开展品牌培育、产销对接和宣传推介等方面。
  4.质量检测和产地准出补助。主要用于示范县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落实产地准出制度和质量追溯、履行产地检查和产地证明管理等方面。
  财政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各种奖金、出国考察、津贴和福利补助,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修建楼堂馆所和购买车辆、移动电话等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等方面。
  三、项目申报
  (一)申报单位及申报流程
  各省级农业、畜牧、渔业、农垦主管厅(局、委、办)根据本指南要求,负责组织、指导本地区、本行业示范项目的申报审核和推荐工作。
  县级农业、畜牧、渔业、农垦行政主管局(委、办)或农场为项目建设实施单位,按照要求具体填写项目实施方案,经所在地人民政府(农场)审核盖章后逐级报省级业务对口农业、畜牧、渔业、农垦主管厅(局、委、办)。
  各省级农业、畜牧、渔业、农垦主管厅(局、委、办)在组织专家初评的基础上,在申报书上签署审核推荐意见,按照规定的申报数量和要求,以厅(局、委、办)正式文件一式5份,报送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审定。
  (二)项目申报需提交的附件材料
  1.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相关证明性文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2.已承担过或正在组织实施的国家级农业生产性建设项目计划下达文件复印件;
  3.有效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或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证明性文件;
  4.已建立的标准化生产管理、质量安全管理、质量追溯、产地准出、市场准入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5.其他有关示范县(农场)建设相关资料或文件。
  (三)联络方式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标准处
  邮政编码:100125
  联 系 人:方晓华
  联系电话:(010)59192313,(010)59193156

  附件30-1:
2012年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
项目实施方案

  示范品种:
  项目名称:
  项目单位: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省级主管部门(单位):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填制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制



  一、2006-2011年承担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项目的进展情况
  (2006-2011年未安排执行本项目的,不填写此栏目)
  二、2012年项目任务计划
  (一)立项背景与必要性
  (二)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保障措施
  (三)年度目标与预期效益
  (四)项目内容及金额
  (五)时间进度
  (六)涉及的相关单位(包括与实施项目有关的基层单位、科研院校、农资生产经营企业以及项目单位所属独立法人等)及事项
  三、项目单位情况
  (一)单位类型、隶属关系、职能业务范围
  (二)技术设备条件、财务收支资产状况、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三)有无不良记录(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处理处罚决定、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

  四、人员分工

姓 名

性别

工作单位

职务/职称

项目分工

联系电话

 

 

 

 

 

 

 

 

 

 

 

 

 

 

 

 

 

 

 

 

 

 

 

 

 

 

 

 

 

 

 

 

 

 

 

 

 

 

 

 

 

 

 

 

 

 

 

 



  五、申请资金经济分类明细表

  项目单位财务专用章:                                           单位:万元

项目内容

合计

商品和服务支出科目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其他资本性

支出科目

小计

印刷费

咨询费

邮电费

差旅费

会议费

培训费

专用材料费

劳务费

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生产补贴

专用设备购置

              
              
              
              
              

合 计

             


  注:专用设备购置主要用于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建设,不得用于电脑、数码相机等硬件设备购置。

  六、申报意见表

项目单位意  见

本单位对以上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特申请立项。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县级人民政府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意  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项目单位

账户(财务专用章)

收款单位:(本单位在银行类金融机构所开户头的全称)

开户银行:××银行××省××市××县(区)分行(支行)××营业部(分理处)或××省××市××县(区)××乡(镇)农村信用社

账  号:

备注

 


  2012年全国农业标准化整体推进示范县
  基本情况表

示范品种

 

示范规模

示范品种现有耕地面积(规模):                    

占全县(农场)总耕地面积(规模)的比例:               

核心示范区耕地面积(规模):                     

核心示范区占示范面积(规模)的比例:                 

示范载体

单位名称

规格级别

获证产品证书名称

占示范面积(规模)比例

有无附件

证明

     
     
     
     

工作体系

工作职责

机构名称

农业标准化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产品质量安全检测

 

产品认证管理

 

农技推广服务

 

农业综合执法

 

其他部门

 

其他

承担项目名称

(可增加行数)

项目级别

有无附件证明

   
   
   


  填制说明

  一、基本要求
  所有条(栏)目均不得删减、合并、漏填。本实施方案由项目单位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编制,主管部门(单位)要对申报单位进行指导并对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连带责任。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单位)各留存1份。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内容不全或者不合要求者将不予评审。
  二、项目名称
  统一格式为**省(区、市)**县全国农业标准化整体推进示范项目。如项目所在地位于设区的市,应首先写明市,再写明区(下同)。
  三、项目单位
  一般填写****省(区、市)****县(市)农业(畜牧、渔业)局(场)。不得填写下属依托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
  四、负责人及电话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姓名及电话。
  五、联系人及电话
  负责本项目具体工作的管理人员姓名及电话。
  六、立项背景与必要性
  立项背景指当地农业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县(场)农业人口、耕地面积、地理气候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农业标准化现状等。
  必要性指针对当地农业生产实际,通过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项目拟解决的重点问题。
  七、工作基础和保障措施
  工作基础指项目单位在实施标准化生产、质量安全管理、质量追溯制度、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等方面开展的工作及取得的成效。
  保障措施包括组织保障和措施保障。
  组织保障应成立项目的专属管理机构,该机构应由县级主管农业的领导担任机构领导,其成员职责应在“人员分工”表中描述。
  措施保障应就开展标准转化、宣传指导、技术培训、项目运行等工作的具体方法,分别进行描述。
  八、年度目标与预期效益
  根据《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考核与验收的有关规定和项目指南建设内容具体要求,填写项目实施后预期达到的考核目标和产生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及社会效益等。考核目标与经济效益要量化。
  九、项目内容及金额
  建设内容要逐条量化指标,制度措施应具体,工作目标应明确。金额要与“申请资金经济分类明细表”、“申请资金经济分类汇总表”一致。所申请的资金于2012年应全部执行完成。
  十、时间进度
  详细列出项目实施各环节主要工作的时间进度。
  十一、示范县(农场)基本情况表
  示范规模:为2012年将要示范的规模,并说明其所属乡(镇)、村名称及面积等。
  示范载体:应填写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全称,特别要注明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或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认证或登记情况,并提交相应附件证明。

  附件31:
  海峡两岸农业合作项目指南

  一、项目目标
  本项目旨在通过中央财政资金扶持,引进推广台湾优质农作物品种、先进农业技术及管理经验,广泛宣传大陆惠台农业政策及台湾农民创业园发展优势,深入搭建两岸农业交流合作广阔平台,切实促进两岸农业资源和优势互补,提升两岸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增进两岸农民福祉,加深两岸农民情感交流。
  二、项目内容
  (一)引进台湾优质农作物品种、先进农业技术。根据项目所在地的气候条件、土壤状况和生态环境特点,引进适合当地的台湾先进农业种植、养殖、繁育、深加工、机械化等技术。
  (二)示范推广台湾优质农作物品种、先进农业技术。通过培训等形式开展品种、技术的示范推广,优化和提高项目核心区及辐射区的产业结构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升两岸农产品市场竞争力。
  (三)开展促进两岸农业交流合作各类型活动。通过举办台湾农业技术和经营管理培训班、两岸优质农产品展示展销会、两岸农业合作研讨会等各种类型的农业交流活动,搭建两岸农业合作平台,构建两岸农业合作长效机制。活动中可制作各种宣传品,积极宣传大陆出台的惠台农业政策和两岸农业合作的广阔空间。
  三、项目实施区域
  项目实施区域主要是在福建等地设立的台湾农民创业园以及已经开展两岸农业交流合作并在两岸产生积极影响的有关省市。各地限报1-2个项目。
  四、资金使用方向
  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品种技术引进、示范推广培训以及举办两岸农业交流活动。
  五、申报条件
  (一)项目实施区域应具有开展两岸农业合作的基础。
  (二)要求引进培育的农作物品种具有品质优良、特色鲜明、市场效益好、推广种植前景广阔等特点,对丰富作物品种和提高品质具有积极意义。
  (三)要求引进的农业生产、养殖、繁育技术具有适用性、实用性等特点,对提升农业生产管理水平,扩大农业产业化、标准化覆盖面,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有推动作用。
  (四)要求开展的两岸农业交流合作活动对深化两岸农业合作,增进台湾同胞对大陆农业了解,促进两岸农民情感交流具有积极作用,能够为构建两岸农业合作长效机制奠定基础。
  (五)要求制作的宣传品能够结合当前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新形势,积极展示大陆推动两岸农业合作的诚意和善意,全面反映大陆现代农业取得的丰硕成果,让台湾同胞充分了解大陆农业投资环境和两岸农业合作空间。
  六、申报程序和有关要求
  (一)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指导本地项目申报单位抓紧填制项目申报材料(格式见附件)逐级上报。申报单位包括台湾农民创业园管委会、两岸农业企业、科研机构、农业部直属事业单位等。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申报数量限额内组织审核、筛选和排序。
  (三)省级主管部门需制发财(计财)字文号的文件,填写项目申报登记表(附件31-1),合并县级项目单位的申报文件和项目实施方案(附件31-2)等材料,寄送农业部对台湾农业事务办公室2份。同时,将上述文件电子版材料发送到以下邮箱:nybtb@163.com。
  (四)农业部直属事业单位请直接制发财(计财)字文号文件,填写项目申报登记表(附件31-1)合并项目实施方案(附件31-2),寄送农业部对台湾农业事务办公室2份。同时,将上述文件电子版材料发送到以下邮箱:nybtb@163.com。
  七、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
  农业部对台湾农业事务办公室
  邮政编码:100125
  联系电话:010-59193317  传真:010-59192308
  联 系 人:许海晨

  附件31-1:
**省区、市2012年海峡两岸农业合作项目申报登记表

序号

省级主管部门

项目名称

申请金额  (万元)

项目单位(县级承担单位)

依托实施单位

项目类型

 

 

 

 

 

 

 

 

 

 

 

 

 

 

 

 

 

 

 

 

 

 

 

 

 

 

 

 

 

 

 

 

 

 

 

 

 

 

 

 

 

 

 

 

 

 

 

 

 

 

 

 

 

 

 

 



  附件31-2:
2012年海峡两岸农业合作
项目实施方案

  项目任务:
  项目单位: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主管部门(单位):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填制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制



  一、2012年项目执行进展及下一步进度安排
  (2011年未安排执行本项目的,不填写此栏目)
  二、2012年项目任务计划
  (一)项目任务来由(背景)
  (二)年度目标与预期效益
  (三)项目内容及金额
  (四)时间进度(范围为2012年1月-12月)
  (五)涉及的相关单位(包括与实施项目有关的基层单位、科研院校、农资生产经营企业以及项目单位所属独立法人等)及事项
  三、项目单位情况
  (一)单位类型、隶属关系、职能业务范围
  (二)技术设备条件、财务收支资产状况、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三)有无不良记录(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处理处罚决定、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

  四、人员分工

姓 名

性别

工作单位

职务/职称

项目分工

联系电话

 

 

 

 

 

 

 

 

 

 

 

 

 

 

 

 

 

 

 

 

 

 

 

 

 

 

 

 

 

 

 

 

 

 

 

 

 

 

 

 

 

 

 

 

 

 

 

 



  五、申请资金经济分类明细表(海峡两岸农业合作项目)

  项目单位财务专用章:                                          单位:万元

 

商品和服务支出

项目内容

合计

印刷费

差旅费

会议费

培训费

劳务费

专用材料费

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合  计

 

 

 

 

 

 

 

 


  备注:项目内容可为品种技术引进、示范推广培训、两岸农业交流活动

  六、申报意见表

 

项目单位意  见

本单位对以上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特申请立项。

 

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单 位)

意  见

     

经审核,同意报送。

 

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项目单位

账户(财务专用章)

收款单位:(本单位在银行类金融机构所开户头的全称)

开户银行:××银行××省××市××县(区)分行(支行)××营业部(分理处)或××省××市××县(区)××乡(镇)农村信用社

账  号:

备注

 


  附件32:
  农业行业标准制定(修订)项目指南

  一、项目目标
  紧紧围绕农业部门主体职能任务,以“两个努力确保、两个千方百计”为总目标,突出两个重点方面。一是以农兽药残留限量及检验方法、投入品安全使用准则、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农产品产地环境要求等为重点,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制修订;二是围绕《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和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确定的主导产品,依托农业科技最新成果,以种质资源保护与苗种繁育、动植物疫病防控、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农产品品质规格、农产品包装标识、贮藏保鲜等为重点,加快现代农业产业发展技术标准的制修订。与此同时,强化标准的技术审查、宣贯培训、跟踪评价、复查评审和官方评议。对技术要求高、工作量大的重大项目,实行分年度实施、按进度拨付项目资金的管理方式。
  二、项目内容
  (一)农业标准制定和修订
  1.产地产品安全类标准。包括农产品中农药残留限量及检验方法,动物性产品中兽药残留限量及检验方法,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安全限量及检验方法,投入品安全使用准则,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农产品产地环境要求等标准或技术规范。
  2.品质规格规程类标准。包括农产品生产(加工)技术规范,种质种苗繁育规范,动植物疫病防控规范,农产品品质规格标准,农产品储藏保鲜规范、农产品包装标识规范,“三品一标”等农产品生产质量控制规范及农业工程建设等规范标准。
  3.农业投入品管理和执法类标准。包括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质量要求和农机作业质量评价与监理等技术规范。
  4.农业资源保护利用类标准。包括动植物种质资源保护,植物新品种测试,农村能源综合利用,外来生物防控等技术标准和规范。
  5.其他需要在全国范围统一的农业技术要求和规范。
  (二)农业标准组织管理和配套支撑
  包括农业标准制修订的组织管理、技术审定和跟踪评价,农业标准的印制、宣贯、培训、信息传递和技术服务,农业标准的官方评议和国际标准的跟踪研究,农业标准体系队伍建设和相关农业质量标准政策研究等方面的配套支撑类项目。
  资金使用方向按照财政部、农业部《农业行业标准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农[1999]418号)执行,主要用于农业标准的拟订、验证、修改、审定以及标准的审查、清理、宣传、研究等方面。
  (三)农产品加工国际标准跟踪与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完善标准跟踪渠道,增加俄罗斯农产品加工标准跟踪渠道。收集国际标准文本和草案约600份,动态信息6000条。加强对国际标准动态信息和热点问题的深入分析,形成《动态参考》、《信息警示》和《要情通报》等报告,实现对突发事件的快速预警。针对国际组织、南美地区、农产品加工“碳标签”标准及水产加工、果蔬罐头加工、畜产加工3个主要农产品加工行业开展国际标准专题跟踪研究工作,形成年度专题研究报告,并整理汇编形成《2011年农产品加工国际标准跟踪研究》专题报告。对发达国家标准体系和监管体系进行研究,完成欧盟农产品加工标准框架体系及监管体系研究报告。改造标准跟踪信息网站,扩展公共服务平台信息共享功能,开展网络安全监管与防护;加强企业服务,开展针对性的标准咨询服务;多渠道发布跟踪信息和研究结果,提升国际标准跟踪与公共服务平台社会影响力。
  三、申报条件
  申报项目原则上应当在一年内完成。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与项目相关的专业背景和科研基础,有配套的技术、设备及人员条件。
  (二)项目首席专家应当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具备农业标准化知识,熟悉标准制定修订要求,并能对标准项目进度、质量及经费使用负全责。
  (三)财务部门和财务人员对农业标准专项经费管理熟悉,能确保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在历年审计结论中无违规记录。
  四、申报方式和程序
  (一)承担农业标准制定和修订及农业标准组织管理和配套支撑任务的,项目申报主要依据《2012年农业国家、行业标准制定和修订项目申报目录》(见附件32-1),《目录》以外其他急需制定的标准项目,也可以自主申报。请各申报单位抓紧按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格式见附件32-2),一式五份,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于10月12日前将申报的项目实施方案报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指定的相关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见附件32-1)。
  部各业务对口司局要及时组织各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对申报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初审,于10月20日前将初审合格、拟推荐立项的项目实施方案及项目汇总表报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综合审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对拟制修订标准项目进行统筹规划和综合审定,委托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经专家评审符合立项条件的项目,纳入2012年农业国家、行业标准制定和修订计划草案,报请部领导审批,以农业部文件形式下达计划,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代表农业部在项目实施方案上签署审定意见。经批准的项目及项目实施方案,返还各项目申报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作为项目组织实施和考核验收的依据执行。未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不返还申报单位。
  标准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2012年11月30日前完成全部工作,形成标准送审稿或相应的验收材料报对应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进行初审。属于标准制定和修订的项目,部各业务对口司局应当依托各业务对口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在2012年12月20日前完成标准的审定,并在审定后10个工作日内将全套报批材料报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标准处 方晓华;联系电话010-59192313,59193315(传真)。电子邮件:scszlc@agri.gov.cn。
  (二)承担农产品加工国际标准跟踪与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任务的,请有关部门(单位)指导项目单位填制项目实施方案,并报送农业部农产品加工局3份。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农业部农产品加工局科教质量处 梁漪;联系电话010-59192713,59192036(传真)。电子邮件:nybncpjg@163.com。

  附件32-1:

2012年农业国家、行业标准制定和修订项目申报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制定/修订

标准技术归口单位

及联系方式

1

植物新品种DUS测试指南 秋海棠属

制定

全国植物新品种测试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联系人:徐岩:电话:(010)59199395;传真:(010)59199393;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96号农丰大厦709室,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植物新品种测试处;邮编:100122。

2

植物新品种DUS测试指南 芥菜型油菜

制定

3

植物新品种DUS测试指南 水仙

制定

4

植物新品种DUS测试指南 狼尾草属

制定

5

植物新品种DUS测试指南 苦瓜

制定

6

植物新品种DUS测试指南 猕猴桃属

制定

7

植物新品种DUS测试指南 烟草

制定

8

沼肥

制定

全国沼气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电话:(010)59199381;传真:(010)59199383;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96号农丰大厦723室,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能源生态建设处;邮编:100122。

9

户用沼气输配气系统设计安装规范

制定

10

完全混合式沼气工程(CSTR)设计规范

制定

11

大中型沼气工程储气装置技术条件

制定

12

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运行规范

制定

13

离网型风力发电系统运行检测

制定

14

生活污水净化沼气池运行管理规程

制定

15

太阳能热利用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制定

16

沼气工程技术规范 第1部分:工艺设计(NY/T 1220.1-2006)

修订

17

沼气工程技术规范 第2部分:供气设计(NY/T 1220.2-2006)

修订

18

沼气工程技术规范 第3部分:施工及验收(NY/T 1220.3-2006)

修订

19

沼气工程技术规范 第4部分:运行管理(NY/T 1220.4-2006)

修订

20

沼气工程技术规范 第5部分:质量评价(NY/T 1220.5-2006)

修订

21

转基因动物及其产品成分检测  猪内标准基因定性PCR方法

制定

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电话:(010)59199389;传真:(010)59199391;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96号农丰大厦717室,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基因安全处;邮编:100122。

 

22

转基因动物及其产品成分检测  羊内标准基因定性PCR方法

制定

23

转基因动物及其产品成分检测  牛内标准基因定性PCR方法

制定

24

转基因植物及其产品成分检测  耐旱玉米MON87460及其衍生品种定性PCR方法

制定

25

转基因植物及其产品成分检测 抗虫玉米MIR162及其衍生品种定性PCR方法

制定

26

转基因植物及其产品成分检测 品质改良玉米3272及其衍生品种定性PCR方法

制定

27

转基因植物及其产品成分检测 耐除草剂大豆GTS40-3-2及其衍生品种定性PCR方法

制定

28

转基因植物及其产品环境安全检测 耐除草剂大豆

制定

29

转基因植物及其产品成分检测 转cry1Aa基因抗虫棉花构建特异性定性PCR方法

制定

30

转基因植物及其产品成分检测 育性改变转barstar基因植物定性PCR方法

制定

31

转基因植物及其产品成分检测 育性改变转barnase基因植物定性PCR方法

制定

32

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食用安全检测 蛋白质热稳定性试验方法

制定

33

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食用安全检测 蛋白质利用情况评价 大鼠28天喂养实验方法

制定

34

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食用安全检测 蛋白质等同性分析  糖基化分析试验方法

制定

35

农业清洁生产标准 种植业

制定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资源环境处;电话:(010)59193031;传真:(010)59193031;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邮编:100125。

36

农业清洁生产标准 畜禽养殖业

制定

37

农业清洁生产标准 水产养殖业

制定

38

水稻产地土壤质量安全限量

制定

39

蔬菜产地土壤质量安全限量

制定

40

农产品产地环境污染应急监测技术规范

制定

41

刺萼龙葵监测技术规程

制定

42

黄顶菊综合防控技术规范

制定

43

吡丙醚在农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

制定

             

国家农药残留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联系人:单炜力,电话:010-59194105,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20号楼,邮编:100125

                                       

国家农药残留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联系人:单炜力,电话:010-59194105,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20号楼,邮编:100125

                                       

国家农药残留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联系人:单炜力,电话:010-59194105,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20号楼,邮编:100125

                                       

国家农药残留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联系人:单炜力,电话:010-59194105,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20号楼,邮编:100125

44

吡虫啉在农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

制定

45

吡氟酰草胺在农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

制定

46

吡蚜酮在农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

制定

47

Acanto在农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

制定

48

HGW-86在农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

制定

49

苯醚甲环唑在农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

制定

50

苯酰菌胺在农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

制定

51

苯锈啶在农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

制定

52

吡唑醚菌酯在农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

制定

53

吡唑嘧菌酯在农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

制定

54

苄嘧磺隆在农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

制定

55

丙环唑在农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

制定

56

丙硫多菌灵在农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

制定

57

丙炔噁草酮在农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

制定

58

残杀威在农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

制定

59

草铵磷在农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

制定

60

草除灵在农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

制定

61

虫螨腈在农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

制定

62

虫酰肼在农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

制定

63

除草定在农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

制定

64

哒螨灵在农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

制定

65

单嘧磺隆在农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

制定

66

敌百虫在农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

制定

67

敌草快在农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

制定

68

丁醚脲在农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

制定

69

啶酰菌胺在农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

制定

70

啶氧菌酯在农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

制定

71

毒死蜱在农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

制定

72

多菌灵在农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

制定

73

噁唑菌酮在农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

制定

74

二甲基二硫醚在农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

制定

75

二甲戊灵在农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

制定

76

砜嘧磺隆在农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

制定

77

呋苯硫脲在农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

制定

78

呋喃虫酰肼在农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

制定

79

氟吡菌胺在农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

制定

80

氟虫腈在农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

制定

81

氟虫脲在农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

制定

82

氟虫双酰胺在农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

制定

83

氟啶虫胺腈在农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

制定

84

氟啶脲在农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

制定

85

氟硅唑在农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

制定

86

氟环唑在农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

制定

87

氟磺唑草胺在农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

制定

88

氟节胺在农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

制定

89

氟铃脲在农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

制定

90

复硝酚钠在农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

制定

91

环丙唑醇在农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

制定

92

环酯草醚在农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

制定

93

己唑醇在农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

制定

94

甲基硫菌灵在农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

制定

95

甲萘威在农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

制定

96

甲霜灵在农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

制定

97

甲羧除草醚在农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

制定

98

腈菌唑在农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

制定

99

喹螨醚在农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

制定

100

联苯肼酯在农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

制定

101

联苯菊酯在农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

制定

102

硫双威在农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

制定

103

咯菌腈在农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

制定

104

氯胺吡啶酸在农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

制定

105

氯吡嘧磺隆在农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

制定

106

氯吡脲在农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

制定

107

氯虫苯甲酰胺在农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

制定

108

氯氟吡氧乙酸在农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

制定

109

氯化苦在农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

制定

110

螺虫乙酯在农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

制定

111

醚菌酯在农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

制定

112

嘧苯胺磺隆在农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

制定

113

乙酰甲胺磷在农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CAC标准转化

制定

114

涕灭威在农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CAC标准转化

制定

115

保棉磷在农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CAC标准转化

制定

116

嘧菌酯在农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CAC标准转化

制定

117

联苯肼酯在农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CAC标准转化

制定

118

联苯菊酯在农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CAC标准转化

制定

119

啶酰菌胺在农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CAC标准转化

制定

120

硫线磷在农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CAC标准转化

制定

121

克菌丹在农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CAC标准转化

制定

122

甲萘威在农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CAC标准转化

制定

123

多菌灵在农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CAC标准转化

制定

124

丁硫克百威在农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CAC标准转化

制定

125

氯虫苯甲酰胺在农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CAC标准转化

制定

126

百菌清在农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CAC标准转化

制定

127

毒死蜱在农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CAC标准转化

制定

128

甲基毒死蜱在农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CAC标准转化

制定

129

噻虫胺在农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CAC标准转化

制定

130

氟氯氰菊酯在农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CAC标准转化

制定

131

氯氟氰菊酯在农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CAC标准转化

制定

132

氯氰菊酯在农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CAC标准转化

制定

133

环丙唑醇在农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CAC标准转化

制定

134

溴氰菊酯在农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CAC标准转化

制定

135

二嗪磷在农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CAC标准转化

制定

136

麦草畏在农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CAC标准转化

制定

137

敌敌畏在农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CAC标准转化

制定

138

三氯杀螨醇在农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CAC标准转化

制定

139

苯醚甲环唑在农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CAC标准转化

制定

140

乐果在农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CAC标准转化

制定

141

敌螨普在农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CAC标准转化

制定

142

二苯胺在农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CAC标准转化

制定

143

乙拌磷在农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CAC标准转化

制定

144

硫丹在农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CAC标准转化

制定

145

乙硫磷在农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CAC标准转化

制定

146

乙螨唑在农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CAC标准转化

制定

147

杀螟硫磷在农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CAC标准转化

制定

148

唑螨酯在农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CAC标准转化

制定

149

氰戊菊酯在农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CAC标准转化

制定

150

氟虫双酰胺在农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CAC标准转化

制定

151

咯菌腈在农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CAC标准转化

制定

152

氟吡菌胺在农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CAC标准转化

制定

153

氟吡菌酰胺在农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CAC标准转化

制定

154

双胍辛三乙酸盐在农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CAC标准转化

制定

155

氟吡甲禾灵在农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CAC标准转化

制定

156

异菌脲在农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CAC标准转化

制定

157

马拉硫磷在农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CAC标准转化

制定

158

硝苯菌酯在农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CAC标准转化

制定

159

氰氟虫腙在农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CAC标准转化

制定

160

甲霜灵在农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CAC标准转化

制定

161

甲胺磷在农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CAC标准转化

制定

162

杀扑磷在农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CAC标准转化

制定

163

甲硫威在农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CAC标准转化

制定

164

灭多威在农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CAC标准转化

制定

165

双苯氟脲在农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CAC标准转化

制定

166

氧乐果在农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CAC标准转化

制定

167

杀线威在农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CAC标准转化

制定

168

对硫磷在农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CAC标准转化

制定

169

甲基对硫磷在农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CAC标准转化

制定

170

氯菊酯在农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CAC标准转化

制定

171

稻丰散在农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CAC标准转化

制定

172

甲拌磷在农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CAC标准转化

制定

173

伏杀硫磷在农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CAC标准转化

制定

174

磷化氢在农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CAC标准转化

制定

175

抗蚜威在农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CAC标准转化

制定

176

甲基嘧啶磷在农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CAC标准转化

制定

177

丙溴磷在农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CAC标准转化

制定

178

五氯硝基苯在农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CAC标准转化

制定

179

螺螨酯在农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CAC标准转化

制定

180

噻虫嗪在农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CAC标准转化

制定

181

乙烯菌核利在农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CAC标准转化

制定

182

胺鲜酯在花生上的残留研究及限量标准制定

制定

183

多效唑在大豆、龙眼上的残留研究及限量标准制定

制定

184

二甲戊灵在大豆、大蒜、花生、姜、马铃薯、棉花、水稻、大蒜上的残留研究及限量标准制定

制定

185

复硝酚钠在黄瓜、荔枝、茄子、水稻上的残留研究及限量标准制定

制定

186

甲基硫菌灵在梨、马铃薯、棉花、葡萄、油菜、玉米上的残留研究及限量标准制定

制定

187

甲哌鎓在大豆、甘薯、花生、马铃薯、小麦、玉米上的残留研究及限量标准制定

制定

188

马拉硫磷在茶树、花生上的残留研究及限量标准制定

制定

189

萘乙酸在大蒜、豆类、甘薯、果树、花生、黄瓜、姜、葡萄、玉米上的残留研究及限量标准制定

制定

190

三唑磷在龙眼、小麦上的残留研究及限量标准制定

制定

191

杀虫单在番茄、黄瓜、玉米上的残留研究及限量标准制定

制定

192

杀虫双在大豆、甘蓝、甘蔗、小麦、玉米、蔬菜和果树上的残留研究及限量标准制定

制定

193

烯效唑在水稻、小麦上的残留研究及限量标准制定

制定

194

乙烯利在大麦、水稻上的残留研究及限量标准制定

制定

195

仲丁灵在大豆、大蒜、花生、西瓜上的残留研究及限量标准制定

制定

196

植物源性食品中二氯吡啶酸残留量的测定

制定

197

植物源性食品中氯吡脲残留量的测定

制定

198

植物源性食品中硝磺草酮残留量的测定

制定

199

植物源性食品中印楝素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法

制定

200

植物源性食品中唑嘧磺草胺残留量的测定

制定

201

植物源性食品中春雷霉素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法

制定

202

植物源性食品中灭瘟素残留量的测定

制定

203

植物源性食品中草铵膦铵盐残留量的测定

制定

204

植物源性食品中草除灵残留量的测定

制定

205

植物源性食品中单氰胺残留量的测定

制定

206

植物源性食品中噁霉灵残留量的测定

制定

207

植物源性食品中有机磷类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制定

208

植物源性食品中有机氯、拟除虫菊酯类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制定

209

植物源性食品中200种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制定

210

植物源性食品中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柱后衍生法

制定

211

植物源性食品中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制定

212

植物源性食品中啶虫脒、吡虫啉、辛硫磷、多菌灵、除虫脲、灭幼脲、阿维菌素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法

制定

213

茶饮料和速溶茶中水溶性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制定

214

参类有机氯农药残留测定 气相色谱法

制定

215

植物性食品中茚虫威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法

制定

216

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留快速检测评价技术要求

制定

217

蜂胶中溴螨酯、蝇毒磷、氟胺氰菊酯和氟氯苯氰菊酯残留量的测定

制定

218

植物性食品中20种植物生长调节剂的测定

制定

219

进口限量标准制定指南

制定

220

农药急性参考剂量制定指南

制定

221

农药每日允许摄入量制定指南

制定

222

农药残留试验准则(NY/T 788-2004)

修订

223

农药田间药效试验准则 杀菌剂防治烟草青枯病

制定

农业部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中心 标准与国际合作处,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223号,邮编:100020,联系人:冯岩、孔魏,电话:(010)65520095

                                    

农业部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中心 标准与国际合作处,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223号,邮编:100020,联系人:冯岩、孔魏,电话:(010)65520095

                  

 

 

 

 

 

 

 

 

 

 

 

 

 

 

 

 

 

 

 

 

农业部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中心 标准与国际合作处,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223号,邮编:100020,联系人:冯岩、孔魏,电话:(010)65520095

224

农药田间药效试验准则 化学调控菊花生长

制定

225

农药室内生物测定试验准则 植物生长调节剂 活性测定方法 黄瓜子叶扩张法

制定

226

农药室内生物测定试验准则 植物生长调节剂 活性测定方法 黄瓜子叶生根法

制定

227

农药登记用杀蚴剂药效试验方法及评价

制定

228

十字花科蔬菜小菜蛾抗药性风险评估方法

制定

229

蔬菜灰霉病抗药性风险评估方法

制定

230

天敌防治靶标生物田间药效试验准则丽蚜小蜂防治蔬菜粉虱

制定

231

天敌昆虫室内饲养方法准则 丽蚜小蜂室内饲养方法

制定

232

制定农药登记用卫生杀虫剂室外现场试验方法及评价

制定

233

农药登记卫生用杀虫剂室内药效试验及评价 第1部分:防蛀剂(NY/T 1151.1 -2006)

修订

234

农药登记用白蚁防治剂药效试验方法及评价 第1部分:原药对白蚁的毒力(NY/T 1153.1-2006)

修订

235

农药登记用白蚁防治剂药效试验方法及评价 第2部分:白蚁对农药的毒力传递(NY/T 1153.2-2006)

修订

236

农药登记用白蚁防治剂药效试验方法及评价 第3部分:农药土壤处理防治白蚁(NY/T 1153.3-2006)

修订

237

农药登记用白蚁防治剂药效试验方法及评价 第4部分:农药木材处理防治白蚁(NY/T 1153.4-2006)

修订

238

农药登记用白蚁防治剂药效试验方法及评价 第5部分:饵剂防治白蚁(NY/T 1153.5-2006)

修订

239

农药登记用白蚁防治剂药效试验方法及评价 第6部分:农药滞留喷洒防治房屋白蚁(NY/T 1153.6-2006)

修订

240

农产品等级规格评定技术规范

制订

241

棉花 基本术语

制定

242

水果 分类与名称

制定

243

食用菌 分类与名称

制定

244

生姜 等级规格

制定

245

甘薯 等级规格

制定

246

人参 等级规格

制定

247

金银花 等级规格

制定

248

菊花(药用) 等级规格

制定

249

人参产品抽样方法

制定

250

三化螟测报技术规范

制定

251

植源性食品中原花青素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制定

252

香菇素含量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制定

253

蔬菜、水果中维生素C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制定

254

油料种籽中主要单糖和双糖含量的测定 HPLC法

制定

255

花生黄曲霉毒素侵染抗性鉴定方法

制定

256

黄曲霉菌株产毒力鉴定方法

制定

257

高粱品种鉴定技术规程

制定

258

小麦冬春性鉴定评价技术规范

制定

259

粟原原种、原种和良种生产技术规程

制定

260

脱毒甘薯种薯(苗)生产技术规程

制定

261

农作物品种审定规范 甘薯

制定

262

棉花品种真实性与纯度鉴定 SSR分子标记法

制定

263

苎麻纤维拉伸断裂性能试验方法

制定

264

杂交红麻种子繁育技术规程

制定

265

桑蚕小蚕共育技术规程

制定

266

桑蚕品种实验室鉴定方法

制定

267

桑蚕种催青技术规程

制定

268

蚕桑种植技术规范

制定

269

食用蚕蛹技术要求

制定

270

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技术规程  大豆

制定

271

苹果品种DNA指纹鉴定技术规程

制定

272

梨品种DNA指纹鉴定技术规程

制定

273

梨高接换种技术规程

制定

274

桃设施栽培技术规程

制定

275

柑橘品种DNA指纹鉴定技术规程

制定

276

柑桔营养诊断技术规程

制定

277

桃营养诊断技术规程

制定

278

葡萄溃疡病抗性鉴定技术规程

制定

279

葡萄苗木繁育技术规程

制定

280

甘蔗脱毒种苗生产技术规程

制定

281

甘蔗宿根矮化病菌检测方法

制定

282

甘蓝抗枯萎病鉴定技术规程

制定

283

西甜瓜品种DNA鉴定方法

制定

284

西甜瓜优异种质资源评价技术规程

制定

285

设施蔬菜基质栽培技术规程 番茄

制定

286

蔬菜种质资源鉴定技术规程 番茄

制定

287

茄果类蔬菜穴盘育苗基质

制定

288

茄果类蔬菜穴盘育苗技术规程

制定

289

十字花科小菜蛾抗药性监测技术规程

制定

290

菜豆象疫情监测规范

制定

291

茶黄素的测定

制定

292

二点委夜蛾测报技术规范

制定

293

亚洲飞蝗测报技术规范

制定

294

中量元素水溶肥料

制定

295

农业用硝酸铵钙

制定

296

农业用改性硝酸铵

制定

297

微生物肥料检验技术规范

制定

298

水肥一体化技术规范

制定

299

小麦、玉米、水稻植株中养分测定 全钾

制定

300

小麦、玉米、水稻植株中养分测定 全氮

制定

301

小麦、玉米、水稻植株中养分测定 全磷

制定

302

灌溉施肥技术规范

制定

303

玉米旱作全膜覆盖技术规范

制定

304

花生种质资源保存与鉴定技术规范

制定

305

枇杷采后冷藏技术规程

制定

306

水果套袋技术规程 柠檬

制定

307

草莓脱毒种苗

制定

308

柞蚕种质资源保存技术规程

制定

309

家蚕种质资源描述规范

制定

310

桑树种质资源描述规范

制定

311

高标准农田建设技术规范

制定

312

干旱灌溉型土壤改良技术规范

制定

313

渍涝潜育型土壤改良技术规范

制定

314

盐碱耕地型土壤改良技术规范

制定

315

酸化耕地型土壤改良技术规范

制定

316

温室大棚膜浊度技术要求

制定

317

花生生产技术规程

制定

318

莼菜(NY/T 701-2003)

修订

319

梨生产技术规程(NY/T 422-2001)

修订

320

茶叶生产技术规程(NY/T 5018-2001)

修订

321

农作物品种审定规范 玉米(NY/T 1997-2006)

修订

322

低芥酸低硫苷油菜种子(NY 414-2000)

修订

323

液体肥料包装技术要求(NY/T 1108-2006)

修订

324

食用菌生产技术规程(NY/T 5333-2006)

修订

325

脱毒甘薯种薯(苗)病毒检测技术规程(NY/T 420-2000)

修订

326

农业机械可靠性评价一般方法

制定

      

全国农业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农业机械化分技术委员会;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96号农丰大厦1409室,邮编:100122;联系人:宋英 ; 电话:010-59199021

327

农业机械化水平评价 第3部分:水产养殖业

制定

328

青贮切碎机安全技术要求

制定

329

采棉机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制定

330

玉米种植机械化技术规范

制定

331

马铃薯机械化收获 作业技术规范

制定

332

节水全铺膜机械化耕作 作业技术规范

制定

333

牧草机械化收获 作业技术规范

制定

334

挤奶机械 质量评价技术规范

制定

335

大中型轮式拖拉机 修理质量

制定

336

温室灌溉系统 安装与验收规程

制定

337

蔬菜清洗机耗水量测试方法

制定

338

深松机 作业质量

制定

339

圆草捆打捆机 作业质量

制定

340

水稻联合收割机 作业质量(NY/T 498-2002)

修订

341

旋耕机 作业质量(NY/T 499-2002)

修订

342

秸秆还田机 作业质量(NY/T 500-2002)

修订

343

水田耕整机 作业质量(NY/T 501-2002)

修订

344

花生收获机 作业质量(NY/T 502-2002)

修订

345

中耕作物单粒(精密)播种机 作业质量(NY/T 503-2002)

修订

346

喷雾机(器) 作业质量(NY/T 650-2002)

修订

347

脱粒机安全技术要求(NY 642-2002)

修订

348

玉米收获机 质量评价技术规范(NY/T 645-2002)

修订

349

马铃薯收获机 质量评价技术规范(NY/T 648-2002)

修订

350

饲料中酒石酸锑钾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制定

全国饲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20号楼527室,全国畜牧总站质量标准与认证处,邮编:100125,联系人:粟胜兰,联系电话:(010)59194645

351

饲料中玉米赤霉醇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制定

352

饲料中阿福特罗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制定

353

饲料中福莫特罗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制定

354

饲料中炔诺醇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制定

355

饲料中炔诺醚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制定

356

饲料中醋酸氯地孕酮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制定

357

饲料中左炔诺孕酮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制定

358

饲料中苯丙酸诺龙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制定

359

饲料中苯巴比妥钠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制定

360

饲料中艾司唑仑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制定

361

饲料中甲丙氨脂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制定

362

饲料中咪达唑仑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制定

363

饲料中匹莫林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制定

364

饲料中绒毛膜促性腺激素(绒促性素)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制定

365

饲料中氟喹诺酮类抗生素的检测

制定

366

饲料中左旋咪唑残留检测-高效液相色谱法

制定

367

饲料中卡巴氧、乙酰甲喹和喹烯酮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制定

368

饲料中淀粉的测定 酸法

制定

369

饲料中丙酸、丙酸盐的测定

制定

370

斑点叉尾鮰配合饲料

制定

371

黄颡鱼配合饲料

制定

372

渔用饲料表观消化率的测定(SC/T 1089-2006)

修订

373

大黄鱼配合饲料(SC/T 2012-2002)

修订

374

团头鲂配合饲料(SC/T 1074-2004)

修订

375

大菱鲆配合饲料(SC/T 2031-2004)

修订

376

中华绒螯蟹配合饲料(SC/T 1078-2004)

修订

377

中华鳖配合饲料(SC/T 1047-2001)

修订

378

青鱼配合饲料(SC/T 1073-2004)

修订

379

长毛兔生产性能测定技术规范

制定

全国畜牧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20号楼527室,全国畜牧总站质量标准与认证处,邮编:100125,联系人:赵小丽,联系电话:(010)59194646

380

肉兔生产性能测定技术规范

制定

381

牦牛生产性能测定技术规范

制定

382

肥肝鹅生产性能测定技术规范

制定

383

家畜遗传资源保护区保种技术规范

制定

384

羊冷冻精液生产技术规程

制定

385

鸡人工授精技术规程

制定

386

羊穿衣技术规范

制定

387

羊草干草

制定

388

草地资源分类标准

制定

389

草品种区域试验规范 豆科牧草

制定

390

草原征占用勘验技术规范

制定

391

蜂场环境质量评价准则

制定

392

蜜蜂种质资源评价指标测定技术规程

制定

393

种蜂场管理技术规范

制定

394

陕北白绒山羊

制定

395

同羊

制定

396

萧山鸡

制定

397

惠阳胡须鸡

制定

398

白耳黄鸡

制定

399

汶上芦花鸡

制定

400

永康灰鹅

制定

401

粤东黑猪

制定

402

滇南小耳猪

制定

403

安庆六白猪

制定

404

姜曲海猪

制定

405

撒坝猪

制定

406

槐猪

制定

407

岷县黑裘皮羊

制定

408

甘南牦牛

制定

409

江汉水牛

制定

410

草原红牛(NY/T 24-1986)

修订

411

新疆褐牛(NY/T 22-1986)

修订

412

兽用注射针头接换器

制定

413

羊肉品质真实性鉴定技术规范

制定

414

牛肉品质真实性鉴定技术规范

制定

415

喹烯酮在动物组织中的最大残留限量

制定

      

全国兽药残留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8号,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邮编:100081,联系人:叶妮,电话:(010)621062103548

                                                   

全国兽药残留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8号,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邮编:100081,联系人:叶妮,电话:(010)621062103548

                                              

全国兽药残留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8号,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邮编:100081,联系人:叶妮,电话:(010)621062103548

                

全国兽药残留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8号,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邮编:100081,联系人:叶妮,电话:(010)621062103548

416

动物性食品中越霉素A残留量的测定

制定

417

动物性食品中塞杜霉素残留量的测定

制定

418

动物性食品中妥曲珠利残留量的测定

制定

419

动物性食品中二硝托胺残留量的测定

制定

420

动物性食品中塞拉嗪残留量的测定

制定

421

动物性食品中去甲雄三烯醇酮残留量的测定

制定

422

动物性食品中杀虫脒残留量的测定

制定

423

动物性食品中硝碘酚腈、碘醚柳胺等水杨酸苯胺类药物多残留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制定

424

动物性食品中呋喃丹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制定

425

动物性食品中氨基糖苷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适用范围应涵盖安普霉素、大观霉素、链霉素、双氢链霉素、庆大霉素、新霉素,农业部公告235号和CAC兽药MRL中涉及的有关动物组织、奶,检测限应满足上述标准的限量要求。(安普霉素 猪肾,大观霉素 牛/羊/猪/鸡 肌肉、脂肪、肝、肾、牛奶、鸡蛋,链霉素/双氢链霉素 牛/绵羊/猪/鸡 肌肉、脂肪、肝、肾、 牛奶,庆大霉素 牛/猪 肌肉、脂肪、肝、肾、牛奶,鸡/火鸡可食组织,新霉素 牛/羊/猪/鸡/火鸡/鸭 肌肉、脂肪、肝、 肾、牛/羊 奶、鸡蛋))

修订

426

动物性食品中大环内酯类和林可胺类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适用范围应涵盖红霉素、吉他霉素、泰乐菌素、替米考星、林可霉素农业部公告235号和CAC兽药MRL中涉及的有关动物组织、奶,检测限应满足上述标准的限量要求(红霉素 所有食品动物 肌肉、脂肪、肝、肾、奶、 蛋,吉他霉素 猪/禽 肌肉、肝、肾,泰乐菌素 鸡/火鸡/猪/牛 肌肉、脂肪、肝、肾、牛奶、鸡蛋,替米考星 牛/绵羊/猪/鸡 肌肉、脂肪、肝、肾、绵羊奶,林可霉素 牛/羊/猪/禽 肌肉、脂肪、肝、肾、牛/羊 奶、鸡蛋)。)

修订

427

动物性食品中链霉素和双氢链霉素残留量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适用范围应涵盖此两种药物,农业部公告235号和CAC兽药MRL中涉及的有关动物组织,检测限应满足上述标准的限量要求(链霉素/双氢链霉素 牛/绵羊/猪/鸡 肌肉、脂肪、肝、肾、 牛奶)。)

修订

428

动物性食品中林可霉素和大观霉素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质谱法(适用范围应涵盖此两种药物,农业部公告235号和CAC兽药MRL中涉及的有关动物组织,检测限应满足上述标准的限量要求。(大观霉素 牛/羊/猪/鸡 肌肉、脂肪、肝、肾、牛奶、鸡蛋,林可霉素 牛/羊/猪/禽 肌肉、脂肪、肝、肾、牛/羊 奶、鸡蛋))

修订

429

动物性食品中苯并咪唑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适用范围应涵盖此类药物,农业部公告235号和CAC兽药MRL中涉及的有关动物组织,检测限应满足上述标准的限量要求。(阿苯达唑 牛/羊 肌肉、脂肪、肝、肾、奶,非班太尔/芬苯达唑/奥芬达唑 牛/马/猪/羊 肌肉、脂肪、肝、肾、牛/羊 奶,氟苯达唑 猪/禽 肌肉、禽蛋,甲苯咪唑 羊/马 肌肉、脂肪、肝、肾,噻苯咪唑 牛/猪/绵羊/山羊 肌肉、脂肪、肝、肾、牛/羊奶,三氯苯唑 牛/羊 肌肉、脂肪、肝、肾))

修订

430

动物可食性组织中双甲脒及其主要代谢物残留检测方法 气相色谱质谱法(适用范围应涵盖此类药物,农业部公告235号中涉及的有关动物组织,检测限应满足上述标准的限量要求(牛/羊 脂肪、肝、肾、奶,猪 皮+脂、肝、肾,禽 肌肉、脂肪、副产品,蜂蜜)。)

修订

431

动物性食品中糖皮质激素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适用范围应涵盖此类药物,农业部公告235号和CAC兽药MRL中涉及的有关动物组织,检测限应满足上述标准的限量要求。)

修订

432

动物源食品中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适用范围应涵盖此类药物,农业部公告235号和CAC兽药MRL中涉及的有关动物组织,检测限应满足上述标准的限量要求。)

修订

433

动物性食品中氨苯砜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适用范围应涵盖此类药物,农业部公告235号和CAC兽药MRL中涉及的有关动物组织,检测限应满足上述标准的限量要求。)

修订

434

动物性食品中β-内酰胺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在“农业部958号公告-7-2007”基础上修订,使其适用范围涵盖青霉素、氨苄西林、阿莫西林、苯唑西林、氯唑西林农业部公告235号和CAC兽药MRL中涉及的有关动物组织,检测限应满足上述标准的限量要求。)

修订

435

动物性食品中β-内酰胺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以“GB/T 20755-2006”为基础修订,使其适用范围涵盖青霉素、氨苄西林、阿莫西林、苯唑西林、氯唑西林农业部公告235号和CAC兽药MRL中涉及的有关动物组织,检测限应满足上述标准的限量要求。)

修订

436

动物性食品中头孢氨苄和头孢喹肟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适用范围应涵盖此两种药物,农业部公告235号和CAC兽药MRL中涉及的有关动物组织,检测限应满足上述标准的限量要求(头孢氨苄 牛 肌肉、脂肪、肝、肾、奶,头孢喹肟 牛/猪 肌肉、脂肪、肝、肾、牛奶)。)

修订

437

动物性食品中头孢氨苄和头孢喹肟残留量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适用范围应涵盖此两种药物,农业部公告235号和CAC兽药MRL中涉及的有关动物组织,检测限应满足上述标准的限量要求(头孢氨苄 牛 肌肉、脂肪、肝、肾、奶,头孢喹肟 牛/猪 肌肉、脂肪、肝、肾、牛奶)。)

修订

438

动物性食品中硝基咪唑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适用范围应涵盖此类药物,农业部公告235号和CAC兽药MRL中涉及的有关动物组织,检测限应满足上述标准的限量要求。)

修订

439

动物性食品中甲砜霉素、氟苯尼考、氟苯尼考胺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适用范围应涵盖此类药物,农业部公告235号和CAC兽药MRL中涉及的有关动物组织,检测限应满足上述标准的限量要求(甲砜霉素 牛/羊/猪/鸡 肌肉、脂肪、肝、肾、牛奶、鱼肌肉+皮,氟苯尼考/氟苯尼考胺 牛/羊 肌肉、肝、肾 猪/家禽/其他动物 肌肉、脂肪、肝、肾 鱼肌肉+皮)。)

修订

440

动物性食品中甲砜霉素、氟苯尼考、氟苯尼考胺残留量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适用范围应涵盖此类药物,农业部公告235号和CAC兽药MRL中涉及的有关动物组织,检测限应满足上述标准的限量要求(甲砜霉素 牛/羊/猪/鸡 肌肉、脂肪、肝、肾、牛奶、鱼肌肉+皮,氟苯尼考/氟苯尼考胺 牛/羊 肌肉、肝、肾 猪/家禽/其他动物 肌肉、脂肪、肝、肾 鱼肌肉+皮)。)

修订

441

动物性食品中阿维菌素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适用范围应涵盖此类药物,农业部公告235号和CAC兽药MRL中涉及的有关动物组织,检测限应满足上述标准的限量要求(阿维菌素 牛 脂肪、肝、肾,羊 肌肉、脂肪、肝、肾,多拉菌素 牛/猪/羊/鹿 肌肉、脂肪、肝、肾,伊维菌素 牛/猪/羊 肌肉、脂肪、肝、牛奶)。)

修订

442

动物性食品中氯羟吡啶残留量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适用范围应涵盖此种药物,农业部公告235号和CAC兽药MRL中涉及的有关动物组织,检测限应满足上述标准的限量要求(牛/羊/鸡/火鸡 肌肉、肝、肾、牛奶)。)

修订

443

动物性食品中乙氧酰胺苯甲酯残留量得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适用范围应涵盖此种药物,农业部公告235号和CAC兽药MRL中涉及的有关动物组织,检测限应满足上述标准的限量要求(禽 肌肉、肝、肾)。)

修订

444

动物性食品中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适用范围应涵盖此类药物,农业部公告235号和CAC兽药MRL中涉及的有关动物组织,检测限应满足上述标准的限量要求(达氟沙星 牛/绵羊/山羊/家禽/其他动物 肌肉、脂肪、肝、肾、牛/绵羊/山羊奶,二氟沙星 牛/羊/猪/家禽/其他 肌肉、脂肪、肝、肾,恩诺沙星 牛/羊/猪/兔/禽/其他 肌肉、脂肪、肝、肾,沙拉沙星 鸡/火鸡 肌肉、脂肪、肝、肾 鱼肌肉+皮,氟甲喹 牛/羊/猪/鸡 肌肉、脂肪、肝、肾、牛/羊 奶 鱼肌肉+皮,噁喹酸 牛/猪/鸡 肌肉、脂肪、肝、肾 鸡蛋、鱼肌肉+皮 )。)

修订

445

动物性食品中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适用范围应涵盖此类药物,农业部公告235号和CAC兽药MRL中涉及的有关动物组织,检测限应满足上述标准的限量要求(达氟沙星 牛/绵羊/山羊/家禽/其他动物 肌肉、脂肪、肝、肾、牛/绵羊/山羊奶,二氟沙星 牛/羊/猪/家禽/其他 肌肉、脂肪、肝、肾,恩诺沙星 牛/羊/猪/兔/禽/其他 肌肉、脂肪、肝、肾,沙拉沙星 鸡/火鸡 肌肉、脂肪、肝、肾 鱼肌肉+皮,氟甲喹 牛/羊/猪/鸡 肌肉、脂肪、肝、肾、牛/羊 奶 鱼肌肉+皮,噁喹酸 牛/猪/鸡 肌肉、脂肪、肝、肾 鸡蛋、鱼肌肉+皮 )。)

修订

446

动物性食品中尼卡巴嗪残留量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适用范围应涵盖此类药物,农业部公告235号和CAC兽药MRL中涉及的有关动物组织,检测限应满足上述标准的限量要求(鸡 肌肉、皮/脂、肝、肾)。)

修订

447

动物源食品中离子载体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适用范围应涵盖此类药物,农业部公告235号和CAC兽药MRL中涉及的有关动物组织,检测限应满足上述标准的限量要求(莫能菌素 牛/羊 可食组织 鸡/火鸡 肌肉、皮+脂、肝,马度米星 鸡 肌肉、脂肪、皮、肝,盐霉素 鸡 肌肉、皮/脂、肝,甲基盐霉素 鸡 肌肉、皮/脂、肝,拉沙洛西 菌素 牛肝、鸡/火鸡 皮+脂、肝、羊肝、兔肝。)。)

修订

448

动物性食品中甲基三嗪酮(托曲珠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制定

449

水产品中头孢类(头孢唑啉、头孢匹林、头孢氨苄、头孢洛宁、头孢喹肟)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制定

450

水产品中乙酰甲喹残留量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制定

451

水产品中二硫氰基甲烷残留量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制定

452

水产品中氟乐灵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制定

453

动物沙门氏菌病诊断技术

制定

全国动物防疫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地址:青岛市南京路369号,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邮编:266032,联系人:孙映雪,电话:0532-85613686,85613687   

454

鸭病毒性肝炎诊断技术(NY/T 554-2002)

修订

455

动物衣原体病诊断技术(NY/T 562-2002)

修订

456

禽支原体病诊断技术(NY/T 553-2002)

修订

457

动物炭疽诊断技术(NY/T 561-2002)

修订

458

绵羊痘和山羊痘诊断技术(NY/T 576-2002)

修订

459

猪传染性胃肠炎诊断技术(NY/T 548-2002)

修订

460

猪萎缩性鼻炎诊断技术(NY/T 546-2002)

修订

461

猪流行性腹泻诊断技术(NY/T 544-2002)

修订

462

菠萝叶纤维

制定

农业部热带作物及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地址:海南省儋州市宝岛新村,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科技处,联系人:李琼,电话: 0898-66962952,66962927(fax),邮政编码:571737

463

饲料用柱花草草粉

制定

464

热带作物种质资源 术语

制定

465

剑麻叶片纤维含量的测定

制定

466

褐根腐病菌诊断鉴定方法

制定

467

腰果仁、壳腰果包装贮运导则

制定

   

农业部热带作物及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地址:海南省儋州市宝岛新村,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科技处,联系人:李琼,电话: 0898-66962952,66962927(fax),邮政编码:571737

468

剑麻种苗繁育技术规程

制定

469

热带作物品种资源抗病性鉴定技术规程 荔枝

制定

470

热带作物品种区域试验技术规程 木薯

制定

471

热带作物品种区域试验技术规程 橡胶树

制定

472

香蕉采收及采后处理技术规程

制定

473

热带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测技术规程 荔枝蛀蒂虫

制定

474

荔枝 种苗(NY/T 355-1999)

修订

475

芒果 嫁接苗(NY/T 590-2002)

修订

476

天然橡胶初加工机械通用技术条件 (NY/T 409-2000)   

修订

477

天然生胶 蓖麻油含量的测定 第1部分:蓖麻油甘油酯含量的测定 薄层色谱法(NY/T 1402.1-2007)

修订

478

天然橡胶 评价方法(NY/T 1403-2007)

修订

479

荔枝、龙眼采收及采后贮运保鲜技术规程(NY/T 1530-2007)

修订

480

咖啡 种子种苗(NY/T 358-1999、NY/T 359-1999)

修订

481

胡椒栽培技术规程(NY/T 969-2006)

修订

482

热带牧草 种苗(NY/T 352-1999)

修订

483

热带牧草 种子(NY/T 351-1999)

修订

484

加工用柑橘

制定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科研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西路2号,邮政编码:100193。联系方式:010-62815952;010-62895356(f);kjcfood@126.com 联系人:赵华,毕金峰

485

羊胴体等级规格评定规范

制定

486

兔肉等级规格

制定

487

蓝莓物流保鲜贮运技术规范

制定

488

畜禽骨素加工技术规范

制定

489

软罐头电子束辐照加工技术规范

制定

490

水果中果糖、葡萄糖和蔗糖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制定

491

香辛料辐照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制定

492

鲜冻禽肉加工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制定

493

鲜食玉米加工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制定

494

肉品食用品质测定方法

制定

495

农产品中放射性物质Cs-137的测定 无源效率刻度能谱分析法

制定

496

加工用花生(NY/T 1893-2010,增加蛋白指标)

修订

497

水产养殖环境(水体、底泥)中扑草净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制定

       

全国水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永定路南里青塔村150号,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质量标准办公室,邮政编码:100141,联系人:房金岑,电话/传真:(010)68673936

         

全国水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永定路南里青塔村150号,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质量标准办公室,邮政编码:100141,联系人:房金岑,电话/传真:(010)68673936

498

水产养殖环境(水体、底泥)中孔雀石绿残留量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制定

499

水体中多溴联苯醚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制定

500

水产品中二甲胺的测定 分光光度法

制定

501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范 名词术语

制定

502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范 海龟

制定

503

鲟鳇鱼人工驯养繁殖技术规范

制定

504

河流漂流性鱼卵仔鱼资源评估方法

制定

505

草鱼出血病流行病学调查规范

制定

506

河蟹颤抖病诊断方法

制定

507

三代虫病(金鱼中型、细锚、秀丽三代虫)诊断方法

制定

508

小瓜虫病诊断方法

制定

509

对虾肌肉坏死病诊断方法

制定

510

鲤春病毒血症病毒检测方法

制定

511

冻鱿鱼

制定

512

调味烤酥鱼

制定

513

刀鲚(种质)

制定

514

达氏鲟(种质)

制定

515

广东鲂(种质)

制定

516

泥鳅 亲鱼、苗种

制定

517

瓦氏黄颡鱼 亲鱼、苗种

制定

518

翘嘴红鮊 亲鱼、苗种

制定

519

黑鲪 亲鱼、苗种

制定

520

南美白对虾 亲虾苗种

制定

521

毛蚶 亲贝、苗种

制定

522

海蜇 苗种

制定

523

渔网 网线直径和线密度的测定

制定

524

养殖网箱 浮架技术条件

制定

525

渔业执法船舶通信设备配备定额及要求

制定

526

渔船燃油添加剂试验评定方法

制定

527

水产养殖设施 名词术语

制定

528

美丽硬骨仆舌鱼 金龙

制定

529

金鱼分级规则 狮头

制定

530

金鱼分级规则 琉金

制定

531

引进观赏鱼的风险评估要求

制定

532

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病毒检测方法

制定

533

指环虫(小鞘指环虫、页形指环虫、鳙指环虫、坏鳃指环虫)病诊断方法

制定

534

渔具基本名词术语(SC/T 4001-1995)

修订

535

冻银鱼(SC/T 3109-1988)

修订

536

虾皮(SC/T3205-2000)

修订

537

烤虾(SC/T3305-2002)

修订

538

冻螯虾(SC/T3114-2002)

修订

539

虾酱(SC/T 3602-2002)

修订

540

盐渍大黄鱼(SC/T 3205-2000)

修订

541

皱纹盘鲍 亲鲍、苗种(SC/T 2004.1-2000、SC/T 2004.2-2000)

修订

542

绿色食品 标准总则

制定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科技标准处,联系人:陈倩,电话:010-62131579,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59号,邮编:100081

543

绿色食品 农药合理使用准则(NY/T 393-2000)

修订

544

绿色食品 渔药使用准则(NY/T 755-2003)

修订

545

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技术条件(NY/T 391-2000)

修订

546

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调查、监测与评价导则(NY/T 1054-2006)

修订

547

绿色食品 食品添加剂使用准则(NY/T 392-2000)

修订

548

绿色食品 兽药合理使用准则(NY/T 472-2006)

修订

549

绿色食品 肥料使用准则(NY/T 394-2000)

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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