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规范行政职权要按照职权法定、权责一致的要求进行。要摸清对管理和服务对象行使的行政职权底数,对没有合法依据的行政职权予以取消。将依法确定并审核确认的行政职权编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明确每项行政职权的名称、内容、办理主体、依据、条件、期限和监督渠道。在优化运行流程基础上,针对每项行政职权编制“权力运行流程图”,在办理主体内部明确办理的岗位、权限、程序和时限等,为在电子政务平台上运行、开展电子监察打好基础。行政职权中的行政处罚事项暂不纳入电子政务平台办理,但要进行清理、规范,细化、量化裁量基准,明确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列入目录并予以公布。
发布政府信息公开事项要遵循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细化相关内容,切实增强公开的全面性和实效性。便民服务事项要做到依据充分、主体明确、流程清晰,试点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充分考虑群众需求,在《基本目录》所列事项基础上进一步扩充。
(八)建立和完善统一的电子政务平台。试点县(市、区)要建立、使用统一的电子政务平台,平台由电子政务网络、政府网站、业务管理系统、应用及数据服务中心和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等组成。要加强规划设计,整合信息化建设资源,充分利用现有政府网站和政务(行政)服务中心基础设施,结合集约化社区服务信息网络平台建设,对现有电子政务平台进行调整、升级和改造,满足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应用需要。没有统一电子政务平台的县(市、区),要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电子政务平台的功能和性能要通过国家专业评测机构的技术评测。监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预防腐败局要联合编制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加强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实施指南,加强对电子政务平台建设的指导。
(九)加强电子政务平台的应用。试点县(市、区)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要在电子政务平台的政府网站上公布,同时通过其他多种方式进行公布,使全社会广泛知晓。要在平台上全面、准确发布目录中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将目录所列行政职权纳入平台的业务系统办理,通过平台的乡镇(街道)窗口终端办理便民服务事项,并使电子监察覆盖行政职权和便民服务事项办理流程的各个环节。要加强对平台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规避平台,确保平台充分使用。鼓励逐步将行政处罚事项纳入电子政务平台进行监控。
(十)总结评估试点工作效果。各地区要针对试点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不断完善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的工作机制、平台建设和制度规定。要加强电子政务平台运行和办事效能的评估,及时总结经验。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将于2012年8月前后对试点工作进行评估总结,提出下一步在全国全面推行的意见。
四、有关要求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区要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议事日程,精心组织部署,加强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遇到的问题。各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编制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单位和任务分工,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按时完成试点任务。要加强培训,全面提高行政机关和公务员的政务公开意识、政务服务水平和电子政务应用能力。
(十二)明确工作责任。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指导试点地区梳理、规范本系统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事项,编制、财政和法制等部门要加强相关工作指导和项目审核,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指导协调做好电子政务平台的应用设计、平台构建、运行维护和技术保障。要加强资金保障,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将对中西部地区试点县(市、区)给予补助。
(十三)加强统筹协调。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地方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监察机关、预防腐败机构要加强统筹协调和检查评估,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要将试点工作与加强业务建设和廉政风险防控有机结合起来,做到相互促进。
附件:1.试点县(市、区)名额分配表
2.县级政府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开展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
附件1:
试点县(市、区)名额分配表
序号 | 省(区、市) | 名额 |
1 | 北京市 | 3 |
2 | 天津市 | 3 |
3 | 河北省 | 4 |
4 | 山西省 | 3 |
5 | 内蒙古自治区 | 3 |
6 | 辽宁省 | 4 |
7 | 吉林省 | 3 |
8 | 黑龙江省 | 3 |
9 | 上海市 | 3 |
10 | 江苏省 | 4 |
11 | 浙江省 | 4 |
12 | 安徽省 | 4 |
13 | 福建省 | 4 |
14 | 江西省 | 4 |
15 | 山东省 | 4 |
16 | 河南省 | 4 |
17 | 湖北省 | 4 |
18 | 湖南省 | 4 |
19 | 广东省 | 4 |
20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4 |
21 | 海南省 | 3 |
22 | 重庆市 | 3 |
23 | 四川省 | 4 |
24 | 贵州省 | 2 |
25 | 云南省 | 3 |
26 | 西藏自治区 | 2 |
27 | 陕西省 | 2 |
28 | 甘肃省 | 2 |
29 | 青海省 | 2 |
30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2 |
31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2 |
合计 | | 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