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2011年秋粮收购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粮检〔2011〕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
今年以来,各级粮食部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更加注重稳定物价总水平的要求,积极开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相继开展了夏粮、早籼稻和油菜籽收购检查,有力地保障了国家粮食调控政策落实到位,较好地维护了粮食流通秩序。当前,秋粮收购工作即将全面展开,希望各地坚持不懈,继续努力,抓好秋粮收购监督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在秋粮收购期间,各地粮食部门要按照《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粮食局等有关部门关于2011年秋粮收购的政策要求,对辖区内粮食收购主体的收购资格、收购活动和履行相关义务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粮食经营者的收购资格。各地要按照
《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具体条件,认真核查各类粮食收购主体的粮食收购资格。对不符合资格条件或不履行规定义务的,要视情节暂停或取消其收购资格;对按规定需取得收购资格但未取得而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要坚决禁止。
(二)粮食经营者的收购活动。对粮食收购主体未执行粮食收购质量标准、未及时支付售粮款,以及从售粮款中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等违规行为,要坚决制止,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对跨地区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未在收购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要停止其粮食收购活动,并视情节由发证机关暂停或取消其收购资格。
(三)粮食经营者履行报送经营数据和情况等义务。检查发现粮食收购主体未按规定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经营台账保留时间不足3年,以及纳入统计范围但未严格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要立即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暂停或取消其粮食收购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