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办公厅、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度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的通知
(财办建[2011]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供销合作社,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供销合作社:
为做好2012年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以下简称“新网工程”)项目资金的申报工作,根据
财政部《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9]630号)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2010年8月31日前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农资、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和再生资源经营企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主管的行业协会。
(二)申报主体为企业的,供销合作社(含全资和绝对控股企业)须为申报企业的第一大股东,且持股比例不低于34%。
(三)申报单位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会计独立核算,经济和社会效益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主要经营场所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四)申报贷款贴息和以奖代补项目已发生的投资(支出)总额标准为:
1、县级供销合作社企业300万元以上,地市级供销合作社企业500万元以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和总社本级企业800万元以上;
2、总社主管行业协会200万元以上。
(五)申报财政补助的项目,必须符合地方政府或供销合作社发展规划,已经立项并进入项目实施阶段,经济和社会效益明显,能够为区域内农民生产、生活和消费提供便利,且投资概算不得低于500万元。
二、支持范围和重点
(一)农资(包括化肥农药农膜、农机具、农机用油、种子及其他农业生产资料)经营企业配送中心、连锁经营网络体系、批发交易市场的建设项目;
(二)农副产品经营企业批发交易市场、配送中心、连锁经营网络和冷链物流系统建设项目;
(三)日用消费品(包括电子产品、烟花爆竹、医药、图书、生活办公用品等)企业配送中心、连锁经营网络体系建设项目;
(四)再生资源企业回收网点、分拣加工中心和集散市场建设项目;
(五)总社主管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和农资、农副产品企业农化服务体系、市场信息收集与发布、质量安全服务体系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等公益性服务项目。
三、支持方式
2012年专项资金继续采取贷款贴息、以奖代补和财政补助的支持方式。
(一)贷款贴息。2012年中央财政贴息时间为2010年6月21日至2011年6月20日。2011年度专项资金已给予贴息支持、2012年度继续申报的项目,中央财政贴息时间为2010年9月21日至2011年6月20日。贴息项目可连续扶持三年。
(二)以奖代补。对投资(支出)达到规定标准,已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项目,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支持。申报以奖代补的项目,需对该项目的实施情况和已经取得的效益做出量化说明。对上一年度新网工程专项资金已经扶持过的经营网点不得重复申报。行业协会的公共服务性项目只能申报以奖代补。
(三)财政补助。2012年支持对象是总社重点项目和地方重点项目。对影响力大、带动力强、辐射范围广、经济和社会效益明显的供销合作社产业园区项目、各层级供销社合作投资的重大项目、龙头企业与专业合作社产销对接项目、再生资源产业基地和大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等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四、申报程序
项目单位申报项目,由县、市供销合作社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项目文本后,报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省级供销合作社)。省级供销合作社初审汇总后报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厅(局)。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出具正式文件上报财政部,上报文件需对推荐项目的主要特色和支持理由作简要介绍,并按照“新网工程”专项资金申报平台格式打印出《“新网工程”专项资金申报汇总表》(附件1)、《“新网工程”财政贴息项目申报汇总表》(附件2)、《“新网工程”以奖代补项目申报汇总表》(附件3)、《“新网工程”财政补助项目申报汇总表》(附件4)。项目文本需和上报文件同时上报财政部。
总社本级单位的申报材料由总社初审后出具正式文件上报财政部。
五、申报材料及要求
(一)项目单位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项目单位除提供《
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9]630号)第
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2012年度“新网工程”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5)。本表由项目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经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盖章后,报省级供销合作社和省级财政部门审核、盖章(总社本级单位所报表格由总社审核、盖章)。
2、项目实施报告。实施报告主要内容包括:(1)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情况和实施该项目的条件;(2)项目的最终目标和任务内容;(3)项目实施的主要内容和特色;(4)项目实际发生的投资(支出)情况(通过申报平台填报《项目投资(支出)明细表》);(5)项目实现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
3、《“新网工程”项目网点建设信息表》(附件6)。
4、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投资(支出)确认书。
5、工商部门出具的2011年6月30日之后的项目单位出资人及出资额情况的证明(原件)。
6、申报单位2010年度和2011年6月30日财务报表(通过申报平台填报并打印),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7、《 “新网工程”项目责任书》和其他相关材料(如网络投资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有关部门对项目工程的批复书等)。
8、申请贷款贴息的单位还需填报《“新网工程”财政贴息项目贷款信息表》(附件7),提供银行《借款合同》(复印件)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清单(复印件)。
9、建设工程项目应提供当地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项目承担单位要确保报送材料真实、可靠,一旦发现弄虚作假将取消项目申报资格。提供的资料要完整、清晰,因资料残缺或模糊产生的后果由申报单位自行负责。
(二)项目文本格式及装订要求
1、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按A4纸张规格打印、装订。
2、所有申报正式表格和财务报表必须通过申报平台打印,自行制作无效。
3、项目单位上报的项目文本装订顺序为:(1)封面(按照申报平台规定格式打印);(2)《2012年“新网工程”专项资金申报表》;(3)项目实施报告;(4)《“新网工程”项目网点建设信息表》;(5)《“新网工程”财政贴息项目贷款信息表》和银行《借款合同》(复印件)、利息结算清单(复印件),每份《借款合同》后面附该笔贷款在本期内的分季度利息结算清单,形成一组贷款资料,所有这种组的排序要与前面《“新网工程”财政贴息项目贷款信息表》上的贷款排序一致;(6)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投资(支出)确认书;(7)工商部门出具的项目单位出资人及出资额等相关情况的证明;(8)财务报表;(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10)《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4、《“新网工程”项目责任书》由省级供销合作社统一装订并单独上报总社。
六、申报项目数量及时间
省级供销合作社申报项目数量不得超过20个(其中财政补助项目不超过5个),计划单列市供销合作社不得超过7个(其中财政补助项目不超过2个),超报项目不予受理。请于2011年9月30日前将有关申报材料报送财政部,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
财政部会同总社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对评审合格的项目,根据项目的影响力、带动力和项目建设质量择优予以专项资金支持。对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财政部和总社将不定期抽查,追踪问效。
财政部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商业处
邮政编码:100820
联系电话:010-68552794
总社通讯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45号总社财会部预算处
邮政编码:100801
联系电话:010-66050018
传真电话:010-66054300
附件:
1、“新网工程”专项资金申报汇总表
2、“新网工程”财政贴息项目申报汇总表
3、“新网工程”以奖代补项目申报汇总表
4、“新网工程”财政补助项目申报汇总表
5、 2012年度“新网工程”专项资金申报表
6、“新网工程”项目网点建设信息表
7、“新网工程”财政贴息项目贷款信息表
8、 项目投资(支出)确认书(提纲)
财政部办公厅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
二O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附件1:“新网工程”专项资金申报汇总表
(省级财政部门盖章) 单位:万元(保留两位小数)
项 目 | 行次 | 申报项目
数 量 | 投资预算
总额 | 投资发生额 | 本期利息
发生额 | 公益性费用
发生额 | 单位申请
扶持金额 | 省级部门
确认数 | 备 注 |
|
列 次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合 计 | 1 | | | | | | | | |
一、农资现代经营服务网络 | 2 | | | | | | | | |
(一)财政贴息项目 | 3 | | | | | | | | |
(二)以奖代补项目 | 4 | | | | | | | | |
(三)财政补助项目 | 5 | | | | | | | | |
二、农副产品市场购销网络 | 6 | | | | | | | | |
(一)财政贴息项目 | 7 | | | | | | | | |
(二)以奖代补项目 | 8 | | | | | | | | |
(三)财政补助项目 | 9 | | | | | | | | |
三、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网络 | 10 | | | | | | | | |
(一)财政贴息项目 | 11 | | | | | | | | |
(二)以奖代补项目 | 12 | | | | | | | | |
(三)财政补助项目 | 13 | | | | | | | | |
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 | 14 | | | | | | | | |
(一)财政贴息项目 | 15 | | | | | | | | |
(二)以奖代补项目 | 16 | | | | | | | | |
(三)财政补助项目 | 17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