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1〕24号)
现公布《关于第二批授权12家派出机构审核部分证券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自2011年10月17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九月二日
关于第二批授权12家派出机构审核部分
证券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按照《
关于授权派出机构审核部分证券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证监会公告〔2011〕6号,以下简称《公告》)的有关规定,现公布第二批获得授权的派出机构名单(见附件)。
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住所地在浙江省、北京市、山东省(不含青岛市)、西藏自治区、安徽省、深圳市、青岛市、广西壮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南省、青海省、天津市的证券公司,依法申请《公告》规定的下列5项证券机构行政许可事项(以下简称授权审核事项),应当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由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法受理并做出相关行政许可决定。
授权审核事项包括:
(一)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
(二)设立、收购、撤销分支机构;
(三)变更注册资本,但下列变更注册资本事项除外:上市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非上市证券公司现有股东增加注册资本,未新增5%以上股权的股东,且证券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第一大股东未发生变化;
(四)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但上市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除外;
(五)增加或者减少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承销业务。
本决定施行前,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已经接收申请材料的有关授权审核事项,继续按规定办理。
中国证监会将根据其他派出机构完成授权审核准备工作的情况,适时公布后续授权名单。
附件:第二批取得授权的派出机构名单
附件:
第二批取得授权的派出机构名单
(按照提交工作报告的时间顺序排列)
序号
| 派出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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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江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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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北京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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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山东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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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西藏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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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安徽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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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深圳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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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青岛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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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广西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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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新疆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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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河南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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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青海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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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天津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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