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支撑计划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
(一)项目目标和任务已按照考核指标要求完成,经费使用合理,为通过验收。
(二)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为不通过验收:
1.项目目标任务完成不到85%;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
3.未经申请或批准,课题承担单位、课题负责人、考核指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等发生变更;
4.超过项目批复规定的执行期半年以上未完成,并且事先未做出说明;
5.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
第四十三条 因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不翔实、不准确等原因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或项目的成果资料未按要求进行归档和整理,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需要复议。需要复议的项目,应在首次验收后的半年内,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改进或补充材料后,再次组织验收。若未按规定时限要求进行改进或补充材料,视同不通过验收。
第四十四条 项目验收结论由科技部书面通知项目组织单位。除有保密要求外,项目验收结论及成果应向社会公示。
第四十五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科技部将对有关单位或责任人进行通报。其中,因违反有关政策法规和科技计划管理制度未通过验收的,取消其五年内承担支撑计划项目的资格。
第六章 知识产权、技术标准与成果
第四十六条 加强支撑计划成果和知识产权的管理与保护,鼓励支撑计划成果的转让和转化。支撑计划取得的成果要按照《
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和管理。支撑计划的知识产权管理及其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和科技部《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规定》等执行。
第四十七条 支撑计划根据《
科技计划支持重要技术标准研究与应用的实施细则》的要求,鼓励、引导对形成技术标准的成果集成示范和转化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