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项目(课题)接受组织管理或实施部门、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项目专员等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支撑计划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参与计划管理和实施的人员、单位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追究其相应责任。
(一)对于出现玩忽职守、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管理人员,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其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二)对于在项目(课题)申请、评审、执行和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剽窃他人科技成果等科研不端行为,以及违规操作或因主观原因未能完成课题任务并造成损失的科研单位或个人,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终止项目(课题)任务并追回专项经费、取消其一定时期内申请国家科技计划任务的资格等处理;构成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其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三)对不按时上报年度报告材料或信息,以及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项目(课题),科技部可采取缓拨、减拨、停拨经费等措施,要求项目组织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项目(课题),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追回已拨付经费、取消其一定时期内参与支撑计划活动资格等处理。
第三十八条 加强信用管理,对项目组织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及课题责任人、专家、科技服务机构等在实施支撑计划中的信用情况进行客观记录,并作为其参与国家科技计划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九条 科技部组织支撑计划项目验收。项目验收以项目批复确定的任务考核指标为依据;项目验收工作应在规定执行期结束后半年内完成。
第四十条 对项目在执行期结束后半年仍不能接受验收的,科技部将对有关单位或责任人进行通报。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组织单位应提前三个月申请延期,经科技部批准后按新方案执行;如未能批准,项目仍需按原定期限进行验收。
第四十一条 验收工作可采取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科技服务机构进行。根据项目特点,可采取会议审查验收、网络评审验收、实地考核验收等多种方式进行,并形成验收结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