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产学研联合实施的项目(课题),企业应与其他机构事先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明确任务分工及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机制;
(三)通过项目(课题)实施获取的共性技术成果,企业有义务通过多种方式向本行业进行扩散;
(四)其自筹经费应不低于国拨经费。
第二十一条 鼓励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申报、组织和承担支撑计划项目。
第二十二条 科技部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形成项目(课题)预算安排建议报财政部批复。
第二十三条 科技部批复项目立项。项目组织单位根据批复意见,与课题承担单位签订课题任务书,经科技部审核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建立支撑计划应急反应机制。对影响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突发性事件,如果具有紧迫的、重大的科技需求,科技部可商有关部门、地方直接论证立项,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项目(课题)的可行性研究应将知识产权分析作为重要内容,并提交本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分布、发展趋势和本项目(课题)研究与产业化的知识产权对策等分析报告,把自主知识产权的获取作为项目(课题)的重要考核目标之一。
第二十六条 支撑计划把形成技术标准作为组织实施项目(课题)的重要目标之一。优先支持有助于形成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可显著提高产业国际竞争力的、形成我国重要技术性贸易措施的技术标准项目(课题)。
第二十七条 支撑计划落实《
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把创新人才培养作为重要目标,加强与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的衔接,统筹项目实施、人才团队培养和研究开发基地建设工作。
第二十八条 建立公示制度。在遵守国家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对项目(课题)的立项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九条 严禁同一项目(课题)在不同的国家科技计划、公益行业科研专项等中重复申报立项。对于重复申报和课题申请单位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或证明材料的,一经发现,将按照信用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