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21号――关于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动机-压缩机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公告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1年第21号)


关于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动机-压缩机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公告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动机-压缩机产品强制性认证所适用的GB4706.17-2010《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电动机-压缩机的特殊要求》标准(以下简称新版标准)已发布,并将于2011年9月15日起实施,新版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将替代GB4706.17-2004标准(以下简称旧版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动机-压缩机产品应符合新版标准及与之配合使用的国家标准GB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要求后方可生产、销售和进口。
  为保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有效实施,依据《关于标准修订时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科联[2005]18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动机-压缩机产品认证执行新版标准的有关要求公告如下,请各有个单位遵照执行。
  一、自公告之日起至2011年9月14日,申请人可自愿选择按照新版标准或者旧版标准申请认证;自2011年9月15日起,认证机构应采用新版标准实施认证并出具新版标准认证证书。
  二、对于已经获得旧版标准强制性认证的产品,旧版标准认证证书持有人可于新版标准发布后、并应在下一次跟踪检查之前,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转换新版标准认证证书的申请、并接受实验室针对新、旧版标准差异试验项目(见附件)实施的检测,合格后换发新版标准认证证书,实验室应向认证证书持有人出具样品完整的新版标准检测报告。旧版标准认证证书转换工作应于2012年9月15日前完成,逾期未完成转换的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应予以暂停;2012年12月15日前仍未完成证书转换工作的,认证机构应撤销旧版标准认证证书。
  三、对于2011年9月15日前已经出厂、投放市场并且已经不再生产的获证产品,无需进行证书转换。
  四、为确保证书转换工作顺利进行,各指定认证机构应根据上述要求制定执行新版标准的具体实施文件,并采取有效方式将有关要求及时通知旧版标准认证证书持有人,敦促其尽快提交换证申请并进行送样检测,以使其能够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证书转换。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