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换发2012-2014年度食盐批发许可证的通知
(工信厅消费函【2011】705号)
2008年底换发的食盐批发许可证(有效期2009-2011年)将于2011年底到期,需换发新证。根据《
行政许可法》、《
食盐专营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换证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食盐批发许可证(包括《食盐批发许可证》和《食盐转(代)批发许可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印制。
二、食盐批发许可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盐业主管部门审核发放,报我部备案。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盐业主管部门要以保障食盐市场有效供应为前提,合理确定食盐批发企业布局。
四、凡从事食盐批发业务的单位和食盐转(代)批发业务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必须换领新证,方得继续经营食盐批发或转(代)批发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