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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若干意见

  (十五)维护公众利益。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在加强工程管理的同时,要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督促施工单位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协调处理好与相关单位及沿线群众的关系,树立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的良好社会形象。
  (十六)加强廉洁自律。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法办事、规范管理,切实加强廉政建设,自觉接受纪检监督、行政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落实各项廉政制度和措施;要与从业单位逐一签订廉政合同,形成公路项目建设单位与从业单位相互监督机制。
  五、加强监督检查
  (十七)落实建设管理责任。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重点核查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在质量、安全、资金、环保等方面的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要加快省级项目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制定统一标准,督促建设单位应用技术成熟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动态掌握项目建设进程与管理信息、质量安全信息、质量抽检评定信息等;要突出建设资金管理与使用的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检查,确保建设资金安全,严肃查处虚假合同、违规支情等镭为。
  (十八)严格工程验收工作。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规范、标准和设计批复文件鉴定、审核、验收工程项目。对违规自行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增加或减少建设规模,隐瞒工程存在的质量和安全隐患的项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放交通,不得通过项目竣(交)工验收,要依法追究建设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记入信用档案。
  (十九)推行考核评价制度。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公路建设实际,制定有针对性、操作性强的考核评价办法,加强对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的履职状态、管理成效的考核评价,督促建设单位完善制度、提高素质、增强管理能力,切实履行建设管理职责,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考核评价指标应涵盖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合同管理、投资控制、廉政建设等关键内容,实行质量、安全一票否决制。
  (二十)建立奖惩激励机制。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创新、质量优良、安全有序、投资节省的,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管理混乱、发生质量和安全责任事故的,要依法撤换或清退有关单位或人员,并追究其责任。
  六、有关要求
  (二十一)分步实施。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对照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的资格标准,在2011年底前对本地区在建高速公路(含独立特大型桥梁、隧道)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全面核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要责令整改,确保各建设单位派驻工程现场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条件合格、素质过硬、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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