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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加强自然灾害灾情信息报送管理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加强自然灾害灾情信息报送管理工作的通知
(民发〔2011〕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加强灾情信息报送管理工作,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灾情信息报送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灾情信息是救灾工作的重要决策依据,直接关系到自然灾害的预警预报、应急处置、救援救助、恢复重建等各项工作开展。科学准确、及时快速的灾情信息,有利于中央和各级党委政府掌握灾情动态和发展趋势,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各地要充分认识灾情信息的重要性,采取有力措施,按照及时、准确、规范、全面的原则,加强和规范灾情信息报送管理工作,确保救灾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

  二、灾情信息报送的内容和方式

  (一)灾情信息包括突发性自然灾害情况、干旱灾害情况、冬春期间受灾人员生活困难情况、全年灾害损失情况四大类。灾情信息实行逐级上报,对于造成特别重大或者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同时直接报告民政部。

  (二)灾情信息包括数据报表和文字报告两部分。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上报民政部的数据报表应含分县数据;文字报告的内容要简明、准确,应包括以下内容:自然灾害发生过程情况、灾情特点、现场情景描述、趋势预测,灾区人民政府及民政等相关部门、社会组织采取的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基本生活等方面的各项措施,以及灾区需求、面临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等。

  (三)各地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网络平台(www.nndims.com)报送灾情信息,有条件的同时报告图片和多媒体信息。系统网络中断时,可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先行报送,网络恢复正常后立即补报。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再书面报告。涉密信息的报送应遵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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