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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一)县级民政部门。

  1.确定资金补助标准。根据所筹资金数额、因灾倒损房屋数额、倒损房户的困难程度等,确定补助标准,向社会公布补助标准和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资金补助数额。

  2. 发放补助资金。将补助资金额度落实到户,可根据恢复重建进度分期、分批发放。对恢复重建进行统一组织和施工的,补助资金额度也应落实到户、通知到人。有条件的地方,补助资金原则上应通过“一卡(折)通”发放到户。

  3.及时上报工作情况。建立倒损住房灾后恢复重建补助对象档案,填写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和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发放情况统计表(见附件4),并定期上报地级民政部门。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将总体情况上报地级民政部门。实行省直接管理县财政体制的地区,县级民政部门可将有关情况直接上报省级民政部门,同时报地级民政部门备案。

  (二)地级民政部门。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上级下拨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分配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足额将上级下拨和本级安排的资金拨付到县级;指导和督促县级民政部门开展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收集整理县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情况,汇总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和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发放情况统计表(见附件4),及时上报省级民政部门。

  实行省直接管理县财政体制的地区,地级民政部门指导和督促县级民政部门开展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

  (三)省级民政部门。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上级下拨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分配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足额将上级下拨和本级安排的资金拨付到地级;指导本行政区域灾区开展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收集、整理地、县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措施及进展情况,汇总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和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发放情况统计表(见附件4),及时上报民政部。

  实行省直接管理县财政体制的地区,省级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足额将上级下拨和本级安排的资金拨付到县级。

  (四)民政部。

  对于启动《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灾害过程,收到受灾省(自治区、直辖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中央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安排方案商财政部,联合下拨中央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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