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印发《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民函〔2011〕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居民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有序推进灾区居民住房恢复重建,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根据《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其他有关规定,民政部制定了《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规程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居民因灾倒塌、损坏住房(以下简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有序推进灾区居民住房恢复重建,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根据《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一、倒损住房情况的统计、核定
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简称民政部门)应立即组织力量,开展倒损住房情况的统计、核定工作。
(一)县级民政部门。
一次灾害过程结束后,立即组织人员,依托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现场查看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倒损住房情况,摸清底数,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工作,建立因灾倒塌住房户台账(附件2),向地级民政部门报告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情况,因灾倒塌住房户台账一并报备。
(二)地级民政部门。
接到县级民政部门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抽查倒损住房情况,原则上抽查率不低于10%。根据抽查结果,核定本行政区域内倒损住房情况,上报省级民政部门。抽查中发现误差较大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核实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