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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立完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试点工作的通知


  (三)逐步建立通畅的康复患者双向转诊制度。建立综合医院、康复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他延续性医疗机构之间的分工协作机制,实现分层级、分阶段康复。试点地区的卫生行政部门要制订转诊规范和流程,发挥政策引导和调控作用,逐步建立双向转诊制度;积极与基本医疗保障管理部门沟通,逐步探索建立分类保障制度,借助不同的支付比例,利用经济手段调控康复医疗服务的供给和利用,从制度上规范双向转诊,逐步建立起健康有序的康复患者转诊、流动机制。

  鼓励建立上下级(或区域内)医疗机构康复医疗服务对口支援关系,帮助解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际困难,提高康复医疗服务能力。

  (四)提高康复医学专业的服务能力。试点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充分吸收、借鉴国内外先进工作经验和管理理念,逐步提高康复医学的服务能力和规范化管理水平,提高康复医疗服务质量。要逐步建立符合康复医学专业人才成长规律、适应本地区情况的培训制度,有计划、分步骤地对各级各类康复医疗机构中康复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培训。综合医院在明确自身功能定位的基础上,贯彻落实《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建设和管理指南》要求,康复医学科应当积极主动与临床相关科室合作,提高早期康复介入能力,细化专业分工,提升学科水平。其他临床学科应当树立早期康复意识,主动与康复医学科协作。制订和完善康复医学疾病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提高服务质量,规范服务行为,实现学科发展价值。
  (五)创造良好的试点环境。试点地区要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加强对建立完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的宣传力度。调动广大医疗卫生工作者参与的积极性,争取患者和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
  五、工作要求

  (一)建立组织领导机构。试点地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充分认识建立完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工作的重要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成立本省(区、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指导组,加强指导、培训、评估和监督;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成立相应组织机构,提出本地区康复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发展目标,制订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强调体制机制创新,力求有所突破。相关医疗机构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强化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二)实行目标化管理,定期评估总结。各试点省要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卫生部。卫生部将结合各地试点工作方案,对各试点地区的工作情况进行督导评估,实行目标化管理。适时组织开展督导、检查、总结,定期进行专题研究,切实解决实际困难,推动各地建立完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试点工作持续、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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