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立完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试点工作的通知


  联系人:卫生部医政司 张 睿

  联系电话:010-68792785

  传  真:010-68792513

  附件:卫生部建立完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试点工作方案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卫生部建立完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试点工作方案

  康复医疗是医疗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避免或减轻残疾,减轻家庭和社会的经济负担。康复医疗服务体系是整个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发挥其作用,落实急、慢病分治,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有利于提高医疗资源整体利用效率与效益。老龄社会的到来,对提升康复医疗服务能力,转变服务方式提出了更高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以下简称《意见》)中提出的“注重预防、治疗、康复三者结合”的要求, 结合“十二五”时期卫生部有关工作重点和安排,2011年卫生部将开展建立完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试点工作。为指导各试点地区做好试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意见》“优化布局和结构、分层分级、提高质量、持续发展”的要求,统筹区域康复医疗资源,加强与区域内护理院、老年病院和慢性病院等延续性医疗机构的分工合作,逐步构建分层级、分阶段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不断提高能力,完善功能,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康复医疗服务需求,减少残疾发生,减轻残疾程度,提高生活质量,减轻家庭和社会负担,促进社会和谐。

  二、试点目标

  通过试点形成建立完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的总体思路和主要政策措施,建立“防、治、康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和服务模式,实现分层级医疗,分阶段康复,为全面推动康复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奠定基础。逐步构建布局合理、层次分明、功能完善、富有效率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康复医疗服务体系在整个医疗服务体系中的作用,为患者提供早期、系统、专业、连续的康复医疗服务。

  三、试点原则

  (一)政府主导,卫生牵头,部门配合。坚持政府主导的原则,通过政策引导、监督管理等措施,调整区域内康复医疗资源,建立患者在不同层级康复医疗机构和其他延续性医疗机构间的转诊、流动机制,总体设计、有序推进试点工作。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试点的组织、准备工作,主动协调相关部门,及时沟通,逐步完善配套政策,为试点营造良好环境。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