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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立完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试点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立完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试点工作的通知
(卫办医政函〔2011〕777号)


北京市、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四川省、云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提出的“注重预防、治疗、康复三者结合”的要求, 逐步构建分层级、分阶段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不断完善功能,提高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康复医疗服务需求,我部决定开展建立完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试点工作。现将有关工作内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按照东、中、西部兼顾的原则,综合考虑康复医疗工作基础、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所在省、卫生行政部门工作积极性等综合因素,我部确定了北京市、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四川省、云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14个省(区、市,以下简称试点省)开展建立完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试点工作。每个试点省至少选择2个城市作为建立完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试点城市,其中1个为省会城市(或中心城区),辖区内有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的省(区、市)应当将该城市作为康复医疗服务体系试点城市。部分试点城市将作为卫生部重点联系城市。

  二、试点工作于2011年9月启动,时限为2年,2013年9月底结束试点。我部将组织专家对各试点省工作进行外部评估,从中遴选出适宜的模式向全国推广。

  三、各试点省要按照《卫生部建立完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制订省级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并指定专人负责。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组织实施,充分发挥基层和医疗机构的积极性、主动性,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四、鼓励非试点省积极申请参加试点工作。

  五、请各试点省卫生行政部门于2011年9月20日前将试点实施方案报我部。各地在试点过程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联系我部医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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