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环发[2011]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厅(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也是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加强规划环评工作,避免环境因素考虑不足而导致的生态环境问题,是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进一步规范和严格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对于在规划编制和审批决策过程中更加充分考虑环境因素,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具有重大意义。
为贯彻落实
《条例》,现就进一步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按照
《条例》规定,编制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等综合性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应在编制过程中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应在规划编制的过程中适时组织进行。规划编制机关在报送审批综合性规划草案和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未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规划编制机关在报送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其审查意见一并附送规划审批机关;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审查意见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