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省(区、市)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接到评估验收申请后,按照《自检报告》进行先期审查。审查合格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评估验收申请。
第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接到评估验收申请后,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评估验收委托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成立评估验收工作组。
第十一条 评估验收工作组负责审查被评估验收单位再制造试点工作开展的情况。包括:听取各有关单位的工作报告,审阅相关项目档案资料并实地查验实施情况,通过市场调研、走访消费者或委托专业部门对产品性能进行检测,通过质询和答辩环节与试点单位充分讨论、沟通,对试点方案的实施情况、相关项目的工程设计、施工和设备质量等方面做出全面的评价。
第十二条 评估验收工作完成后,评估验收工作组提出《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评估验收总结报告》(以下简称《验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试点工作概述,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评价,是否通过评估验收的结论及相关意见和建议等。
第十三条 对于评估验收合格的单位,评估验收工作组将《验收报告》及合格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于评估验收不合格的单位,评估验收工作组要在《验收报告》中详细
说明理由并形成整改意见和建议,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验收报告》对试点单位和相应产品进行复核,确定最终通过评估验收的单位及产品种类。
第十五条 对通过评估验收的试点单位和产品种类,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发函认定,享受相应的鼓励措施。对未通过评估验收的单位,对遗留问题提出具体解决意见,限期整改落实,根据实际情况取消试点资格或适当延长试点期。
五、评估验收管理
第十六条 委托评估验收部门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
第十七条 评估验收工作组由有关部门、相关专家及地方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组成,相关专家从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验收专家库中随机选取。
第十八条 评估验收工作组的主要任务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