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列为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的单位,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完成相关工作后,接受评估验收。
第三条 评估验收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相关部门开展。
第四条 评估验收工作的依据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
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实施方案》,以及对《实施方案》的修改、调整文件等。
二、验收内容
第五条 评估验收内容包括: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实施方案》及对《实施方案》及建设项目的审批、修改、调整文件中提出的试点目标和指标的完成情况,主要任务和重点工作的完成情况,能力形成情况,实际达产状况,工程项目的完成情况,保障措施的实施情况及效果等。
《管理办法》规定的各项责任义务。
三、评估验收前准备工作
第六条 资料整理。评估验收前,试点单位应对《实施方案》、《重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以及相关方案和项目的审批、修改、调整文件等资料进行全面整理,对试点以来的企业运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资料文件分类立卷,接受评估验收。
第七条 组织自检。验收工作正式开始前,试点单位要自行组织检查,主要包括:目标和指标的完成情况,主要任务和重点工作的实施情况,项目的建设和完成情况,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等,
《管理办法》规定的各项制度执行情况。各试点单位须提出《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实施工作评估验收自检报告》,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自检报告》应综述再制造试点工作开展情况,与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实施方案》及批复要求等内容进行对比,详细说明各项目标和指标的完成情况,主要任务和重点工作的实施情况,重点项目的建设和完成情况,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并总结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工作成效及经验。
四、评估验收程序
第八条 试点单位完成评估验收各项准备工作后,可向省(区、市)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提出评估验收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