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优惠政策。我委、财政部已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再制造产品目录》编制小组,将根据试点情况,把符合新品标准、规模化生产的再制造产品纳入目录,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鼓励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优先采用再制造产品。
(三)鼓励技术研发。鼓励科研院所和企业开展联合攻关和产业化示范。支持生产企业、研究设计单位开展有利于再制造的环境友好设计。加强再制造产品设计技术和产品剩余寿命评估、经济环保的拆解和清洗、无损检测等技术的研发,做好国外先进技术与国内成熟适用技术的衔接,尽快形成再制造关键技术设备研发生产体系。
(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推广成熟适用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再制造技术,如自动化纳米颗粒复合电刷镀技术、等离子熔覆技术等。国家拟研究设立的再制造领域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将对通过验收评估的企业和再制造试点单位给予技术支持。
(五)完善服务体系。推动在部分维修网点(含汽车“4S”店)设立再制造产品专柜,建立再制造产品连锁示范店和售后服务点。加快建立再制造产品信息检索系统。
(六)加大宣传推广。国家将通过举办再制造技术、产品、工艺设备展览会,设立再制造产品体验馆和再制造产业发展论坛等多种形式,普及再制造知识,引导用户和消费者使用再制造产品。
四、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以报废汽车零部件为原料的再制造,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再制造产品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在显著位置标识为再制造产品,对不张贴标识的产品将依法处罚。对我委新确定和通过试点验收的汽车零部件企业,可标识我委、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标志。我委将会同国家工商总局不定期组织抽查,对达不到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再制造试点资格。
各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再制造试点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试点单位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法规和标准。
联系人:罗恩华 么新
电 话:010-68505572 68505640(兼传真)
附件:一、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评估验收工作程序
二、再制造试点单位申报条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二○一一年九月六日
附件一
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评估验收工作程序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工作开展,促进再制造产业化进程,根据《
关于组织开展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工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