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欧中小企业节能减排科研合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企[2011]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
为规范和加强中欧中小企业节能减排科研合作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财政部、科技部研究制定了《中欧中小企业节能减排科研合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八日
中欧中小企业节能减排科研合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欧中小企业节能减排科研合作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欧中小企业节能减排科研合作资金(以下简称中欧节能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支持国内中小企业与欧盟企业、研究单位等(以下简称欧方合作机构)在节能减排相关领域开展联合研发、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成果转化等科研合作,推动我国节能减排技术加快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中欧节能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条 财政部负责中欧节能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科技部负责编制中欧节能减排技术合作发展规划,与欧盟委员会所属相关机构的合作谈判,确定中欧节能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财政部拟定工作指南,下发申报通知,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中欧节能资金支持内容主要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