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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财政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

  2011年,中央财政进一步加大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力度,鼓励农民秸秆还田,恢复绿肥种植,增施有机肥,改良土壤,培肥地力,促进有机肥资源转化利用,减少污染,改善环境,培肥地力。农业部、财政部制定了《2011年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附件1,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省(区、市)农业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指导意见》和农业部下发的《土壤有机质提升技术模式概要》(农办农[2011]70号)要求,根据项目资金任务(附件2),编制本区域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项目总体实施方案,选定新增项目县,明确续建项目县,确定推广应用技术模式,界定实施具体区域和规模,提出组织方式、保障措施和进度安排。同时,要指导项目县编制具体项目实施方案。新增项目县的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农作物种植情况、实施项目的优势和具备条件、项目实施乡村和规模、应用的技术模式、补贴形式、组织方式、保障措施、进度安排等。续建项目县的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已取得的主要成效、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以及组织实施2011年度项目工作计划。省级农业、财政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项目申报、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验收管理工作。县级农业、财政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做好项目组织实施、技术指导、工作督查督导和资金使用监管工作。

  请各省(区、市)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8月15日前,将本省(区、市)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项目实施总体方案和项目县基本情况汇总表(式样见附件3,一式三份)分别报送农业部和财政部审核(项目县实施方案由省级农业部门、财政部门审查,书面文档由省级留存备查)。同时,将本省(区、市)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项目实施总体方案和项目县基本情况汇总表,以及各项目县实施方案的电子文档发送至59193349@163.com和feiliao@agri.gov.cn。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组织编写本区域的总体实施方案,并通过农业部农垦局申报。

  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财务司,邮编100125;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财政部农业司,邮编100820。

  联系电话:010-59193349(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

  010-59192545(农业部财务司)

  010-68551431(财政部农业司)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件1:
2011年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精神,今年农业部、财政部将继续组织实施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项目,大力推进秸秆还田,综合开发利用有机肥资源,切实加强耕地基础地力建设。根据近几年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项目实施情况,结合耕地质量建设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财政项目为依托,通过采取技术物资补贴方式,鼓励和支持农民还田秸秆,恢复绿肥种植,增施有机肥,改良土壤,培肥地力,促进有机肥资源转化利用,减少污染,改善环境,着力提高耕地质量。
  二、实施内容
  (一)秸秆还田。在南方稻作区,以双季稻种植区为重点,大面积推广应用稻田秸秆还田腐熟技术。在西北地区重点结合全膜双垄集雨沟播技术推广应用秸秆还田腐熟技术。在华北地区重点推广玉米秸秆粉碎还田腐熟技术。同时,在东北冷凉地区加大综合利用秸秆还田补贴模式探索力度,研究筛选补贴模式的主推技术、补贴对象、补贴标准、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等,形成简便实用、易于大面积推广的秸秆还田有效方式。通过项目实施,使项目区农作物秸秆还田率达到95%以上,田间地头焚烧秸秆现象基本杜绝,土壤有机质含量稳步提高,化肥施用量减少10%以上。
  (二)绿肥种植。稳定绿肥补贴面积,调整优化种植区域,示范带动南方冬闲田和北方秋闲田恢复种植绿肥。在绿肥种子紧缺地区推广绿肥混播技术,扩种经济绿肥,优先发展豆科绿肥。种植绿肥地区,大田绿肥鲜草亩产达到1500公斤以上,本田翻压减少化肥施用量10%以上。
  (三)有机肥增施。在耕地土壤退化严重、有机肥资源丰富的东北等部分地区,采取增施有机肥补贴方式,培肥地力,改良土壤。重点在粮棉油高产创建示范片组织实施,消纳规模养殖畜禽粪便等农业有机废弃物,平均增产达到5%。
  (四)土壤改良培肥。在酸化严重地区,集中连片实施酸化土壤改良培肥综合技术;在北方内陆地区集中连片实施盐碱地改良培肥综合技术。通过项目实施,培肥地力,减轻土壤酸、碱障碍因素的影响,提高农作物产量10%左右。
  三、范围规模
  (一)秸秆还田。在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推广应用南方稻田秸秆还田腐熟技术。在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河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广应用秸秆还田全膜双垄集雨沟播技术和玉米秸秆粉碎还田腐熟技术。在内蒙古、吉林、辽宁、黑龙江、黑龙江农垦探索综合利用秸秆还田的补贴模式,研究提出2-3个综合利用秸秆的补贴方式。
  (二)绿肥种植。在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冬闲田集中地区建立绿肥种植示范区。在内蒙古、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秋闲田集中地区建立绿肥种植示范区。
  (三)有机肥增施。在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广东农垦实施商品有机肥补贴。
  (四)土壤改良培肥。在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示范推广酸化土壤改良培肥综合技术。在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示范推广盐碱地改良培肥综合技术。
  四、实施条件
  按照相对集中连片、突出规模效应的原则,调整优化区域布局。每个省根据推广应用技术模式确定的条件,确定重点实施区域,遴选实施项目县。
  (一)秸秆还田。优先选择高速公路沿线、机场周边等粮食播种面积大、秸秆禁烧压力大的县实施秸秆还田项目,原则上粮食作物面积不少于30万亩,具备当年实施秸秆还田面积10万亩以上的条件。
  (二)绿肥种植。优先选择冬闲田、秋闲田较多的县实施绿肥种植,绿肥种子来源稳定,具备当年实施绿肥种植面积3万亩以上的条件,种植绿肥不影响粮食和主要经济作物发展。
  (三)有机肥增施。优先安排在畜禽规模化养殖较为发达、有机肥资源丰富的县实施增施有机肥,原则上粮食作物面积不少于30万亩,具备当年实施有机肥补贴5万亩以上的条件。
  (四)土壤改良培肥。优先安排在土壤酸化和盐碱化严重、面积较大的县实施土壤改良培肥,酸性土壤改良培肥实施地点集中在土壤PH小于5.5的区域,盐碱地土壤改良培肥的实施地点集中在土壤含盐量在0.4%以上的区域。项目县具备集中连片实施土壤改良培肥2万亩以上的条件。
  五、实施方式与补贴标准
  (一)秸秆还田补贴。对农民应用秸秆还田腐熟技术,购买秸秆腐熟剂给予补贴,每亩补贴20元。通过竞争性谈判使秸秆腐熟剂产品价格降低的,资金多出部分用于扩大实施面积。
  东北地区探索研究秸秆还田综合利用模式的补贴方式、补贴标准和实施规模,由有关项目省(单位)根据项目任务要求编制实施方案确定,并经农业部、财政部审批。
  (二)绿肥种植补贴。对农民种植绿肥,购买种子和根瘤菌剂给予补贴,每亩补贴20元。
  (三)增施商品有机肥补贴。对农民购买使用商品有机肥给予补贴,每亩补贴20元。
  (四)土壤改良培肥补贴。对于农民应用酸性土壤改良技术和盐碱地改良技术,购买土壤调理剂给予补贴,每亩补贴50元。
  上述补贴技术产品由省级农业、财政等相关部门组织公开招标,采取统一供应的方式,将技术产品直接发放到农民手中。绿肥种子招标采购,可探索采取订单方式,与绿肥种子繁育基地对接,直接供应绿肥种子,引导绿肥种子有序生产,避免种子供应不平衡而带来的价格大起大落。
  六、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
  (一)项目申报。省级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实施指导意见、本地区项目任务及资金安排(详见附件2)、2011年土壤有机质提升技术模式概要,组织编制本辖区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确定项目县和补贴技术模式,申报补贴资金。省级财政部门要将技术培训、试验示范、产品质量检测、效果监测等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年度财政预算。项目县农业、财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组织实施等工作。
  省级农业部门、财政部门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后,于8月15日前以农、财两厅联合发文方式上报农、财两部审核。项目实施方案应包括申请补贴资金额度、补贴面积、项目实施地点、项目县基本情况等。项目完成后,在2011年12月31日前将项目总结报农业部、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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