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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1〕6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
  为加快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实施,加强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8〕128号)精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附件1:
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实施,加强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8〕12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兴产业创投计划是指中央财政资金通过直接投资创业企业、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等方式,培育和促进新兴产业发展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参股创业投资基金是指中央财政从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等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与地方政府资金、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或通过增资方式参与的现有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参股基金)。
  第三条 参股基金管理遵循“政府引导、规范管理、市场运作、鼓励创新”原则,其发起设立或增资、投资管理、业绩奖励等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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