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民营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改高技〔2011〕19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局):
为推进落实《国务院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快推进民营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的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在实际工作中推进落实。
附件:关于加快推进民营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的实施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 技 部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
关于加快推进民营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进一步发挥民营企业在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的重要作用,围绕推进民营企业建立技术(开发)中心,承担或参与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建设,以及建立和完善服务于民营企业的技术创新服务机构(以上统称“研发机构”),增强民营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积极推进大型民营企业发展高水平研发机构
(一)国家和省(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要加大向大型民营企业的倾斜力度。要积极推进大型民营企业建立专业化的技术(开发)中心。对于已建技术(开发)中心并具备条件的大型民营企业,要按照地方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有关规定,积极支持申报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对于大型骨干民营企业的省市级技术中心,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联合发布的《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有关要求,鼓励申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对于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要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联合发布的《
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积极落实相关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