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 利
一、智利主要产业发展目标
1.继续保持智利铜、锂产量在世界上的位臵,力求发展相关下游加工制造业。
2.注重智利葡萄酒的宣传,提高葡萄酒的出口量。
3.加大三文鱼养殖和出口。
4.提高水果和林业产品出口量。
二、智利优先发展产业领域
1.铜、锂、金等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相关下游加工制造业。
2.电站、输变电线路更新改造、新能源。
3.葡萄酒生产和出口。
4.三文鱼养殖和出口。
5.水果种植加工、林业产品深加工和出口。
6.食品加工。
三、智利重点发展区域及相关产业
1.伊基圭自由区:鞋类、纺织品、服装加工等。
2.蓬塔阿里纳斯自由区:商品批发。
3.阿利卡自由工业区:纺织成衣加工、仓储及国际转运。
四、智利对外资行业准入规定
智利是一个对外资高度开放的国家。随着90年代电信和电力行业的私有化,外资可进入的投资行业范围已非常广泛。目前行业限制主要在国际陆路运输、渔业捕捞、近海航运、电台、媒体印刷等领域。此外,边境线内10公里以内土地不得出售给外国人。目前外资已广泛进入矿业、电力、天然气、供水、通信、金融、化工、食品、饮料、烟草业等领域。
五、智利主要进出口产品
智利主要出口产品:铜、钼、铁砂、纸浆、三文水果、葡萄酒等。
主要进口产品:机械设备、通讯产品、家电产品、纺织品、服装、轮胎、化工产品、运输工具、能源产品(石油、天然气)等。
中国对智利出口主要产品:机械设备、通讯产品、家电产品、纺织品、服装、轮胎、玩具、鞋类、化工产品、手工工具、运输工具等。
中国从智利进口主要产品:铜、纸浆、鱼粉和木材、葡萄酒、海藻、硫酸钾、水果、铁矿砂和碘。
六、在智利开展业务的主要中资企业
北京中色地科矿产勘查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兴通讯智利分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智利子公司、铜冠钱氏投资有限公司、金城智利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惠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陵智利有限责任公司、中粮酒业智利公司、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总公司南美代表处、一拖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智利代表处。
大洋洲
澳大利亚
一、澳大利亚主要产业发展目标
1.鼓励使用再生能源,鼓励替代能源和再生能源技术的研发和创新。
2.加强基础设施、学校和住房项目的投资。
3.加强技术工人培训,应对劳动力市场紧缺。
4.鼓励开展技术创新、投资和国际合作。
5.发展以纳米技术为基础的特定制造行业。
6.支持食品加工行业的研发和创新。
二、澳大利亚优先发展产业领域
1.矿产资源勘探、开采、加工。
2.汽车、航空航海、工具加工、机器人技术、电子、通信业、光学及光子技术、空间信息业、科技和医疗器械、化工塑料产品。
3.生物技术、清洁能源、智能制造系统、先进复合结构、纳米技术、聚合体技术、光子技术、电讯技术、卫星系统、传感信号处理和空间信息等。
4.小麦、大麦、甘蔗和水果等农作物种植;绵羊养殖业等。
5.交通运输与通讯、金融保险、旅游。
三、澳大利亚重点发展区域及相关产业
1.昆斯兰创意产业园区:设计、舞蹈、视觉艺术、音乐、创意写作、广告、新闻、电视媒体、动画、数字媒体等。
2.Kemerton工业园区:铝业、煤炭,钽及锂辉石开采和加工、乳制品、园艺、葡萄栽培、牛肉和木材。
四、澳大利亚对外资行业准入规定
澳大利亚没有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其禁止和限制外资进入的领域。任何支持澳大利亚行业可持续增长和发展的生产型外商投资都受到鼓励,这包括为澳大利亚提供货物和服务、发展出口市场、引进和开发新技术或管理技术,以及对商业的经营和管理。
1.敏感行业
在澳投资能源矿产、房地产、金融、保险、航空、媒体、电信、机场等敏感行业的外资项目需要进行申报和审批,澳政府对投入到这些敏感行业的外资项目设定了限制措施。
2.鼓励政策
为促进重大外资项目的引进,澳政府的鼓励政策包括:提供简化审批手续等便利服务、提供技术人才支持、资助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等,此外还对在澳建立地区总部和营运中心提供优惠政策。这些重大外资项目的认定通常比较严格,需要满足的条件包括:投资项目对澳具有战略意义或给澳带来重大经济利益或对就业、基础设施将做出重大贡献、将促进澳工业创新,增加研发和商业化能力、项目金额超过5000万澳元等。
3.投资审查
澳大利亚法律规定,外国私营企业在澳大利亚投资达到一定金额和持股比例,需要接受澳大利亚国库部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审查;但对于所有外国政府及相关实体,无论投资额大小,在澳大利亚直接投资前,都必须知会澳大利亚政府并获得事先批准。银行、媒体、电信、机场等敏感行业,除接受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审查外,还需符合这些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
详细规定可登陆澳大利亚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网站:www.firb.gov.au
五、澳大利亚主要进出口产品
澳大利亚主要出口产品:煤炭、铁矿石、黄金、天然气、原油和精炼油、氧化铝、小麦、牛肉、羊肉、羊毛、铜矿石、棉花、糖和葡萄酒等。
澳大利亚主要进口产品:原油和精炼油、轿车、汽车配件、航空器材、药物、通讯设备、电脑、纺织品、服装和日用品等。
中国向澳大利亚出口主要商品:家电、计算机、通讯设备、服装、纺织品、鞋、箱包、玩具等。
中国从澳大利亚进口主要商品:铁矿石、煤、氧化铝、铜矿石、羊毛、大麦和葡萄酒等。
六、在澳大利亚开展业务的主要中资企业
中国银行(澳大利亚)有限公司、中国冶金科工集团公司、中国铝业公司、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华菱钢铁公司、兖州煤业公司、中国五矿集团等。
巴布亚新几内亚
一、巴布亚新几内亚主要产业发展目标
1.农业
(1)提高个体农户产量及农产品质量,增强传统农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
(2)鼓励多种经营,支持农户发展出口作物种植基地;
(3)促进各地区农业的平衡发展,坚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减少贫困、增加就业、维护粮食安全的远景目标。
2.矿业
加大对矿业的投资,鼓励矿产原料在当地加工后再出口,以鼓励外资投入、增加国内就业,提高出口附加值,并提高其冶炼技术。
二、巴布亚新几内亚优先发展产业领域
1.棕榈油、咖啡、可可、椰子种植;农产品加工。
2.铜、镍钴及海底硫化物资源勘探开发。
3.林和林产品加工。
4.捕鱼和鱼产品加工。
5.旅游开发。
6.石油和天然气。
7.制造业。
8.基础设施建设。
三、巴布亚新几内亚重点发展区域及相关产业
巴布亚新几内亚太平洋渔业工业园区:捕鱼、鱼产品加工。
四、巴布亚新几内亚对外资行业准入规定
1.优先投资领域
能够促进经济发展、提供就业机会、利用国内资源(尤其是再生资源)、扩大出口量和出口额、发展农村地区经济、引进科技和技能等行业领域,被巴新政府列入优先投资领域。
2.禁止投资领域
根据巴新《投资促进条例》规定,外资企业不能投资以下领域:
(1)农业:年销售额低于5万基纳的种植业、农畜业;
(2)林业:部分树种和植被的采伐;
(3)渔业:3海里近海商业捕捞、部分海洋动植物的捕捞和开采;
(4)矿业:冲击矿床的开采;
(5)公共饮食业:移动食物零售;
(6)批发零售业:野生动植物批发零售、二手服装批发和零售、街头贩卖、手工艺品批发和零售、修鞋店等。
五、巴布亚新几内亚主要进出口产品
巴布亚新几内亚主要出口产品:铜、金、矿砂、原木、原油、椰干、椰油、可可、咖啡 、棕榈油等初级产品。
巴布亚新几内亚主要进口产品:食品、饮料、纺织品、化工产品、燃料油及机械运输设备等。
中国从巴布亚新几内亚进口主要商品主要:原油和木材。
中国向巴布亚新几内亚出口主要商品:纺织品、服装、鞋类、轻工产品、机电产品等。
六、在巴布亚新几内亚开展业务的主要中资企业
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海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建工对外建设公司、北新建材有限公司、宁波雅丽木业有限公司等。
斐 济
一、斐济主要产业发展目标
1.矿泉水生产。
进行可持续地下水开采和管理,增加出口收入。
2.蔗糖生产
(1)落实蔗糖业改革计划;
(2)加强企业与土地所有者之间的沟通;
(3)通过扩大种植和加大投入研究力量,提高甘蔗生产的效率和产量;
(4)改善甘蔗收割和运输系统;
(5)多元化经营,利用蔗糖生产酒精等其他产品。
3.农业与畜牧业
(1)落实农村与外围岛屿发展计划,建立郊区多元化农业生产区,农业生产商业化,增加附加值;
(2)与现有市场和新兴市场(包括中国、澳大利亚、新西兰、欧盟、美国和日本)签署一揽子农产品协议,增加农产品出口;
(3)强化农业生产技术培训;
(4)探索与私有企业合作的可能性;
(5)增加农业生产的融资渠道;
(6)改善农业生产基础设施;
(7)提高食品安全,进行质量管理。
4.林业
(1)为林业发展提供足够的政策和技术支持;
(2)以保护为第一目标,对林木储量进行调查研究;
(3)突破开采、养护和再种植的技术难点,提升产品品质;
(4)为资源业主解决融资渠道问题,对资源进行更有效的开发利用;
(5)提高初期加工阶段的原材料利用率,增加产品附加值;
(6)为林业开采改善基础设施。
5.渔业
(1)修改现有制度和法律安排,进行渔业内部改革;
(2)进行可持续开发管理,包括辖区内渔业资源管理和珊瑚礁管理;
(3)鼓励私营企业与政府合作,按照HACCP和CITES的要求对当地从业者进行人员技术培训。
6.信息通讯
(1)协调潜在投资者与通讯运营商之间合作,降低通讯资费;
(2)扩大通讯服务的覆盖范围,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建立通讯的服务站点;
(3)减少电信市场垄断;
(4)促进电子政府和电子商务的发展;
(5)为信息通讯部门发展制定适合的产业政策,将斐济发展成南太平洋区域内的信息中心。
7.综合运输系统
(1)考虑政府对交通进行补贴;
(2)吸引投资者对交通设施进行投资;
(3)鼓励使用公共交通;
(4)引入有效措施降低路桥的毁坏数量,对国有交通网络进行可持续的建设、维护和升级;
(5)鼓励使用多种交通工具,尤其是环保和低油耗的交通工具;
(6)对苏瓦至瑙苏里的综合交通系统进行研究规划。
8.陆上交通
(1)对车辆和路面保养进行有效管理,维护国有陆上交通网络体系;
(2)对陆上交通各部门进行改革和整合;
(3)健全交通设施的收费体系和破坏交通设施的处罚体系;
(4)减少和控制二手汽车的进口,引进节能型交通工具;
(5)修改现有陆上交通融资机制。
9.海上运输
(1)提高港口吞吐能力,对现有设施进行改造和升级;
(2)对海路和内陆河道运输能力进行升级;
(3)为海运贸易提供经济、安全和充足的服务设施;
(4)有效防止海域污染。
10.航空运输
(1)对机场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持续投入,对瑙苏里机场进行扩建;
(2)对机场跑道进行扩建,以满足未来货运需要;
(3)按照国际标准和要求,对航空业进行重组和改革;
(4)考虑在Vanua Levu岛建造国际机场。
12.能源生产和使用
(1)通过国家立法,实施可持续能源发展和使用战略;
(2)在各层面建立高效可靠的终端能源信息系统;
(3)对斐济能源安全进行深入研究,作为未来政策制定指导;
(4)与其他工业部门和私有加强能源使用、生产和新能源开发方面的合作;
(5)鼓励交通、电力等部门减少石化燃料的消费;
(6)提高国家电网和系统的电气化水平,组建独立的电力监管部门,发展可再生能源。
二、斐济优先发展产业领域
1.蔗糖生产。
2.农业与畜牧。
3.旅游。
4.制造业和商业
5.木材加工、出口。
6.信息通讯技术。
7.生物能源。如蔗糖、椰子或木薯加工生物燃料项目。
三、斐济重点发展区域及相关产业
1.卡拉布信息通讯业专属经济免税区:信息通讯技术产业。
2.斐济在北部瓦努阿岛以及罗图玛、卡达乌、塔乌尼、莱芜卡、劳马维提、克劳瓦、瑞比和劳等共9个外岛设立免税区,可从事的业务有:服装加工、分销中心、仓储、服务业外包等。
四、斐济对外资行业准入规定
1.保留类产业
下列行业为保留类行业,只允许斐济本国人和本国企业经营:奶吧及咖啡厅;
出租车;公交车;卡瓦(Kava)贸易;市场摊贩;手工艺品;裁缝店;个人及家用品修理;水管工; 电工;植物育苗;日间托儿所;网吧、游戏娱乐中心;家庭式小酒店;林业(植物管理和采伐);观光旅行社、旅游中介和旅游向导服务(作为整体投资计划的一部分的除外); 办公服务业(建筑物清洁等); 烤面包(糕饼)店(在外资拥有的酒店/度假村内经营的除外);背包者简易酒店; 夜总会(在外资拥有的酒店/度假村内经营的除外); 酒吧(在外资拥有的酒店/度假村内经营的除外)。
2.限制类产业
(1) 渔业
外国投资者投资渔业,斐济公民必须至少占股30%。
(2) 农业
外国投资者投资农业,自营运之日起必须至少拥有25万斐元现金(“现金”是指开始营业时斐贸易投资局将查验由斐济储备银行为投资者开具的资金证明。下文与此相同)。
(3)制造业
家具加工制造业:外国投资者自营运之日起必须至少拥有30万斐元现金。
小艇制造业:外国投资者自营运之日起必须至少拥有50万斐元现金。
烟草制造业:在国内销售的香烟生产中,至少50%的烟叶须在当地种植加工,并且外国投资者自营运之日起必须至少拥有75万斐元现金。
(4) 旅游业
餐厅服务业(外资饭店中经营的餐厅除外):外国投资者自营运之日起必须至少拥有25万斐元现金。
汽车租赁业或定期内陆运输旅游业:外国投资者自营运之日起必须至少拥有50万斐元现金。
斐济传统文化遗产:外国投资者自营运之日起必须至少拥有50万斐元现金。
(5) 服务业
美发美容业:外国投资者自营运之日起必须拥有至少50万斐元现金。
汽车修理及维护业:外国投资者自营运之日起必须拥有至少50万斐元现金。
货物申报、代理报关业务:外国投资者自营运之日起必须拥有至少50万斐元
现金。
房地产管理:外国投资者自营运之日起必须拥有至少500万斐元现金。
房地产开发:外国投资者自营运之日起必须拥有至少500万斐元现金。
建筑业:外国投资者自营运之日起必须拥有至少500万斐元现金。
大型挖(推)土业务:外国投资者自营运之日起必须拥有至少250万斐元现金。
病虫害防治及熏蒸杀虫业务:外国投资者自营运之日起必须拥有至少50万斐元现金。
斐济各岛屿间客、货运输业务(不含旅游支持服务):外国投资者自营运之日起必须拥有至少150万斐元现金。
广告及营销业务:外国投资者自营运之日起必须拥有至少50万斐元现金。
咨询服务及管理业务:外国投资者自营运之日起必须拥有至少50万斐元现金。
零售业:外国投资者自营运之日起必须拥有至少100万斐元现金。
批发业:外国投资者自营运之日起必须拥有至少100万斐元现金。
干洗业:外国投资者自营运之日起必须拥有至少30万斐元现金。
(6)其它行业
外国投资者自营运之日起必须至少拥有25万斐元现金。
五、斐济主要进出口产品
斐济主要出口商品:蔗糖、矿泉水、海产品、服装、木材等。
斐济主要进口商品:燃料、交通设备、制成品、食品、化工产品等。
中国向斐济出口主要商品:机电设备、锅炉、机械、配件、钢制品、塑料及制品等。
中国从斐济进口主要商品:鱼类产品、木制品等。
六、在斐济开展业务的主要中资企业
中水电建设集团公司、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葛洲坝集团、天洁水泥厂、上海贝尔-阿尔卡特股份公司、斐济南京制衣厂、华西企业(斐济)有限公司、龙迪国际贸易(斐济)公司、SSS国际大酒店(斐济)公司、华为技术(斐济)有限公司、信发奥若姆勘探有限公司、中水(斐济)控股
有限公司、上海远洋渔业有限公司、广东广远渔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远洋渔业公司、深圳深水远洋渔业公司、山东靖海实业集团、山东中荣渔业公司、山东俚岛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荣成马山远洋渔业有限公司、荣大洋渔业公司、浙江兴业集团有限公司、茂名海通渔业公司、永幸斐济有限公司等。
新西兰
一、新西兰主要产业发展目标
1.铁路建设
新西兰政府最近宣布,计划在五年内对铁路基础设施建设投资8,020万新元,旨在改进奥克兰和惠灵顿的铁路乘客服务以及新西兰观光火车(Tranz Scenic)的旅游服务。
2.基础设施
建立新的基础设施。在未来4年内,政府计划拿出5亿新元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3.宽带网络
政府计划在6年内投资15亿新元实行超高速宽带网络计划。计划首先将在全国25个城镇展开,主要工程是铺设光线线路。目标是在未来10年内,让新西兰75%的民众能够获得世界一流水平的网络宽带服务。
4.生物产业
结合本国国情制定远景规划,促进区域均衡发展,使生物技术产业成为新西兰经济中不可忽视的组成部分。
二、新西兰优先发展产业领域
1.信息与通信技术:保健、信息技术、移动/无线、虚拟环境和可视化、特技和游戏、电子政务/电子保险、农业技术和环境工程。
2.生物技术:生物制药、治疗学、农业生物科技、营养学、生物探索、环境保护、林业科技。
3.电影业:电影外景及后期制作、电影音效、电视纪录片及广告。
4.特种制造:航空、轻合金、游艇、农业科技、食品、电子/信息技术。
5.木材加工:锯木、再加工产品、板材。
6.食品饮料业。
三、新西兰重点发展区域及相关产业
新西兰Izone工业园区:制造、仓储、分销、农产品加工。
四、新西兰对外资行业准入规定
1.禁止的行业
主要有核技术、转基因技术。
2.限制的行业
(1)涉及土地的投资。涉及土地的海外投资必须获得海外投资办公室的审批。海外投资者必须证明该项投资对新西兰是有利的。例如,为新西兰创造更多就业机会;为新西兰带来新的技术;开发新的出口市场或为新西兰出口商增加出口渠道;提高市场竞争力、生产效率、产量和服务质量;为新西兰带来新的投资;增加对初级产品的加工;投资人是否打算永久定居在新西兰等。其中,涉及农场土地的投资项目,该农场土地必须是已经面对新西兰国内市场公开发售过的土地,投资人还必须证明该项目确实或极有可能带来实际的效益。
(2)渔业。新西兰自1986年开始对渔业捕捞实行配额管理。配额持有者要缴付配额使用费。新的公司一般得不到配额,但可以从其他公司那里购买或者租赁。除国内渔船外,新西兰渔业公司也包租外国船队,或允许外国渔业公司参与商业捕捞。新西兰政府对外国企业投资新西兰的渔业捕捞实行准入管理。
(3)眼镜制造业。1976年《验光及配镜法》规定在新西兰从事眼镜制造业的外国投资者,不得拥有该企业45%以上的控制权。
(4)垄断性行业。外资难以进入的行业还有电信、国内航空、能源开发与供应、印刷等垄断性行业。
3.鼓励的行业
(1)信息与通信技术:信息技术、移动/无线、虚拟环境和可视化、特技和游戏、电子政务/电子保险、农业技术和环境工程业等;
(2)生物技术:生物制药、治疗学、农业生物科技、营养学、生物探索、环境保护、林业科技业等;
(3)电影业:电影外景及后期制作、电影音效、电视纪录片及广告业等;
(4)特种制造:航空、轻合金、游艇、农业科技、食品、电子/信息产业等;
(5)木材加工:锯木、再加工产品、板材;
(6)食品饮料业。
五、新西兰主要进出口产品
新西兰主要出口商品:乳制品(奶粉、黄油和奶酪)、肉类、木材、石油及相关产品、水果、羊毛等。
新西兰主要进口商品:工业设备、机械配件、车辆、燃料油、轻工业产品等。
中国从新西兰进口:乳制品、动物产品、木材、食品饮料、纺织品及原料、木浆等。
中国向新西兰出口主要商品:机电产品、纺织品及原料、家具、玩具、贱金属及制品、化工产品等。
六、在新西兰开展业务的主要中资企业
中远(新西兰)有限公司、中国保险(新西兰)有限公司、中国五矿(新西兰)有限公司、华为技术(新西兰)有限公司、威尼达林业有限公司、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新西兰有限公司、兆悦(新西兰)国际有限公司、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奥克兰办事处、中国南方航空公司奥克兰办事处等。
附录1
我国对外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一览表
序号 | 国家 | 签署日期 | 生效日期 | 备注 |
1 | 瑞典 | 1982年3月29日 | 1982年3月29日 | |
| 瑞典议定书 | 2004年9月27日 | 2004年9月27日 | 签字即生效 |
2 | 德国 | 1983年10月7日 | 1985年3月18日 | |
|
| | 2003年12月1日 | 2005年11月11日 | 重新签定 |
3 | 法国 | 1984年5月30日 | 1985年3月19日 | 2007年11月26日重新签订,新协定取代旧协定。 |
| | 2007年11月26日 | 2010年8月1日 | 重新签订 |
4 | 比利时与卢森堡 | 1984年6月4日 | 1986年10月5日 | |
| | 2005年6月6日 | 2009年12月1日 | 重新签订 |
5 | 芬兰 | 1984年9月4日 | 1986年1月26日 | |
| | 2004年11月15日 | 2006年11月15日 | 重新签订 |
6 | 挪威 | 1984年11月21日 | 1985年7月10日 | |
7 | 意大利 | 1985年1月28日 | 1987年8月28日 | |
8 | 丹麦 | 1985年4月29日 | 1985年4月29日 | |
9 | 荷兰 | 1985年6月17日 | 1987年2月1日 | |
| | 2001年11月26日 | 2004年8月1日 | 重新签定 |
10 | 奥地利 | 1985年9月12日 | 1986年10月11日 | |
11 | 英国 | 1986年5月15日 | 1986年5月15日 | |
12 | 瑞士 | 1986年11月12日 | 1987年3月18日 | 2009年1月27日修订,修订的协定尚未生效 |
13 | 波兰 | 1988年6月7日 | 1989年1月8日 | |
14 | 保加利亚 | 1989年6月27日 | 1994年8月21日 | |
| 保加利亚附加议定书 | 2007年6月26日 | 2007年11月10日 | |
15 | 俄罗斯 | 2006年11月9日 | 2009年5月1日 | |
16 | 匈牙利 | 1991年5月29日 | 1993年4月1日 | |
17 | 捷克和斯洛伐克 | 1991年12月4日 | 1992年12月1日 | |
| 斯洛伐克 | 2005年12月7日 | 2007年5月25日 | 附加议定书 |
18 | 葡萄牙 | 1992年2月3日 | 1992年12月1日 | |
| | 2005年12月9日 | 2008年7月26日 | 重新签订 |
19 | 西班牙 | 1992年2月6日 | 1993年5月1日 | |
| | 2005年11月24日 | 2008年7月1日 | 重新签订 |
20 | 希腊 | 1992年6月25日 | 1993年12月21日 | |
21 | 乌克兰 | 1992年10月31日 | 1993年5月29日 | |
22 | 摩尔多瓦 | 1992年11月6日 | 1995年3月1日 | |
23 | 白俄罗斯 | 1993年1月11日 | 1995年1月14日 | |
24 | 阿尔巴尼亚 | 1993年2月13日 | 1995年9月1日 | |
25 | 克罗地亚 | 1993年6月7日 | 1994年7月1日 | |
26 | 爱沙尼亚 | 1993年9月2日 | 1994年6月1日 | |
27 | 斯洛文尼亚 | 1993年9月13日 | 1995年1月1日 | |
28 | 立陶宛 | 1993年11月8日 | 1994年6月1日 | |
29 | 冰岛 | 1994年3月31日 | 1997年3月1日 | |
30 | 罗马尼亚(新) | 1994年7月12日 | 1995年9月1日 | |
| 罗马尼亚附加议定书 | 2007年 4月16日 | 2008年9月1日 | |
31 | 南斯拉夫 | 1995年12月18日 | 1996年9月12日 | 注:塞尔维亚承接了前南斯拉夫的国际协定。 |
32 | 马其顿 | 1997年6月9日 | 1997年11月1日 | |
33 | 泰国 | 1985年3月12日 | 1985年12月13日 | |
34 | 新加坡 | 1985年11月21日 | 1986年2月7日 | |
35 | 科威特 | 1985年11月23日 | 1986年12月24日 | |
36 | 斯里兰卡 | 1986年3月13日 | 1987年3月25日 | |
37 | 日本 | 1988年8月27日 | 1989年5月14日 | |
38 | 马来西亚 | 1988年11月21日 | 1990年3月31日 | |
39 | 巴基斯坦 | 1989年2月12日 | 1990年9月30日 | |
40 | 土耳其 | 1990年11月13日 | 1994年8月19日 | |
41 | 蒙古国 | 1991年8月25日 | 1993年11月1日 | |
42 | 乌兹别克斯坦 | 1992年3月13日 | 1994年4月12日 | |
43 | 吉尔吉斯 | 1992年5月14日 | 1995年9月8日 | |
44 | 亚美尼亚 | 1992年7月4日 | 1995年3月18日 | |
45 | 菲律宾 | 1992年7月20日 | 1995年9月8日 | |
46 | 哈萨克斯坦 | 1992年8月10日 | 1994年8月13日 | |
47 | 韩国* | 1992年9月30日 | 1992年12月4日 | |
| | 2007年9月7日 | 2007年12月1日 | 重新签订 |
48 | 土库曼斯坦 | 1992年11月21日 | 1994年6月6日 | |
49 | 越南 | 1992年12月2日 | 1993年9月1日 | |
50 | 老挝 | 1993年1月31日 | 1993年6月1日 | |
51 | 塔吉克斯坦 | 1993年3月9日 | 1994年1月20日 | |
52 | 格鲁吉亚 | 1993年6月3日 | 1995年3月1日 | |
53 | 阿联酋 | 1993年7月1日 | 1994年9月28日 | |
54 | 阿塞拜疆 | 1994年3月8日 | 1995年4月1日 | |
55 | 印度尼西亚 | 1994年11月18日 | 1995年4月1日 | |
56 | 阿曼 | 1995年3月18日 | 1995年8月1日 | |
57 | 以色列 | 1995年4月10日 | 2009年1月13日 | |
58 | 沙特阿拉伯 | 1996年2月29日 | 1997年5月1日 | |
59 | 黎巴嫩 | 1996年6月13日 | 1997年7月10日 | |
60 | 柬埔寨 | 1996年7月19日 | 2000年2月1日 | |
61 | 叙利亚 | 1996年12月9日 | 2001年11月1日 | |
62 | 也门 | 1998年2月16日 | 2002年4月10日 | |
63 | 卡塔尔 | 1999年4月9日 | 2000年4月1日 | |
64 | 巴林 | 1999年6月17日 | 2000年4月27日 | |
65 | 伊朗 | 2000年6月22日 | 2005年7月1日 | |
66 | 缅甸 | 2001年12月12日 | 2002年5月21日 | |
67 | 朝鲜 | 2005年3月22日 | 2005年10月1日 | |
68 | 印度 | 2006年11月21日 | 2007年8月1日 | |
69 | 澳大利亚 | 1988年7月11日 | 1988年7月11日 | |
70 | 新西兰 | 1988年11月22日 | 1989年3月25日 | |
71 | 巴布亚新几内亚 | 1991年4月12日 | 1993年2月12日 | |
72 | 加纳 | 1989年10月12日 | 1990年11月22日 | |
73 | 埃及 | 1994年4月21日 | 1996年4月1日 | |
74 | 摩洛哥 | 1995年3月27日 | 1999年11月27日 | |
75 | 毛里求斯 | 1996年5月4日 | 1997年6月8日 | |
76 | 津巴布韦 | 1996年5月21日 | 1998年3月1日 | |
77 | 阿尔及利亚 | 1996年10月17日 | 2003年1月28日 | |
78 | 加蓬 | 1997年5月9日 | 2009年2月16日 | |
79 | 尼日利亚 | 1997年5月12日 | | 已废除 |
| | 2001年8月27日 | 2010年2月18日 | 重新签定 |
80 | 苏丹 | 1997年5月30日 | 1998年7月1日 | |
81 | 南非 | 1997年12月30日 | 1998年4月1日 | |
82 | 佛得角 | 1998年4月21日 | 2001年10月1日 | |
83 | 埃塞俄比亚 | 1998年5月11日 | 2000年5月1日 | |
84 | 突尼斯 | 2004年6月21日 | 2006年7月1日 | |
85 | 赤道几内亚 | 2005年10月20日 | 2006年11月15日 | |
86 | 马达加斯加 | 2005年11月21日 | 2007年7月1日 | |
87 | 波利维亚 | 1992年5月8日 | 1996年9月1日 | |
88 | 阿根廷 | 1992年11月5日 | 1994年8月1日 | |
89 | 乌拉圭 | 1993年12月2日 | 1997年12月1日 | |
90 | 厄瓜多尔 | 1994年3月21日 | 1997年7月1日 | |
91 | 智利 | 1994年3月23日 | 1995年8月1日 | |
92 | 秘鲁 | 1994年6月9日 | 1995年2月1日 | |
93 | 牙买加 | 1994年10月26日 | 1996年4月1日 | |
94 | 古巴 | 1995年4月24日 | 1996年8月1日 | |
| | 2007年4月20日 | 2008年12月1日 | 重新修订 |
95 | 巴巴多斯 | 1998年7月20日 | 1999年10月1日 | |
96 |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 2002年7月22日 | 2004年12月7日 | |
97 | 圭亚那 | 2003年3月27日 | 2004年10月26日 | |
98 | 马耳他 | 2009年2月22日 | 2009年4月1日 | |
99 | 塞浦路斯 | 2001年1月17日 | 2002年4月29日 | |
100 | 马里 | 2009年2月12日 | 2009年7月16日 | |
101 | 瑞士 | 2009年1月27日 | 2010年4月13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