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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等关于印发2011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

  在销售时发现库存粮食实际数量和质量与销售标的不符的,造成的损失由负有监管责任的中储粮直属企业先行赔付,并查明原因。属于审核验收环节的问题,要追究负责审核验收的中储粮分公司(或直属库)和相关人员责任,并由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属于委托收储库点违反代储保管合同约定,因保管不善造成粮食损失的,由该收储库点承担经济损失,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监管人员的责任。对因未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收购和保管费用而导致库存粮食质量发生问题的,要追究中储粮分公司(或直属库)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承担相应损失。
  对于有购买陈粮冒充新粮,或就地划转本库存粮的“转圈粮”套取费用补贴等行为的委托收储库点,一经发现要将其收购的中晚稻全部退出最低收购价中晚稻收购进度和库存统计,扣回全部费用利息补贴,由承贷企业追回粮款归还农发行贷款,取消其最低收购价收购资格,由中储粮公司负责收回企业不当得利,并上交中央财政。如发生损失,由委托收储库点承担,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以及负责监管的人员责任,并将其以前年度收储的最低收购价中晚稻实行移库或按有关程序及时安排拍卖,所发生的费用由违规企业承担。承担审核验收的中储粮分公司(或直属库)在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要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关分公司管理的临时存储最低收购价中晚稻,保管费用补贴和贷款利息补贴由中央财政负担,先预拨,后清算。保管费用补贴用于保管最低收购价中晚稻所需各项合理费用开支,包括质检、监管等日常费用及损耗,由中储粮总公司包干使用,其中拨付委托收储库点直接用于保管的费用(含损耗)不得低于每市斤3.5分钱/年,具体标准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粮食局、中储粮总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保管费用标准调整情况另行研究确定。委托收储库点的保管费用,自中晚稻收购入库当月起根据月末库存数量进行补贴;贷款利息根据入库结算价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中央财政根据中储粮总公司上报的最低收购价利息费用补贴的申请报告,按季度将保管费用和贷款利息预拨付给中储粮总公司。中储粮总公司及其分公司要将保管费用按标准按季足额拨付到委托收储库点。事后,由中央财政根据中储粮总公司验收确认后的实际保管数量、等级和核定的库存成本等对中储粮总公司进行清算。清算过程中,对有关部门确认的中储粮公司所属企业虚报收购数量、质量以次充好等套取中央财政资金的违纪行为,按规定扣减相关补贴,并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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