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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等关于印发2011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

  第十条 中储粮公司确定的委托收储库点按最低收购价收购中晚稻所需贷款(收购资金和收购费用),由所在地中储粮直属企业统一向农业发展银行承贷,并根据中晚稻收购情况及时预付给委托收储库点,保证收购需要。对于没有中储粮直属企业的市(地)区域,为保证收购需要,可暂由中储粮分公司指定该区域内具有农发行贷款资格、资质较好的委托收储企业承贷;收购结束后,贷款要及时划转到中储粮公司直属企业统一管理。农业发展银行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和收购费用及时足额供应。收购费用为每市斤2.5分钱(含县内集并费),由中储粮总公司包干使用,其中拨付委托收储库点直接用于收购的费用不得低于每市斤2分钱。
  第十一条 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按最低收购价收购的中晚稻主要用于充实地方储备,所需收购贷款由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及时足额发放。有关收购、保管费用和利息按地方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预案执行期间,中储粮总公司和有关省粮食局每5日分别将中储粮分公司和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按最低收购价收购的中晚稻品种、数量汇总后报国家粮食局。中储粮总公司汇总的数据要同时抄送农业发展银行。具体报送时间为每月逢5日、10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中午12时之前。
  省级农发行在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最低收购价收购资金的发放情况抄送当地中储粮分公司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同时,中储粮有关分公司将最低收购价中晚稻每月收购进度情况抄送当地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省分行。各委托收储库点要每5日将实际收购进度数据同时抄报所在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关分公司和直属企业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收购的中晚稻,粮权属国务院,未经国家批准不得动用。对收购入库的最低收购价中晚稻品种、数量和质量等级,中储粮有关分公司及其直属企业要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审核验收,对最低收购价中晚稻库存验收结果负责。对验收中发现入库的中晚稻数量、质量指标与收购码单等原始凭证标注不符的,要及时核减最低收购价收购进度和库存统计,扣回全部费用利息补贴。对验收合格的,要建立委托收储库点的质量档案,做到分品种、分等级专仓储存,最低收购价中晚稻不得露天储存,简易仓房、待报废仓房、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仓房不得承储最低收购价中晚稻。中储粮直属企业要与委托收储库点签订代储保管合同,明确品种、数量、等级、价格和保管、出库责任等,作为以后安排销售标的的质量依据。
  中储粮有关分公司要将委托收储库点最低收购价中晚稻质量验收结果,于本预案执行结束后1个月内汇总报中储粮总公司、有关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发行省分行。中储粮总公司要对分公司上报的收购进度和库存数据进行审核,并及时汇总情况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和农业发展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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