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也要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合理设置委托收储库点,并积极入市收购,充实地方储备。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设定的委托收储库点要与中储粮分公司确定的委托收储库点相互衔接。
执行最低收购价收储库名单确定后,中储粮直属企业和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要与委托收储库点签订委托收购合同, ,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等。委托收储库点要严格按照本执行预案的有关规定和收购合同进行收购活动。
第六条 第三条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执行时间: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8省(区)为2011年9月16日至2011年12月31日,辽宁、吉林、黑龙江3省为2011年11月16日至2012年3月31日。在此期间,以县为单位,当其中晚稻市场价格连续3天低于国家公布的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格时,由中储粮分公司会同省级价格、粮食、农业、农发行等有关部门核实确认后,报中储粮总公司批准在相关市县或全省范围内启动预案,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各委托收储库点要按照本预案第三条的规定,在上述中晚稻主产区挂牌收购农民交售的中晚稻。
第七条 执行最低收购价的委托收储库点,要在收购场所显著位置张榜公布实行最低收购价有关政策的粮食品种收购价格、质量标准、水杂增扣量方式、结算方式和执行时间等政策信息, 让农民交“放心粮”;按照稻谷国家标准(GB1350-2009)做好最低收购价中晚稻收购入库工作,不得压级压价、抬级抬价收购,不得拒收农民交售的符合标准的粮食;及时结算农民交售中晚稻的价款,不得给农民打白条;也不得将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挪作他用。
第八条 预案执行期间,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承储企业应积极入市收购新粮用于轮换,轮换收购的中晚稻价格应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水平。对承担轮换任务的委托收储库点,应优先安排储备粮轮换。
第九条 中晚稻上市后,地方各级政府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收购工作的指导,引导和鼓励各类粮食经营和加工企业积极入市收购新粮;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切实发挥主渠道作用。农业发展银行要积极为各类收购主体入市收购提供信贷支持,保证具备贷款条件的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资金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