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中储粮总公司关于印发2011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
(发改经贸[2011]19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粮食局、物价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中储粮有关分公司:
为落实好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做好今年中晚稻收购工作,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现将《2011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印发给你们。
请各有关地方和部门高度重视中晚稻收购工作,密切关注中晚稻市场价格变化,周密部署,紧密配合,认真做好今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各项准备和组织实施工作,指导各类市场主体有序入市收购新粮,及时协调解决收购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收购工作顺利开展、中晚稻市场平稳运行。
特此通知。
附:2011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农 业 部
国 家 粮 食 局
农业发展银行
中储粮总公司
二〇一一年九月五日
附:
2011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
国家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中储粮总公司)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政策,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确保收储的最低收购价中晚稻数量真实、质量安全,根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执行本预案的中晚稻(包括中晚籼稻和粳稻)主产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11 省(区)。
其他中晚稻产区是否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自主决定。
第三条 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每市斤1.07元,粳稻最低收购价每市斤1.28元,以2011年生产的国标三等中晚稻为标准品,具体质量标准按稻谷国家标准(GB1350-2009)执行,即中晚籼稻杂质1% 以内,水分13.5% 以内,出糙率75%~77% (含75% ,不含77% ),整精米率44%~47% (含44% ,不含47% );粳稻杂质1% 以内,水分14.5% 以内,出糙率77%~79% (含77%,不含79%), ,整精米率55%~58% (含55% ,不含58% )。执行最低收购价的中晚稻为2011年生产的等内品。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按每市斤0.02元掌握。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最低收购价收购任务的收储库点向农民直接收购的到库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