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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四)未按照本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

  (五)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

  (六)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

  (七)未按照本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第三十五条 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可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危险化学品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

  一、分级原则
  采用单元内各种危险化学品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经校正系数校正后的比值之和R作为分级指标。

  二、R的计算方法
  式中:R=α[β1(q1/Q1)+ β2(q2/Q2)+…+βn(qn/Qn)

  q1,q2,…,qn -每种危险化学品实际存在(在线)量(单位:吨);

  Q1,Q2,…,Qn -与各危险化学品相对应的临界量(单位:吨);

  β1,β2…,βn- 与各危险化学品相对应的校正系数;

  α- 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厂区外暴露人员的校正系数。

  三、校正系数β及R值分级区间的确定
  根据单元内危险化学品的类别不同,设定校正系数(β)值,见表1和表2:

  表1 校正系数β取值表

危险化学品

类别

毒性气体

爆炸品

易燃气体

其他类

危险化学品

β

见表2

2

1.5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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