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按照本规则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要求,配备相应的设备和器材,并保持其适用状态的;
(二)未按照本规则第七章的要求组织应急救援演练的。
第六十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或其他参加应急救援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则第三十四条的要求,在机场运行期间保持相关标准要求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救援人员,导致机场应急救援未能及时实施的;
(二)违反本规则第三十四条的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各单位的值班领导、部门领导及员工不了解本单位、本部门及本岗位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的职责和预案的;
(三)未按照本规则第三十五条的要求对参加应急救援的人员进行培训的。
第六十六条 机场管理机构或者其他参加应急救援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管理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则第三十六条,发现紧急情况不按规定程序报告的;
(二)违反本规则第三十八条,接到紧急情况报告,不按规定程序通知到有关单位的;
(三)违反本规则第四十四条规定在跑道上喷洒泡沫灭火剂从而降低机场应保持的消防救援等级的最低水平的;
(四)未按照本规则第四十五条规定,及时划定伤亡人员救治区和停放区的;
(五)违反本规则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残损航空器搬移工作中有关各方互相推诿,严重影响机场开放正常运行的;
(六)违反本规则第五十七条,在举行应急救援演练时未保持机场正常运行时应有的应急救援保障能力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与本规则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六十八条 在民航局制定通用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之前,通用机场可以结合本机场的具体情况参照本规则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报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
第六十九条 在本规则规定区域外发生的突发事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航空器受到非法干扰和机场设施受爆炸物威胁所涉及的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其他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一条 应急救援工作实行有偿服务,应当采用先救援后结算的办法。具体收费标准和收费计算方法由有关各方本着公平合理、等价有偿的原则协商确定。
第七十二条 本规则自2011年9月9日起施行。2000年4月3日发布的《
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规则》(民航总局令第90号)同时废止。
关于《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的说明
民用机场,特别是民用运输机场的应急救援管理和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对于避免或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减少突发事件对机场正常运行的影响具有重要意义。2000年4月3日发布实施的《
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规则》(民航总局90号令),对于规范民用机场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领导、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日常管理、参与应急救援人员的培训、应急救援计划的制定工作和有效地应对突发紧急事件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到目前为止,该规则已实施十一年,随着民用机场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进一步深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
“突发事件应对法”)和《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的发布实施及国际民航组织一些新的相关规定和建议措施的出台,该规则已经难以适应当前国家应急工作战略和民航事业发展的要求,为此,自2008年起,民航局启动了对该规则的修订工作。编写组在注意总结实施该规则的管理经验和成功处置突发事件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国家和国际民航组织新的要求,并广泛征求了民航系统各相关单位、部门及专家的意见,经过多次修改,形成此稿。
本规则共九章七十二条,较原规则在结构上做了适当的调整,将机场应急救援的计划准备工作与突发事件的处置分开、将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及人员的日常管理与应急救援的演练分开,以期达到条理清晰、重点突出的目的。现就修编中有关具体问题说明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