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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航局关于印发《中国民用航空局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的通知

  注:1、请尽量说明存在问题的具体表现、存在问题的具体规章的条款等,以便完善,如果内容填不下,可附页说明。
  2、有关立法需求的建议也可以在“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中说明。
  3、填写完成后请提交到民航局政法司(××管理局法规处),电话:××传真:×× 邮箱:××

  关于《中国民用航空局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的说明

  为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推动民航立法科学化和民主化,健全完善我国民航法律体系,依据《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我司起草了《中国民用航空局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征求意见稿)》,以启动民航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现就该规定的主要问题做如下说明: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评估现有民航规章的立法效果,推动规章的修订完善工作,切实提高中国民航依法行政水平,为实现民航持续安全提供制度保障。
  二、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稿共三十一条、三个附录,规定了民航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的评估机关及其职责分工、评估对象选择方法、评估标准,评估程序、评估信息收集方法、评估效力、评估期限等内容,同时还设计了《中国民用航空局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表》、《民航规章立法建议汇总表》和《民航立法信息调查表》。
  三、关于评估机关
  鉴于评估工作是立法工作的一个有机环节,应由具有立法权的机关负责。因此征求意见稿规定民航局是民航规章立法后评估的评估机关,由民航局法制部门负责组织评估的具体实施,民航局相关部门、地区管理局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立法后评估工作。评估机关根据需要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事项或者全部事项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进行。
  四、关于评估信息收集渠道
  为了广泛收集监察员和行政相对人对民航规章的意见,减少工作量,对规章的评估信息的收集采取了与日常监管同步进行的方法。征求意见稿建立了民航立法信息征集制度,要求在监察员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时,监察员和行政相对人可以针对规章的制度合理性、措施合理性、操作性、实效性、立法需求等内容填写《民航立法信息调查表》,向民航行政机关法制部门反馈立法建议,收集到的立法信息将作为规章评估对象选择依据和规章修订参考资料使用。
  五、关于评估对象选择方法
  征求意见稿规定民航局法制部门根据立法要求、征集的行业立法建议和相关部门立法后评估建议,统筹考虑,视情确定下一年评估对象上报民航局领导批准。选择评估对象时重点考虑时间因素、环境因素、民意因素、建议因素、立法因素以及其他可能导致规章无法满足管理需要的因素,但是民航局相关部门已经启动修订工作的规章一般不作为评估对象。评估对象可以是特定的规章,也可以是特定规章中设定的某一项具体制度。
  六、关于评估标准
  征求意见稿规定开展评估工作应当遵循的标准包括:合法性、协调性、合理性、可操作性、规范性和实效性,并根据这六项标准设计了《中国民用航空局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表》,对评估标准进行了细化。
  七、关于评估程序
  征求意见稿将评估工作分为评估准备阶段、评估信息收集阶段和评估结论形成阶段,评估期限为6个月。
  1、评估准备阶段的工作包括:成立评估工作组、制定评估方案、设计调查问卷、开展人员培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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