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民航局关于印发《中国民用航空局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的通知

  (四)完成其他评估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 立法后评估信息收集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地区管理局评估工作组在本辖区内开展评估信息收集工作,并进行汇总整理,填写《民航规章立法建议汇总表》。信息收集重点围绕规章的操作性、合理性和实效性。
  (二)民航局评估工作组向民航局相关部门和有关直属事业单位收集评估信息,并进行汇总整理。信息收集重点围绕合法性、协调性、规范性。
  第二十一条 立法后评估结论形成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 地区管理局评估工作组起草评估信息分析报告,并将其与《民航规章立法建议汇总表》一起上报民航局评估工作组;
  (二) 民航局评估工作组根据评估信息分析报告和《民航规章立法建议汇总表》进行研究论证,起草评估报告。对于重大争议问题,还可以再次征集意见;
  (三) 民航局评估工作组组织有关专家对评估报告进行论证;
  (四) 民航局评估工作组正式形成立法后评估报告
  第二十二条 立法后评估报告形成后,应当报民航局领导批准。
  第二十三条 对于涉及面窄、条文简单或者仅属于行政机关内部事务的规章,可以使用已有信息简化信息收集程序的,可以使用简易程序进行评估。但是,对于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争议较大或者现有信息代表性不强的规章不得适用简易程序进行评估。
  第二十四条 评估信息收集是向相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规章评估意见的活动,可以采用网络调查、问卷调查、实地调研、座谈会等形式进行。网络调查由民航局评估工作组统一实施。
  评估信息收集应当客观记录意见,全面收集各利益相关方的意见。评估信息征集对象应当涵盖监察员、行政相对人和科研机构有关专家。
  第二十五条 评估信息的收集和分析按照附件一中的《中国民用航空局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表》开展。
  第二十六条 民航局立法后评估报告、地区管理局评估信息分析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实施基本情况;
  (二)评估信息收集范围、数量及特点;
  (三)规章执行效果、社会反映、存在的主要问题;
  (四)结论及建议;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 立法后评估工作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采取简易程序的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
  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的立法后评估报告应当作为修改或者废止政府规章、完善配套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依据,并按照下列程序予以落实:
  (一)立法后评估报告建议废止规章的,由民航局法制部门在1个月内启动法定废止程序;
  (二)立法后评估报告建议修改规章的,民航局相关部门应当立即成立规章修订工作小组开展规章修订工作,规章修订送审稿最迟应于第二年报送民航局法制部门审查;评估结论应在修改过程中予以采纳;
  (三)立法后评估报告建议完善配套制度的、提出改进行政执法建议的,由相关部门在法定权限内落实,并将落实情况报民航局法制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民航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立法后评估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中国民用航空局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表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