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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航局关于印发《中国民用航空局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的通知

  第十二条 收集到立法信息应当由民航局法制部门录入规章数据库,作为规章评估对象选择依据和规章修订参考资料。
  第十三条 民航局法制部门根据立法要求、征集的立法建议和相关部门立法后评估建议,统筹考虑,视情确定下一年评估对象、评估范围、评估要求、评估程序等上报民航局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 立法后评估可以根据需要在全国或者部分地区管理局开展,并在评估范围中明确。
  第十五条 立法后评估可以针对特定的规章,也可以针对特定规章中设定的某一项具体制度。
  第十六条 评估对象选择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时间因素:规章发布满二年的;
  (二)环境因素:民航体制经历重大变革的、民航技术发生重大革新或者国际民航组织相关制度发生重大变革的;
  (三)民意因素: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社会公众等意见比较集中的;
  (四)建议因素:对于从人大、政协、司法等机关转来建议修改规章的;
  (五)立法因素:对于上位法发生变化或者同级规章发生变化与现行其他规章产生较大冲突的;
  (六)可能导致规章无法满足管理需要的其他因素。
  民航局相关部门已经启动修订工作的规章一般不作为评估对象。
  第十七条 立法后评估应当依据以下标准进行:
  (一)合法性,即规章的各项规定是否与上位法一致,尤其是出台了新的上位法或者上位法进行修订的;没有上位法的,是否符合立法精神和原则;
  (二)协调性,即与同阶位的立法是否存在冲突,立法本身规定的制度之间是否衔接,配套规定是否完备;
  (三)合理性,即各项规定是否符合公平、公正原则;是否符合立法目的,所规定的措施和手段是否适当、必要;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立法目的的,是否采用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法律责任设定是否适当;法规、规章是否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相关社会关系调整中是否必需;
  (四)可操作性,即规定的制度是否有针对性地解决行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规定的措施是否高效、便捷;规定的程序是否正当、简便,易于操作;规章中提及的配套制度是否完备;
  (五)规范性,即逻辑结构是否严密;概念界定是否准确,条文表述是否简洁明了;立法用语是否规范;
  (六)实效性,即是否实现立法预期的效果;规章执行是否造成其他负面影响。
  第十八条 立法后评估工作包括评估准备阶段、评估信息收集阶段和评估结论形成阶段。
  第十九条 立法后评估准备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成立评估工作组
  民航局评估工作组成员包括:民航局法制部门、民航局相关部门、地区管理局法制部门、科研机构专家等。
  地区管理局评估工作组成员包括:地区管理局法制部门、地区管理局相关部门和安全监督管理局。地区管理局可以根据自身需要邀请科研机构专家参与评估工作组。
  (二)制定评估方案
  民航局评估工作组结合规章特点制定评估方案。地区管理局评估工作组依据民航局评估方案制定本辖区的评估工作方案,可以根据本辖区的特点增加地域性要求。地区管理局评估实施方案报民航局评估工作组批准后实施。
  评估方案应当包括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标准、评估方法、评估步骤、时间安排、经费预算、组织保障等内容。
  (三) 调查问卷设计和人员培训
  调查问卷和统计表格由民航局评估工作组统一制定。地区管理局评估工作组可以根据本辖区特点增加内容,但不得删减。组织开展评估人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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