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期货投资咨询服务合同指引》的通知
(中期协字〔2011〕77号)
各期货公司:
为了配合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顺利推出,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按照《
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期货投资咨询服务合同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内容包括《期货投资咨询风险揭示书》、《期货投资咨询客户须知》、《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合同必备条款》等三份文件。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引》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定,对风险揭示书、客户须知、合同所应具备的基本内容提出了总体性要求。期货公司制定的期货投资咨询合同文本应当包括《指引》所规定的内容。
二、《指引》仅是原则性的规定,期货公司在制定期货投资咨询合同文本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对《指引》内容进行必要的补充和完善,但不得与《指引》相抵触。期货公司制定的期货投资咨询合同文本不需报送协会审查或备案。
三、期货公司制定的风险揭示书应当要求客户抄写规定的内容并签章确认,客户须知应当要求客户签章确认。
特此通知。
附件:期货投资咨询服务合同指引
中国期货业协会
二○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1
期货投资咨询风险揭示书
市场风险莫测 务请谨慎从事
尊敬的客户: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现向您提供本《期货投资咨询风险揭示书》。
一、期货公司以勤勉尽责的原则为您提供风险管理顾问服务,协助您建立风险控制体系,设计风险管理解决方案,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但您应当了解由于未来的不确定性,风险管理顾问服务不能完全消除您面临的风险,您必须自行承担经营管理和投资带来的相关风险。
二、您在委托期货公司提供期货投资咨询服务时,应当客观评估自身财务状况、交易经验,确定自身的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和服务需求,自行决定是否采纳期货公司提供的咨询建议并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