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
(四)科学确定粮食立法重点。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做好粮食法立法相关工作。健全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的配套制度办法,重点是按照国家要求制修订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粮食最低最高库存量标准和核定监管办法,以及有关保障粮食安全方面的法律。
(五)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深入把握粮食流通工作重点和立法工作要求,畅通公众有序参与立法的渠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立法,着力解决影响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实际问题,充分发挥法制建设在促进粮食依法行政、提高粮食宏观调控和依法监管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等方面的法律保障作用。
(六)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外,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制定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要严格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在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规范性文件要经过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除依法需要保密外,规范性文件都要向社会公开。
(七)建立规范性文件评估和定期清理制度。规范性文件发布满2年,应根据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对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上位法相抵触、不一致,或者相互之间不协调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对规范性文件一般每隔2年清理一次,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
四、实行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八)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依法界定政企关系,深化粮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行政管理方式创新,依法加强全社会粮食流通服务与监管,把职能转到提高粮食宏观调控能力、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为各类粮食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
(九)依法确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三定”方案确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依法行使决策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主要包括:(1)粮食的总量平衡、重要粮食品种结构调整和宏观调控的建议;(2)粮食流通中长期规划、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战略的建议;(3)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的拟订;(4)粮食市场体系、仓储、加工设施以及科技发展规划的编制;(5)有关粮食流通设施中央或地方投资项目的管理;(6)储备粮规模和布局的建议;(7)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8)与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制度、标准技术规范等的确定和调整;(9)其他涉及国家粮食安全的重大行政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