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矿山救援标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应急[2011]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各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
中国矿山救援标识已于2011年7月19日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1年第22号)发布。现将《中国矿山救援标识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矿山救援标识使用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日
中国矿山救援标识使用管理办法
一、为规范中国矿山救援标识(以下简称矿山救援标识)的使用,加强矿山救援标识的管理,提升中国矿山救援整体形象,制定本办法。
二、矿山救援标识是我国矿山救援行业的象征性标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认、发布。矿山救援标识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受法律保护,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三、全国各级矿山救援管理部门和指挥机构、全国矿山救援队伍、国家矿山救援研究中心和培训中心以及其他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授权的单位,可以使用矿山救援标识。
四、矿山救援标识适用于我国矿山救援相关会议、技术竞赛、技术服务、应急救援、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活动,矿山救援有关证件、证书、请柬、信笺、信封等文书,矿山救援服装、车辆、装备、设施,以及其他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授权可以使用的场合。
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矿山救援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受理使用矿山救援标识的申请,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办理使用授权,以及对矿山救援标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矿山救援标识的使用按下列程序审查、授权:
(一)全国各级矿山救援管理部门和指挥机构、全国矿山救援队伍、国家矿山救援研究中心和培训中心及其举办的各类活动,可以直接使用矿山救援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