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1年第59号)
环境保护部关于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2011年第五批)的公告
根据《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的有关规定,我部对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资质”)的单位进行了审查,现将资质批准有关事项(2011年第五批)公告如下:
一、批准以下四家单位乙级资质(评价范围详见附件):
(一)北京蓝颖洲环境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二)靖江市天诚环保事务所有限公司
(三)日照绿之缘环保咨询有限公司
(四)河南金环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
二、批准以下三家单位资质中的评价范围调整(调整的评价范围详见附件):
(一)邯郸市环境保护研究所
(二)南京师范大学
(三)宁夏智可达农业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三、批准以下两家单位资质中的机构名称变更(变更后的机构名称详见附件):
(一)四川省核工业地质局分析测试中心
(二)宁夏智可达农业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四、批准以下三家单位资质延续(延续的评价范围详见附件):
(一)盐城师范学院
(二)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
(三)深圳市怡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五、同意以下13家单位资质中的法定代表人和住所变更:
(一)锦西化工研究院
(二)葫芦岛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
(三)黑龙江环盛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四)江苏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
(五)江西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六)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
(七)湖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八)黄石市环境保护研究所
(九)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十)肇庆市环境科学研究所
(十一)重庆大学
(十二)四川省核工业地质局分析测试中心
(十三)甘肃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六、对遗失资质证书的厦门新绿色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予以补发证书。
请上述第一至六项中的单位于60日内,到指定领证地点领取资质证书,其中第一、三项中的单位应在领取资质证书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岗位证书变更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手续;第二至五项中的单位应在领证时携带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上述第二至六项中的单位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其缩印件同时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领证地点: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资质管理与培训部(北京安外北苑路28号迪蒙综合楼4层409室)
联系人:孙淑兰 刘金洁 闫如松
联系电话:(010)52931001, 52931013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