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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示范带头作用的通知

  三、毫不松懈抓好环境安全保障,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重金属污染防治指导意见和重金属“十二五”规划有关要求,切实落实我部《关于加强铅蓄电池及再生铅行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56号)要求,全面排查全市域内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及其周边区域环境隐患。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和危险废物产生、处置企业的环境安全保障工作,坚决杜绝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凡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一律立即撤销其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已递交考核验收申请的城市,退回其考核验收申请,一年内不予重新受理;已通过考核验收的城市,停止其后续工作程序。

  四、强化创模规划编制工作,发挥规划对城市区域经济社会和环境发展的引领性作用。各创模城市要高度重视创模规划编制工作,突出城市特点,深刻分析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环境压力,深入查找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差距,准确预测未来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发展趋势,明确阶段目标和总体目标,拟定保障措施,明确责任主体,牢牢把握规划确定的路线方针,扎实完成既定目标,切实解决城市公众关心的突出环境问题。创模城市编制规划通过我部组织的规划评审后颁布实施,方可向我部正式递交创模申请。模范城市在称号有效期内应组织开展创模规划和实施方案的修编工作,用以指导其创模持续改进工作。各创模城市要遵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和自然发展规律,坚持因地制宜,消除大干快上思想,杜绝面子工程,重视生态的自然恢复和修复,优先保护天然植被,避免出现以生态建设为名,无视自然生态规律人为植树造林从而破坏生态的情况。

  五、强化组织领导,统筹推进城乡区域创模工作。需复核的原模范城市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复核和再评估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29号)要求认真开展各项工作。我部对同属一个地级市的模范城市统一组织集中复核,原则上不单独对地级市本级城市开展复核。同属一个地级市的各模范城市应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全面统筹推进各市创模工作。各有关省级环保部门要精心组织,统筹推进辖区内创模工作,严格把关,确保递交复核和考核验收申请的城市各项指标全部达到现行指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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