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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示范带头作用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示范带头作用的通知
(环办[2011]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全军环办,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原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室):

  “十一五”以来,全国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以下简称“创模”)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以下简称“模范城市”)是全国城市科学发展的杰出代表,是国际社会可持续发展城市的优秀典范,在强化城市环境保护工作、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示范作用。为进一步强化模范城市示范带头作用,现就新形势下创模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环境准入,促进城市科学发展。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加快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进一步严格环境准入,在自然资源开发、区域产业发展、城市建设等领域,以及重要产业基地建设过程中,特别对化工石化类项目需依法开展规划环评。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管理,在城市市域范围内坚决控制“两高一资”、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项目的建设,坚决杜绝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的现象;加大工业污染防治力度,严格按照《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0]54号)要求,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各市要按照我部对重污染行业环保核查要求,加强对辖区内稀土、制革、铅蓄电池、柠檬酸、味精、酒精、淀粉和淀粉糖等行业工业企业环境监管。

  二、进一步加大投资力度,持续改善城市环境质量。要紧密围绕改善环境质量这一中心,加大投资力度,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和执法监察能力建设。要客观全面地反映城市空气质量现状,使空气质量评价结果与公众直观感受相一致。加大灰霾研究和防控力度,按照环境保护部规定率先开展PM2.5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全指标监测。模范城市及创建城市须在1-2个现有空气监测点位中开展PM2.5监测,监测方法采用通过检验的β射线法或微震荡天平法(TEOM)。PM2.5监测工作情况将作为我部开展技术评估、考核验收和复核的前提。切实保障饮用水安全,建立备用水源地和完备的水质安全应急处置体系,每年进行饮用水源地水质全监测全分析。加强城市环境设施建设,特别要扎实做好城市污水收集管网和中水回用管网的配套建设,要确保污水处理厂污泥得到无害化处置、垃圾填埋场(包括已封场的垃圾填埋场)和垃圾焚烧厂渗滤液得到深度处理并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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