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的政策、规定,及时、准确地完成各项工作,成绩突出。
(2)与时俱进,刻苦钻研业务,努力提高工作水平和工作能力,对本部门的工作作出了贡献。
(3)坚持原则,严于律己,无任何弄虚作假行为和事故发生;积极主动,勇于开拓,认真总结,能够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设性意见。
三、推选程序及办法
1.省内推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自行拟定省内推选办法,按照附件3分配名额,确定拟推选上报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
2.公示:拟推选上报的高等学校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在本省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3.报送:经公示确认后的高等学校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材料,连同公示结果,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自荐申报的先进集体和推选的先进个人材料,汇总后一并于11月30日前报我司。以上材料须同时以电子邮件方式报送电子文档。
4.评审:我司组织专门的评审工作小组,结合日常工作表现,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上报材料进行评审。
四、工作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高等学校要加强对推选工作的组织领导,吸收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参与推选监督工作,制定细则,严格程序,严肃推选工作纪律,确保推选工作公平、公开、公正。要将推选工作与认真总结本单位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结合起来,以促进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发展和完善。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件1:
全国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先进集体推选表
推选单位
(加盖公章)
| | 负责人
| |
基
本
情
况
和
主
要
业
绩
(可另附页)
| |
省(区市)
推选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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