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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停止外地公安机关在深圳、珠海特区开展办理边境通行证业务的通知

公安部
 关于停止外地公安机关在深圳、
 珠海特区开展办理边境通行证业务的通知
 (1994年6月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1992年6月,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的通知》(公通字[1992]74号)下发后,部分赴深圳、珠海特区援建人员较多的省、自治区公安机关陆续派人去深圳、珠海特区设点开展了为本省区援建人员续办边境通行证业务。总的看,这项措施在当地方便了外省、区援建人员续办边境通行证。但由于一些地方特别是有的地区、市、县公安机关未能严格执行规定,出现了不少问题。如有的擅自到深圳、珠海特区设点办证,有的违反收费规定超标准收费,有的甚至将证件委托他人签发或为非本省区援建人员办证。这些问题虽经公安部多次通报批评,一些地方仍未引起注意。为了加强管理,堵塞漏洞,经研究决定,停止执行公通字[1992]74号通知中外地公安机关赴深圳、珠海特区办理边境通行证延期手续或换发证件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凡有赴深圳、珠海特区设点办理边境通行证的,应从文到之日立即撤回。
  对特区内援建的外地人员边境通行证的延期或续办业务,分别由深圳、珠海两市公安机关负责。外地援建人员办理边境通行证,凭劳动部门的聘用合同、用工单位证明以及本人身份证、旧边境通行证,到特区本人所在区(县)级公安机关申请办理证件延期或续办新证,证件延期的一次不超过六个月。对无聘用合同、无用工单位的无业人员不予办理。续办证件收费,仍按每张2元执行,不准增加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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