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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加强武警部队警容风纪纠察和车辆交通安全检查的通知规定

  (四)检查制度:警容风纪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驻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武警各部队的纠察、检查工作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后以及换装季节,必须组织检查。
  (五)报告制度:各武警总队警容风纪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每月向上级报告一次工作情况,遇有重大问题随时上报。武警总部和各武警总队警察风纪交通安全委员会,每半年及年终要将本单位半年、全年纠察、检查武警部队警容风纪和车辆违章肇事情况,分别向公安部和各公安厅、局写出书面报告,并附统计报表。
  (六)资料档案制度:警容风纪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建立健全包括肇事、案发现场的录相、简图、照片和文字材料等情况的工作资料档案。
  五、物资经费保障
  为保障任务的需要,由武警总部分别为各武警总队纠察分队配发轻型越野车二台;配发尉官夏常服和冬常服、皮鞋以及武装带和制式纠察肩章等。
  纠察、检查工作所需经费及使用范围,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容风纪交通安全委员会研究制定具体办法。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下发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

         警容风纪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纠察分队
         对违纪违法人员和违章肇事车辆的处置办法

  一、对违反警容风纪规定情节较轻的武警人员,经指出后能立即改正的,即可放行。
  二、对违反警容风纪规定情节较重的武警人员,应带到适当场合批评教育,检查其证件,登记单位、职务、姓名和问题,令其改正后放行,事后通报其所在单位。
  三、对有下列行为的武警人员,予以扣留,并通知所在单位负责人领回依法依纪处理:违反警容风纪规定,被纠察时不出示证件、说假话、态度蛮横的;严重违反警容风纪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私自离队、打架斗殴、酗酒或酒后滋事的;私带枪支弹药、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有流氓、偷窃、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武警保卫部门通报的犯罪分子或犯罪嫌疑分子等。
  四、对患有精神病的武警人员,应迅速将其带回驻地看护,不准戏弄、虐待,并通知其所在单位领回,有条件的时可暂送精神病医院。
  五、对冒充武警官兵的人员,交公安机关处理,并没收其武警服装和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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