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维护武警车辆交通安全。督促驻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武警各部队贯彻落实车辆管理规定,对驾驶人员进行遵章守纪、预防事故的教育,组织开展文明行车、安全行车活动;组织对武警各部队的车辆实施路检,驻地武警各部队应当派警务、运输部门的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涉及武警人员和车辆的交通事故。
(4)管理过往武警人员,维护武警部队的声誉和武警官兵的合法权益;帮助过往武警人员解决特殊困难。
(5)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2.权限
(1)规定驻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武警各部队季节换装时间和着装要求。
(2)对驻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武警各部队以及过往本地的武警人员的警容风纪,有权进行检查和纠察。
(3)对纠察中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的武警人员,有权予以扣留并及时送交有关部门处理;对外出武警人员私自携带的武器、弹药和违禁物品,有权予以扣押。
(4)对行驶中武警各部队的车辆以及过往武警车辆,经与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协商后可设卡检查,也可与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合实施路检。对严重违章行驶和肇事的武警车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条令的规定处理,各单位不得自行制定处理办法。除纠察、检查领导机构单独或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组织的路检外,武警各部队的任何单位均不得对行驶中的车辆设卡检查。
(5)对武警部队以外的单位和人员损害武警部队声誉和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代表武警部队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交涉。
(6)根据纠察、检查工作需要,有权召开驻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武警各部队联席会议,向有关部队发布纠察、检查工作的指示、规定、通知和通报等。
(7)在当地的车站、码头、机场、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因执行勤务需要,取得联系后可持证进入。
四、纠察、检查领导机构主要工作制度
(一)值班制度:警容风纪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建立值班制度,及时处理纠察、检查工作事宜。
(二)会议制度:通常每半年和在重大节日前召开一次武警各部队联席会议,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先进,研究布置有关纠察、检查工作事宜,听取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邀请当地政府的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重大武警车辆事故,可组织武警各部队召开现场会。
(三)通报制度:通常每季度向武警各部队通报一次纠察、检查工作情况,遇有重大或者特殊情况应随时通报。